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参与、企业利润率与跨境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作 者 信 息
杜莉(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李钧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文 章 内 容
数字经济的发展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并在跨境交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披露的数据,全球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额在2009年为1.74万亿美元,2019年增加至3.19万亿美元,十年间增长幅度达83.3%,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6.25%,而同期服务贸易出口增速为5.4%,商品贸易出口增速仅为4.19%(如图1所示)。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给世界各国经济带来重大冲击,除中国之外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均遭遇了GDP负增长,而线上办公、线上购物、在线会议等数字服务却由于契合了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双重需要而迎来了更为旺盛的需求,在国际间人员和货物流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跨境数字服务的重要性和盈利前景也更加凸显。然而,基于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却无法对跨境数字服务所得实现公平合理征税。
“利润在价值创造地征税”是BEPS项目明确提出的重塑国际税收规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OECD,2013),用户参与理论正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对该原则的新诠释,也是当前BEPS包容性框架在构建跨境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权划分的新规则时讨论和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通过回顾与梳理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对于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理论当前仍有不同观点。 (一)支持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的代表性论点 1.英国数字服务税方案中提出的用户参与价值创造途径 英国财政部在2017年11月发布了《公司税与数字经济》报告,强调某些数字化业务(如社交平台和搜索引擎)的价值创造依赖于用户的积极参与,却未在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下得到充分考虑,这种情况不可持续,因此应该采取单边或多边措施积极应对。此后,在2018年3月发布的《公司税与数字经济:立场文件》报告中,英国财政部详细阐述了用户至少可以通过四种路径提升公司的价值:一是用户免费上传内容至公司的数字平台,二是用户深度参与在线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三是用户参与产生网络效应和外部性,四是用户参与帮助公司建立起良好的品牌。英国政府决定自2020年4月起开征暂时性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 DST),主要依据就是英国的用户参与促进了特定数字服务公司的价值创造。 2.“价值共创”理论和用户参与价值创造 美国著名公司战略管理学者普拉哈拉德(2018)在其所著的《自由竞争的未来》一书中提出了和用户参与较为相似的概念——“价值共创”(Value Cocreation)。他认为,随着传统行业与科技的融合,公司与消费者的力量博弈正在快速地变化,公司独自创造和决定价值的传统经营模式已经面临巨大的挑战。消费者不再是商业创意和产品的旁观者或接受者,而是与公司“价值共创”的用户。他们主动融入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促使商品反映出自己的喜好和个性,倒逼公司创造出满足用户个性化体验、与众不同的产品。未来的竞争将以这种全新的价值创造模式为基础,即“以个体为中心、消费者和公司共同创造价值”。 该理论显然为用户参与价值创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多位学者进一步研究论证了“价值共创”较多地出现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原因是互联网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吴瑶等,2017;潘岭等,2018)。廖益新等(2019)也指出,和传统的价值创造过程不同,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创造不再主要源自生产端,消费者作为用户主动参与价值创造,并逐渐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用户在为企业创造额外的需求、提供售后数据以及促进企业产品和服务不断改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成为了现代数字经济企业成败的关键。 3.数据生产要素与用户参与价值创造 2013年1月法国政府发布的Collin & Colin报告在数字经济所得税领域也有重要影响。该报告提出了“互联网用户数据是价值创造的关键驱动因素”的理念,强调数据资产或者数据要素日益成为生产活动中的重要投入。 无论是被动参与还是主动参与,用户对于数据的产生都是不可或缺的。为了获得生产活动所需的数据,企业必须投资建立数据接口,并且这些数据接口通常是靠近用户所在地的,那么就可以假定,企业设立了一个虚拟的“数据收集型常设机构”,用以生成所需要的数据。因此,从生产要素的角度来看,用户参与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一种全新的价值创造手段,对于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创造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反对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 对于用户参与价值创造也不乏反对的意见,这些意见否认用户参与主动创造价值,或者主张用户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已经因为取得了相应的服务作为回报而被抵消了。 如樊轶侠等(2020)认为,数字服务业务中用户可能只是参与并使用了数字经济企业的服务而并未支付费用,数字经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单单是依靠用户或者客户产生的,企业对数据的采集和后续处理也是不可或缺的,企业所拥有的算法和计算力等要素的作用更大。 Petruzzi等(2018)认为,用户为企业提供了有价值的数据,因此充当了企业的“无意识员工”或者是“无意识的数据贡献者”,然而用户在和企业的交互中获得了价格更加低廉或者质量更高的商品和服务,用户数据为公司带来的收入可能全部被获取数据的成本所抵消,因此不应该再根据用户创造价值的理论重新划分征税权。 (三)中立观点 除明确支持或反对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外,也有学者主张用户参与是否创造价值,需要进一步辨析其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如Grinberg(2018)认为,根据英国财政部的“用户参与”理论,某些金融中介业务的收益也需重新分配给其他税收管辖区。随着物联网的发展,积极的用户参与对价值创造产生重要影响的业务范围还会不断扩大。 