林 华 夏江皓 |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则与方法
摘 要
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建构原则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坚持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统一,坚持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的科学思路。在建构方法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吸收我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要将法理学与部门法相结合,将法学与其他学科相融合。此外,还要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为关键抓手,以自主性、原创性和创新性作为重要着力点,以法治实践作为知识体系建构和发展的主要来源。
作者简介
林 华,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目 录
一、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则
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
结 语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因此,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考量,关系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长远发展。法学知识体系对于一国的法律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工作者、法学教师和学生,甚至全社会都期待有这样的知识体系,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对法律素材和法律事实有精准的理解、阐释、整理和判断,才能对碎片化的法学知识有充分恰当的理解、掌握和运用。中国特色法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也提出,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由此应当看到,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法学领域进步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具有引领性、系统性、整体性和紧迫性,必须以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为指引。原则与方法明确了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向和道路,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要建构什么样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如何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值得深入研究和阐释。本文将首先阐述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则与方法,以期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一、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一)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是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兴起的法治理论,同时也是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法律智慧的法治理论,其首要特性是中国性。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基于我国的法律实践活动和理论认识过程,深入我国的社会历史现实,吸纳传统的优秀法律思想,总结成功的法律实践,解答法律问题的理论,是通过原创性的探索推动法治进步的真理性、规律性回答。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以中国之理为基础,以中国之法为规范,以中国之题为观照,以中国之治为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中国性紧密契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设提供了支点和抓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过程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建设过程,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的发展进程、丰富的内涵底蕴和深刻的逻辑力量。
(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首次在党代会文件中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进行论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需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保驾护航,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如何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做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用自主性、原创性的理论指导自主性、原创性的实践。一方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具有自主性和原创性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理论指引,另一方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也必将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实现内涵的丰富、理念的更新和思路的拓展。
(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培育壮大法治人才队伍的基本保证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法治人才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生力军和排头兵,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有的法学教育重形式轻实效、法治人才培养重专业轻思想政治素质,等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正是要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优化法学学科结构,加强法学学科和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强化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有机结合,注重法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与专业素质的培养,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培育提供坚实的保证。
(四)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丰富发展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举措
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世界法治文明具有多样性,包含了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优秀法律理论、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具有胸怀天下的广阔视野,将这一命题置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伟大进程中。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繁荣发展中国法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它科学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关涉的理论知识、思想表达、法律规范、社会事实、思维演绎、方法论证进行体系化整合、规范化表达和理论化提升,丰富和发展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由此,一来有利于向世界传递中国声音,更加鲜明、清晰和充分地展示中国在世界法治文明进程中书写的中国故事,让世界了解中国;二来有利于为法治文明的交流借鉴贡献中国成果,增强我国的软实力,提升我国在法治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三来有利于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全球性问题解决提供中国方案,推动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则
原则是具有基础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原则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也彰显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基础和根本理念,决定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向、性质和内容。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治理论、“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系统阐释和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生动的实践体系、科学的真理体系和包容的文明体系,蕴含着深厚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核是实现法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这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共同指引和相互促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既是正确观察和思考法治现象的世界观,又是有效应对和解决法治难题的方法论,其在知识、理论和方法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为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任务、重大问题、重大挑战提供了法治解决之道,其蕴含的深刻实践体系、真理体系和文明体系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思想和方向指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个重大的系统性工程,关系到我国法学的长远发展,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才能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和生动的实践智慧。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首先,要以人民的关切作为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对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积极回应人民的期待和要求,尤其要把人民的期待和要求转化为法学理论深耕和顶层设计中系统研究与谋划的重要问题。其次,要以人民的福祉作为推进法学知识和理论创新发展的指向标。如果偏离了这一目标,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创新发展将黯然失色,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强大动力。再者,要以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作为法学知识和理论创新发展的源泉。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参与者,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不竭源泉,只有集中人民智慧、尊重人民创造才能使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保持生生不息的活力与动力。最后,要将人民权益的法治保障作为法学知识和理论创新发展的落脚点。“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推动法治发展,用法治为人民权益提供坚实的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乐业和美好生活的期待。
