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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七年债转股!信托破刚兑第一案终落幕,仅有8.82%本金兑付

来源 | 新浪财经


7月24日,吉林信托公开了该项目的二季度管理报告称:


该项目债权中的91.18%转化为股份,剩下的8.82%留债”,换句话说,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拿到8.82%的本金,剩下的全部转为公司的股权。


公开资料显示,松花江77号规模9.727亿元,期限为24个月。资金用途为受让于山西福裕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450万吨洗煤项目,180万吨焦化项目和20万吨甲醇项目的收益权计划。


2013年12月2日,吉林信托发布公告宣称该项目出现兑付危机,涉及资金达10个亿


而自该项目兑付危机发酵以后的7年时间,众多投资者在煎熬和痛苦中度过,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10名项目投资者先后将吉林信托诉诸法庭,不过均已败诉告终。部分投资人二审也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约定的起诉地点在吉林,投资人只能在吉林起诉



之所以将松花江77号拿来讨论,主要在于该案件是自《九民纪要》之后,国内信托破刚兑的第一案


按照目前“同案同判”的思路,此次案件对于诸多投资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起着很重要的标杆和引导作用。无论从法律、金融的角度来看,此次事件都传递了丰富的信号的启示,值得业界深入研究和讨论。


项目本身情况梳理


该项目属于工商企业类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三个项目收益权。在风控措施上,目前来看仅有公司和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没有实物抵押和其他风控措施。


在3月的那篇文章当中,笔者介绍了投资人曹先生购买了松花江77号产品,并签订了相关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产品文件,投资金额5000万元。


后来就是该项目的逾期,之后到了2017年,曹先生将该项目的管理方吉林信托和代销方建设银行告上了法庭。曹先生认为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存在通道业务的情形,同时要求建设公司和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代销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免责并且驳回了投资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没想到5个月之后,该项目最终得到宣判。按照曹先生的投资金额来计算,5000万×8.82%大概是440万左右。还不考虑到这7年的通货膨胀有多厉害。如果当时买了北上深的住宅,资产估计翻三倍都不止。所以当资产达到一定高度的时候,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一个信托投资者,活活被“玩成”的一个股权投资者。投资标的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而公司本身一团糟。


悲从中来,唏嘘不已。


当事三方,责任几何?



代销方和投资者

建设银行作为此次案件的代销方,最后被判定无责


没有证据能够判定和推断,松花江77号是建设银行借通道投向富裕能源的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建设银行与吉林信托公司签署的代销协议来看,此次销售中建设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代销费。从这个既定事实出发,建设银行仅仅是作为代销的角色。


只要在代销的过程中做到尽职履责,即使最后项目违约,代销方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曹先生,由于以前就有购买信托的经历,因此被判定为有投资经验,属于合格投资者的范畴。因此建行代销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曹先生最后就是败诉而归。


至于更多的信息,目前没有报道,也无法做进一步的推断和分析。



吉林信托

作为受托人的吉林信托,在此案件中虽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是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梳理可以判断,吉林信托在此次项目中很难说做到了“尽职履责”


从项目背景来看,2011年随着经济刺激效应的逐步减弱,以煤炭代表的大宗商品的价格开始步入下行通道。整个行业也随着煤炭价格的走低,从繁荣走向了没落。


而松花江77号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背景下进行的,考虑到当时的经济背景,对于这一类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风控措施。


但是除了公司和个人股权担保以外,看不到实物抵押等措施。脆弱的风控措施,是经不住风险的考验的,煤炭价格的不断下跌,给这一类项目带来就是不断扩大的亏损。在最初信托项目设立的时候,很多方面就有所欠缺和不足。


而在存续的两年期内,煤炭价格发生了相当幅度的调整。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吉林信托是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的。比如追加担保,及时与融资人协商投资计划,提前终止等行为。


事后违约,吉林信托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其他方式将项目打包转让出去,或者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而是拖延近七年之久,最后以这种方式收尾。不仅给自身名誉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并且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如果项目能够及时处理,相信至少不会有如此大的损失。这十个亿的资金投向了哪里,生成了多少产能都是一笔糊涂账。


投资者最终仅完成8.810%的兑付,真的连很多P2P都不如。很多投资者投资P2P暴雷,还能拿回30%左右的本金。一个信托居然还不如P2P,实在是说不过去。


从事前风控,事中管理到事后资产处置,吉林信托难说尽职履责。


投资者的噩梦



评论一下该兑付方案

所谓的债转股,指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将债权债务关系转为股权产权关系的一种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在完成债转股之后,债权投资人的债权就变成了股权,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


而债权变成项目公司股权,对于这样一家濒临破产,债务高企,没有现金流的公司而言,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即使等到公司情况好转,那也是猴年马月的事情;所以基本可以判定,投资者的亏损实锤落定。翻盘机会?不存在的。