卢艺(2019)、廖益新等(2019)在梳理分析欧盟和英国的数字服务税政策的基础上,也提出应该对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的理论进行进一步研究,以避免征税权分配的不确定性。同时,“用户参与”这一概念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难于确定其具体发生在经济活动的哪一个环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办法来衡量用户参与创造了多少价值,等等。 (四)用户参与程度的衡量标准 与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相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衡量用户的参与程度并据以征税,在这方面,现有文献研究尚不充分,但是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当前的制度安排仍可为研究的深入和未来的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英国2020年4月开征的数字服务税是在对数字经济业务和用户参与进行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对达到一定收入门槛的跨国数字经济企业来自英国用户的交易收入按2%的税率征税。具体而言,该税种主要针对三类数字经济业务,即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和线上交易,以及明确定义的来自英国用户的交易所得,前提是数字经济公司集团的全球收入超过5亿英镑,且收入中超过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可见,英国采用了较全面的标准衡量用户参与程度并据以征税。 法国的数字服务税比英国更早开征。根据法国的数字服务税法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法国提供应税服务、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且全球数字业务的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三类大型互联网公司(网络广告商、数据销售商以及特定的网络平台),须按其在法国实现的营业收入的3%缴纳数字服务税。其中,在确定法国市场收入份额时,以法国活跃用户数量占全球用户总数量的比重作为计算依据。可见,法国同样认同基于用户参与对互联网公司征税,且采用了用户数量作为衡量用户参与程度的标准。 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3月也提出了拟对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数字业务进行公平征税的立法提案,但因遭到一些成员国的反对而没有通过。在该项立法提案中,欧盟采用了“数字化存在”的概念,规定“纳税期间在欧盟成员国使用数字服务的用户数量超过10万或数字服务贸易合同数量超过3000笔”的公司应缴纳数字服务税,也就是说,欧盟同样采用了用户数量作为衡量用户参与程度的标准。 (五)文献评述 上述分析表明,以“利润在价值创造地征税”作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用户参与在数字经济企业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但目前仍有反对或保留的意见。同时,对基于用户参与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征税,进而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必须找到科学的衡量用户参与程度的方法,而这方面的研究分析还很匮乏。 总体而言,关于用户参与企业价值创造的定量研究不足,造成诸多的意见分歧和政策选择难题。为此,本文拟基于中国、美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典型数字经济企业的活跃用户数量、收入、成本等数据,建立经济计量模型对用户参与和企业利润率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力图就用户数量对企业价值创造的贡献给出定量证据。同时,对基于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理念的不同征税方案带来的税收影响进行模拟分析,以期为跨境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权划分规则的合理构建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利用Wind数据库和Capital IQ数据库,选取了美股和我国A股中的30家数字经济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企业,以2016年第一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这一时间区间共570组数据作为观测值构建平衡面板数据。此外,本文通过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搜索“Monthly Active User”“MAU”“活跃用户数量”等关键词的方式,或者利用第三方数据统计网站如Statista等,获得了所需要的用户数量数据。样本数据的初步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被解释变量销售净利润率的均值为-3.209%,表示在所选取时间段内,样本公司的盈利能力总体较差。此外,被解释变量的标准差比较大,表示各样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异较大。考虑到互联网公司由于其商业模式的特点,往往在创始阶段有严重亏损,在取得行业领先地位之后盈利能力会显著上升,因此销售净利润率均值为负数、标准差较大的现象符合数字经济公司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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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2年第3期)
●王文静 巴·道丽玛 余泳欣:跨境互联网广告征税问题研究——基于谷歌案例视角●叶永青 马晓煜 刘璐瑶:大数据对转让定价规则的挑战——基于互联网公司关联交易的讨论●康拉德·特雷 池澄 王俪儿:BEPS 2.0时代来临:“双支柱”方案对五大关键领域的深远影响
●韩霖 叶琼微:OECD“双支柱”方案的方方面面:规则制定者视角的解析——专访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圣塔曼
●韩霖 高阳 邓汝宇: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意义与现实应对——专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课题组:强制披露规则在国际税收中的运用——以境外上市的红筹架构企业为例●王秀芝 曹杰:行为洞察与税收征管实践:国际案例与启示●孙诺 许炎:自愿披露机制:理论、实践与中国路径●任强 欧阳宇琦 邵磊:房地产税累进(退)性的衡量、各国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蒋震: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研究●岳希明 范小海:共同富裕:不同的收入分配目标需要不同施策●刘伟 李俭:跨境关联劳务费支付合理性判定与税收风险评估●王葛杨:大数据推动税收风险管理探析●王丽娜: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机遇与挑战●余雷: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研究●于健:后疫情时代税制改革趋势分析及比较借鉴●刘丽 陈高桦:VIE架构的反避税问题研究●薛钢 明海蓉 蔡颜西:双重红利目标下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优化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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