(三)坚持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继承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现实形态,是古往今来各种知识、观念、理论、方法等融通生成的结果。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要把握好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例如,“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丰富的法制思想,都是应当继承和弘扬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宝贵传统资源。第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原创性和时代性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依法治国在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互动中,形成了大量具有原创性和时代性特征的理论成果,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这些原创性和时代性的理论成果为依托,同时在一些具有较强时代意义的领域,如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出口管制、外商投资、打击跨国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涉外领域继续展开原创性的理论研究。第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统一。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仍存在知识分散化、碎片化等问题,尚未能完全建构起系统化、自主化的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完善:一方面,架构起逻辑严密、内容完备的系统性知识脉络和理论体系,实现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全方位和全要素覆盖;另一方面,加强知识脉络和理论体系各个部分和环节的专业性、深刻性和严谨性,实现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断向纵深推进。
(四)坚持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的科学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按照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这同样也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应当遵循的思路。首先,挖掘历史就是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从对历史的考察分析中汲取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智慧和有益经验。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一定民族或国度的本土文化资源对法治现代化进程能够产生深刻的影响,铸就法治特定的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中华民族有着悠久且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法律理论、思想和制度的历史营养。其次,把握当代就是要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立足当下,关注时代命题,适应时代需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但同时也应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以此时代背景为基础,牢牢把握时代脉搏,回答时代之问。再次,面向未来就是要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准确把握未来法治建设的发展机遇,积极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带来的机遇和全球性问题加剧带来的挑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服务于这一总目标,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后,历史、当代和未来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和面向未来,从而实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价值、现实意义和未来关怀三者的协调统一。
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每一种科学都使用某些方法和研究范式,以获得它所提出的那些问题的答案。”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也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方法,并将这些方法贯穿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吸收我国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既不能闭门造车无视国外的有益法治经验,也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无视我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一方面,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对于国外已经被验证有效的理论范式、知识观点、方法逻辑,应当有甄别有选择地进行学习和借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从三千多年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颁布至今,一系列具有普遍价值的法律思想逐渐从法治历史长河中沉淀下来,这些具有普遍价值的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宝贵的智识资源。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能生搬硬套。对国外有益法治经验的借鉴要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导向,与中国当下的国情实际相符合,不能妄图通过照搬照抄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切忌不加分析和鉴别而把国外的法学知识奉为圭臬。
另一方面,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中国属性。中国属性首先体现在古为今用,以及对在悠久历史中孕育生长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其次,中国属性体现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在当今波澜壮阔的时代背景下创立的极具原创性和时代性的伟大法治理论和法治文明成果的认真学习和吸收。最后,中国属性体现在与中国国情和实践的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国情和实践,聚焦时代议题、把脉时代之变,研究和解决我国当下面临的全局性、关键性、根本性重大问题,同时也从时代赋予的命题中获得丰厚理论滋养。
(二)将法理学与部门法相结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建构具有包容性、系统性、丰富性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法理学聚焦于基本法律概念、法的结构和法律科学的方法论反思,法理学的形成正是诸多教义化的部门法学统合为统一的法律科学的关键。法理学对部门法学发挥着体系构造、学说批判和知识筛选功能,使得部门法学说体系更加严密和稳固,又保持了对它们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可能,这使得法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让它对相邻学科保持智识开放。部门法学以法理学为基础,以实在法为依托,既有学理体系,又有规范体系;部门法学为法理学提供了充足的“弹药库”,不断丰富和发展法理学的原理、概念和方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融合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攻克法学基础理论议题和各个部门法中的重点、热点议题,充分发挥法理学的基础、指引作用和各个部门法学的支撑、推动作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建构起内容完整、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中国法学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创建中国自主的法教义学体系。部门法学的教义化是一个逐渐清晰的事实,同时也是必然的过程,原因在于,法律的重要性要求供给法律知识的法学必须被教义化。申言之,法学的知识属性来自同实在法体系的匹配,因此,必须预设实在法体系的有效性。创建中国自主的法教义学体系就是要用法教义学的知识和方法来观察中国的法律实践,目前而言最主要的有以下几项工作:首先,继续有系统地迻译国外(特别是欧陆)法学经典、权威教科书、法学方法论著作等,充实法教义学的知识;其次,条件成熟时开展中国的“法典评释”或“法典评注”,即运用法教义学的知识对我国的法典或法律进行系统性、批判性解释,让每个条文在整个法体系内部的含义、适用条件、可能的漏洞以及弥补的方式得到完全的说明;最后,收集和积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优质案例,找到破解疑难案件的技术方案。此外,在创建中国自主的法教义学体系的同时,也要推动社科法学的大力发展,加强以社会科学为导向、注重经验的法学实证研究和田野调查,从法律实践和法学外部汲取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充足养分。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还要融合法学与其他学科,形成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良性互动。法学有一套独立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有自己精细独立的概念、知识、方法和原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完全孤立于其他学科,法学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心理学甚至自然科学之间都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关系。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方法角度看,一方面,法学可以主动从其他学科中学习和借鉴相关的概念、知识、方法和原理等,从而拓展法学的知识广度与深度;另一方面,如果遇到法学知识体系内部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也可以求助于其他学科,特别是涉及非纯粹法学的交叉性问题时,与其他学科的联动与协力就更为重要。
(三)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抓手
一方面,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础和凝练;另一方面,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关键抓手,二者是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互动辩证关系。