此次事件是《九民纪要》之后“破刚兑”第一案,在给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的同时,也给业内带来了很大的震动。随着四川信托,安信信托等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爆发,带来的是投资者对整个行业信心的丧失,这是谁都不希望看到的。



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自安信和川信暴雷以来,道人多次收到投资者的咨询和疑问;多次深入的交流,能感受到他们的无奈、痛苦和煎熬。其实投资者是最为弱势的存在,这一点无需多言。


买信托之前,投资者是妥妥的大爷;可是买完暴雷之后,情况则大不一样。遇到负责人的信托公司,那就是真正的行业担当,如果遇到了类似于安信和川信这样的公司,投资者摇身一变,成了孙子。


无奈个人能力有限,也只能以文笔这种形式为他们发声。而且发声还要客观、公正并且跟着主旋律走,尽可能传播正能量。



这是网信办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此次松花江77号的破刚兑,还给诸多安信和川信的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和焦虑。对于同样踩雷的信托投资者,他们担心松花江77号带来的标杆和指导效应,会影响到自身项目的兑付和处置情况。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而且也值得讨论。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需要仔细甄别。


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



第一步:加强内功修炼

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资管新规》之下,信托再也不是闭着眼睛买都喊“真香”的年代。品牌不是一切,公司不是一切,要尽可能规避风险,就要深入到每一个信托项目,从各方面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


一味冲着收益和片面的宣传,踩雷就是一个时间问题。不在这个项目,就在那个项目;不在这家公司,就在那家公司。


镰刀霍霍,总有一把等着你。


强大的知识储备和投资经验,能够让你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估项目的风险。此外还需要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三方,来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毕竟投资是专业的事情,术业有专攻。而作为卖方的理财经理,出于自身的考核压力以及受雇于信托公司,决定了他们很难在一个站在一个公平客观的角度的分析产品,这是行业通病并非信托一家所有。


而很多理财经理,自身专业性不足以辨析风险;或者是难以做到公正客观。更有甚者,未被告知信托实际情况就盲目营销,最后出了事情之后就被高层拿去“挡子弹”。



第二步: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很多书籍都给出了答案,即从信托公司到行业协会,从监管再到法院,大致就是这样一个流程。不过书中看似简单的流程,完全不能勾勒现实世界的复杂。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自己能做的事情。确保双录是个人真实意思表述,而不是出于其他缘由;客观评估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准确测评个人风险等级水平;确保签署该信托文件的名字,代表个人真实观点并熟知其中的风险。


不仅如此,投资者最好还能对信托合同有一定的了解。现实中,项目合同属于制式合同,投资者无法进行修改;但是不代表投资者不能有自己的观点作为保留。记住关键条款,形成证据。


其实投资者保护还有很多,这里按下不表。



安信和川信的投资者

前面说过,投资者会担心松花江77号会对类似信托纠纷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投资者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但是两者不能同日而语。


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


此次吉林信托的项目,本身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至少是没有证据证明的,按照“疑罪从无”就是没有。至于后续的资产处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而川信和安信不一样,安信的诸多项目和川信的TOT,其违法违规行为是得到了监管的证实。安信的违法违规项目,已经由上海银保监局公布;而川信的违法事实,也在四川银监局的函件中予以了证实。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信托法》还是《九民纪要》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严重如挪用信托财产等行为,更是被判定要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赔偿!这个是监管反复确认的,不要谈什么“买者自负”!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如果卖方没有尽责那么就要承担对应的责任!这个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反复强调和分析过了。


目前两家公司都处在重组的关键时期,而且两家公司逾期金额之大,处理难度之巨,行业影响之恶劣可谓是行业罕见!而且从目前的进展来看,难度超乎相当,也导致进展较慢,投资者心生不满。投资者也做了很多事情,也跟监管沟通多次,目前除了等待没有更好的办法。



写在最后

根据2019年10月28号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办事办法》,推进类型案件同案同判,因此对于这个其他信托案件同样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


但是同案同判并不是绝对的,信托其实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过往的司法实践很少。具体到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案例,更是少的可怜,因此也是存在一个实践和不断学习的状态。


不同信托项目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都是不一样的。不过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话题,道人水平有限,希望能求教法律人士和业内人士,一起加入进行探讨,为投资者解疑答惑。


也希望更多的媒体能够关注和报道此事,毕竟投资者是弱势群体。但是信托投资者动辄百万的投入,响应国家号召支持实体经济,选择正规牌照的信托公司,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此次安信和川信,让很多人一夜沦为赤贫,无论如何,都应该有一个公平的结果和交代。


相信法制监管,相信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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