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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9亿,历时十年,苹果再次成功翻盘巨额专利索赔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2-01

作者:吴征



2022年11月25日,曾经创下中国内地专利侵权赔偿最高记录的美国GPNE v 苹果公司案,在历经近十年的审理后,终于迎来一审判决。
据本案苹果代理机构德恒律师事务所官方发布的消息称,近日,苹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于GPNE公司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迎来一审胜诉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GPNE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亿元。
这一判决可以说即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
之所以说在意料之外,是因为根据德恒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内容显示,原告GPNE这家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起诉了几乎当时所有主流手机厂商,包括摩托罗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等,这些企业最后全部与之达成和解签署了许可协议,包括中国华为,也与GPNE签署了许可协议。诺基亚更是在与苹果一道被GPNE起诉后,也在2015年与GPNE达成了和解。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
有如此之多的手机巨头都与这家GPNE达成和解并签署许可协议,也就意味着该公司的专利一定程度上是经过市场验证的。因为常规认识,不可能存在同时有如此多的企业去为一件没有价值的专利付费的道理。
但是只有苹果公司选择了一直坚持与GPNE诉讼。
就如同德恒在文章中提到的,苹果在中国为了应对GPNE的这件涉案专利,就先后三次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但都被驳回。
实际上,如果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涉案专利ZL95190550.3的无效记录,就会发现,2013年-2014年间,除了苹果提出的三次无效外,诺基亚和微软(收购了诺基亚)也先后两次对GPNE这件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维持该专利有效的结果,苹果选择继续上诉。
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的上诉,在(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229号行政判决中,驳回了苹果的上诉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该判决,继续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的上诉,并在2018年5月做出的(2017)京行终4036号决定中,认为苹果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苹果的上诉。
苹果公司不服该判决,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做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10662号判决中,再次驳回苹果公司的再审请求。
至此,苹果公司针对该涉诉专利挑战的全套法律程序彻底走完,这距GPNE在2013年1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苹果公司已经整整过去了七年
GNPE这件专利也在2015年正式期满20年而过期了。
至此,可以看到,苹果公司在中国境内应对中小专利权人的专利维权,采取了完全相同的一套用雄厚的诉讼资金,有效利用了中国的专利无效和司法程序,来实现拖延的策略。对于这一点,在2017年就有文章对苹果与GNPE案的拖延提出了评论
也就是常说存在利用消耗战来达成“反向劫持”的可能。
与之类似的还包括小i机器人 v 苹果公司案,从2012年6月对苹果提出诉讼,到2020年6月最高院再审维持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仅争议专利的有效性就经历了整整八年。至今,在小i机器人重新提出新的诉讼后,相关案件还在审理中,但涉案专利即将于2024年8月到底。也就是专利权人很有可能在该专利到期前,依然无法获得侵害赔偿(一旦认定侵权)。本案小i机器人索赔100亿元人民币。
另外一件西电捷通 v 苹果公司案中,苹果公司也采取了类似措施。西电捷通的一件中国自主无线局域网WAPI标准必要专利ZL02139508.X,因苹果在双方2010-2014年达成许可的情况下,拒绝再次接受许可,并于2016年开始,联合索尼一起对该专利发起专利无效挑战,历经四年的无效,2020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上诉。截至目前,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间的诉讼依然尚未结束,这也是双方谈判破裂后的第七年。而涉案专利也在今年11月6日正式期满20年过期了。本案西电捷通索赔1.5亿元人民币。
仅在中国的这三起案件,苹果利用其法律部门拥有的过数十亿美元的诉讼资金,在中国采取“拖延”和“穷尽司法”的手段,截至目前就至少(可能)规避了超过百亿元的专利许可费。
如果将专利许可费与征税做一个类比。
GNPE案西电捷通案都有一个相似点,就是除了苹果外,有相当数量的实施人都就接受了两家的专利许可,但唯独苹果这个最富有的公司,却采取了宁愿给支付律师费也不支付许可费的方式,造成了普通人“交税”,富人却“逃税”的事实。
GNPE案西电捷通案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这两家与苹果涉及争议的专利,都属于标准必要专利SEP,也就是说是非常容易判断是否侵权,用了就是用了,就需要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接受许可。
这也是为何像摩托罗拉、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诺基亚和华为等都与GNPE签署了许可协议,索尼也在判决后支付了西电捷通的专利费。
对于这一点,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布的信息中也清楚的记载了GNPE与苹果涉案专利争议的焦点,就是包括涉案专利的标准化等问题,以及苹果是否使用了该标准。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
因为本案一审判决并未公开,但是如果从一审判决苹果胜诉的结果来反推裁判思路的话,对于争议的两个焦点,法官的结论应该是:(1)即使未参加3GPP标准化组织,也应当遵循FRAND原则;(2)涉案的专利可能并不属于GPRS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苹果的产品与GNPE专利的权利要求不构成覆盖和对应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苹果公司不侵权,且胜诉。
这场在中国打了十年诉讼才做出一审判决的案件,实际上在美国也有并行的案件。
2011年,GPNE在美国起诉苹果侵犯其两件专利。认为苹果在过去售出的9400万台设备,每个设备应当缴纳1美元的许可费,于是索赔9400万美元。
在法庭举证环节显示,这一许可费率与GPNE与三星和HTC签署协议的99美分和81美分相近似,因此是合理的。
但是苹果公司的辩护律师一直认为GPNE的专利涉及的是寻呼机的,而苹果的iPad和iPhone是不同的产品。而且苹果一直在公开渠道指责GPNE是专利流氓,认为GPNE向很多企业发出了专利收费的律师函,是一种勒索行为。

来源:互联网
或许正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在2014年10月由八人组成的陪审团判决中,认定苹果不侵权。此后GPNE的上诉,也在2016年被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
也就是说同样的案件在美国一审大概三年多做出,二审五年做出。
但是在中国来看,涉及苹果的案件,尤其是与中小专利权人的案件,普遍审理时间更长。无论审理结果是否侵权,但是过长的时间,对中小专利权人的影响一定是会远大于苹果公司受到的影响的。
这将无疑会影响到中小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这也就是在之前的文章《苹果公司为什么是中国创新的头号威胁》中提到的观点。
总之,苹果公司一定是中、美两国专利界的焦点与核心。相比于中国,美国各界对于苹果对专利和创新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一直在讨论和争辩。
但是在中国,这个话题还刚刚起步,苹果公司目前在中国诉讼案件上的正向收益是远远大于在美国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起诉苹果的中国专利权人远远低于美国的数量;二是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基本没有中国中小专利权人从苹果获得过专利许可收益;三是中国不太可能出现像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凭借三件专利就能让苹果赔偿8.378亿美元的判决,这实际上是对中国创新,包括高校和企业的创新,到底是否对世界做出贡献的一个最好考量。
作为专利制度最基本的玩法,如果连没有基础性和原创性的企业都不必为创新支付许可费,如果连最富有的企业都不必为使用他人的专利而付费,那专利制度是无论如何也很难形成正向循环的。
这就是为何苹果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价值观是一个值得不断研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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