第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首先,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拓展法学一级学科,扩充法学知识容量。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该目录新增了一批法学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形成了门类齐全、类别丰富的法学学科体系。其次,优化法学二级学科,使法学二级学科既包括传统学科和冷门学科,也涵盖前沿学科和新兴学科;既包括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也涉及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最后,促进法学与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学科研究交叉融合,推动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监察法学、应急法学、司法鉴定学等交叉研究蓬勃发展,使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好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凝练、发展既有的优秀法学理念、思想、观点、学说,适时提出具有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法学理念、思想、观点、学说,铸造起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大厦。例如,在中国原创性的法学命题上,探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理论基础、逻辑框架和实施进路,研究通过依法执政实现依法行政的制度逻辑,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政党的统一。再比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绿色原则”这一颇具原创性的法律原则的基本理论、法律解释、与其他原则和制度的关联关系的研究,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宏伟目标提供学术支撑。此外,充分利用飞速发展的现代科技,搭建多层次多面向的数据智能平台,促进法学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的深度交叉与融合,推动创设政府、理论界、实务界深入融合的政产学研新机构,促进法学理念、思想、观点、学说的创新性与实用性,回应并解决现代科技发展给法学领域带来的问题与挑战,保持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与时俱进。
第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话语体系是知识体系的语言文字表达和传播方式,也是构成思想的重要元素,更是占据理论高地、进行舆论引导的重要方式。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离不开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只有掌握话语体系的主导权和主动权,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命题的提出就是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重大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具有解释力和穿透力的新视野、新思维、新方法,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充分彰显了科学理论的强大创新力、生命力和战斗力,极大促进了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和影响力的显著提升。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加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塑造能力,应当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具有自主性和原创性的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更加充分、鲜明地展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成就。
(四)以自主性、原创性和创新性作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着力点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内生的而非外来的,质言之,应当以问题为导向,面对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摆脱亦步亦趋的学徒思维,秉持开拓引领的精神,怀揣理论创新的勇气,提出具有自主性和原创性的概念、理论、判断和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一方面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学思想、法律制度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另一方面也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从我国丰富的法治文明思想资源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中挖掘新材料、运用新方法、搭建新体系、阐发新思想、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学问题,寻找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路径,实现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最大增量。具体而言:第一,加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理论,特别是原创性理论的研究,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第二,强化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形成系统完整、逻辑通畅的法学知识体系;第三,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各个具体问题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研究,有效回应法律实践,增强对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学术解释力;第四,定量分析方法与定性分析方法相结合,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鼓励综合性、多元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第五,在关注法学学术成果数量的同时,努力产出高水平、高质量、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性、标志性法学学术成果;第六,发现和培养更多高精尖的大师级法学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战略法治人才梯队。
法典编纂为以自主性、原创性和创新性为重要着力点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良好的时代机遇。以民法学为例,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启了我国立法进程的法典化时代。《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回应我国人民法治需求、维护我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自主性。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依托《民法典》展开。详言之,首先,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安排为基本框架,围绕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的体例结构和内在逻辑来展开。其次,应当以《民法典》的具体内容特征为研究重心,例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对人格权含义、内容、救济和保护方式、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的研究是我国下一步民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一项重点内容。最后,应当以《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等价值为价值体系,例如,《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等规定既是我国传统家庭美德的体现,也充分反映了《民法典》追求以人为本、重视家庭人伦的价值,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秉持和贯彻这些充满人文关怀、人性友善、人本秩序和人伦正义的独特价值理念。
(五)以法治实践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和发展的主要来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就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所提出的时代性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探索和解决构成了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法治实践,推动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法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互结合,法学学术研究与应用成果相互促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也特别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有鉴于此,以法治实践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和发展的主要来源就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第一,系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对法治实践进行法学学术提炼和法学学理阐释,建构具有自主性、原创性、科学性、标识性、包容性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第二,在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聚焦我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伟大实践,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法学观点和法学方法时,以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作为关键的检视依据,经过科学评估和考量后,摒弃与我国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不相适应甚至是相悖的国外资源。第三,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治人才,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治人才队伍作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依托和资源力量。将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引入课堂、写进教材,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强化实践教学,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
结 语
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理论。党的二十大报告描绘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应当通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推动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深化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学知识创新,形成并发展具有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的法学知识体系,不断发展与繁荣中国法学,思考并解答法学领域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是国家、民族、社会和时代赋予中国法学工作者的历史任务。只有这样,才能“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 “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往 期 推 荐
萧 阳 | 作为“世界哲学”的中国经学 ——兼议克服对中国哲学的历史主义的理解
张庆熊 | 从经典到后经典的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及其启发意义
陈玉生 | 社会科学中的创新发现与对标研究郭台辉 | 分析方法的视角缘起、限制与超越之路杨光斌 | 历史政治理论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