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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雀路一市场退租后,押金未获退还!市民找到维权哥

维权哥 柳报维权哥 2022-11-26
近期,市民莫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她去年在柳北区北雀路津鸿惠生活广场交了1万元押金租了一个摊位,后来未营业就提前退出,不料押金一直未得退还。15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走访。


生活广场室内情况


11万元押金未退还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津鸿惠生活广场,看到该生活广场内有一些摊主在摆卖烧卤熟食、蔬菜和水果等。生活广场分为室内和室外两个区域,其中室内区域摊位较少,室外区域较为热闹。

广场室外摊位情况

莫女士说,她去年9月到该生活广场租赁了一间烧卤熟食摊,当时与生活广场的管理方签了租赁合同,租期是1年,约定免1年租金,交纳合同押金1万元和电子秤押金2000元。签订合同时,市场尚未开业。随后,她担心客流量不大,影响销售,于是向销售人员提出退租。销售人员表示可以退,但需要缴纳500元的更名费,以便转租给他人。

莫女士原来收到的押金收据

莫女士答应后,那名销售人员开始帮她办理退租手续,而更名费则在押金里扣减。后来,莫女士得退回了2000元的电子秤押金,另外的1万元却一直未得退还,更名费也没有支付。时至今日,那名销售人员已离职。在今年的多次沟通中,莫女士还将租赁合同交还给了广场管理方。如今莫女士不知该如何处理,她希望能够退回1万元的合同押金。


2需要判断是否违约


随后,记者来到津鸿惠生活广场办公室了解情况。该生活广场管理方一负责人表示,由于人员流动性大,莫女士的合同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等找到合同后再联系相关人员核实具体情况。但根据合同约定,莫女士当时是单方面退租的,她退还电子秤后管理方已退还了电子秤的押金,合同押金1万元则没有退还。

合同中对于押金的约定

该负责人拿来一份其他摊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表示合同内容是相同的,可据此进行参考。记者看到合同中有一条款,内容为:“乙方须按照甲方统一开业时间进场装修、组织货源;开业后按市场统一开市时间开门经营,不得无故闭门不营业;每月经营时间须在26天以上,每月不营业的时间需向甲方提前报备。乙方违反经营管理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押金不予退回。”

该负责人还表示,找到莫女士签订的合同原件后将再与莫女士进行沟通,然后再判断押金是否能退还。

柳州日报社法律顾问、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莫女士如果与广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莫女士单方面退出租赁而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话,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押金就无法退还。但若广场管理方同意变更合同中押金条款,即合同解除可退押金的话,则不属于违约,管理方应该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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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报维权哥”法律顾问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1387724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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