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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企业破产重整进展缓慢,直接导致风险积聚

来源丨财新网

作者丨信达资产首席不良资产研究员 王洋


中国企业破产数量持续增多,但破产效率有待提高。2020年11月永煤债违约发生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体系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此举将有利于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促进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市场的快速发展。


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市场正在形成


问题企业和破产企业持续增多。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披露,2020年全国破产案件13266件,比2019年8193件大幅增长61.9%。资本市场伴随注册制和严监管推进,问题上市公司逐步进入出清过程。据万得统计,2020年,A股上市公司有116家被实施ST,16家被退市,55家被立案调查,而2019年分别为90家、10家和25家,2018年则分别是56家、5家和10家,显示出逐年递增态势


破产重整有助于降低风险化解成本,实现各方共赢。中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仍面临不小挑战。未来一段时间,不良资产反弹压力较大,监管部门已多次要求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这将涉及大量企业破产,需要规范和加快企业破产程序才能真正化解风险


但另一方面,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下降。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均逐年下降,2020年4季度已分别降至10%和0.8%以下。中小银行压力更大。在严监管的条件下,提高资产处置回收率变得更加重要。破产重整能够实现企业的再生价值,对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利益相关方都更为有利。


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问题企业破产重整。强化风险控制是资本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的基础。从监管部门角度,无论债券发行人还是上市公司,都涉及大量的投资人,企业破产清算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还容易发生风险传染,因此积极推动破产重整。


2020年10月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


上市公司对破产重整的接受程度提高。上市公司分化加快,上市公司的壳价值降低。2020年,A股市值后50%的股票交易量占比19.1%,较2019年继续下降近3个百分点。但相比发达国家股票市场2020年该比例普遍在6%以下的水平,仍有大幅下降空间。同时,退市制度的严格执行将使得退市常态化、退市流程加快。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控人对破产重整的态度更加理性,接受度提高、重整期提前。


企业破产重整运用增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2020年发布企业预重整公告87件、重整计划草案公告49件,而在2019年分别只有6件和27件。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企业多为大企业,重整价值较高。


2020年,上市公司裁定破产重整事件达到30家,超过之前三年的总和。当年成功实现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12家,其中包括银亿股份、永泰能源等大型企业。债券市场自2014年“11超日债”违约以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例逐年增加,破产重整已成为违约债券最重要的处置方式,其中包括北大方正、华晨汽车、上海华信、海航集团等超大型企业。2020 年新增违约债券中约有40%采用了破产重整方式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规则

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企业破产重整市场效率有待提高。目前,采用破产重整方式化解风险的上市公司和违约债券发行人,真正执行完毕的只是少数。有的公司即便当时重整成功,后续仍面临经营变脸、甚至退市风险。股票市场尚可通过退市实现风险出清。而债券市场在违约债券规模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处置进展缓慢直接导致风险积聚,并影响到债券发行


2020年,华晨汽车、永城煤业等地方国企违约事件引发市场对国企发行人逃废债的担忧,对企业债券市场和区域信用条件造成明显冲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


2020年1月,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发文,将债委会制度从银行业拓宽到更多非银金融机构,便于包括债券持有人在内的各类债权人共同参与和推动债务风险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进一步规范破产制度,发挥管理人作用,有助于问题企业的风险化解。


《意见》坚持依法保障、有效监督、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等五个方面完善破产制度的规则体系和操作规范。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意见》全文中“重整”出现22次,而“和解”出现6次,“破产清算”出现3次,显示着力点放在破产重整的制度完善。《意见》强化破产管理人作用,使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有了“尚方宝剑”,有助于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而金融风险化解和区域经济发展相辅相成,都离不开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意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为破产重整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方面: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集体协商机制在企业破产中的协调、协商作用。


二是加大对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企业破产重整市场日趋活跃和成熟


在《意见》有关政策推动下,企业破产重整市场从参与主体、资金来源、介入渠道、技术含量等方面考察,都将获得长足发展。


破产重整业务逐渐得到各类机构的重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践较早、参与较多,形成了不少成功案例。例如,信达资产联合产业投资人对大型化工企业山东洪业集团实施破产重整,盘活了问题企业资产,并有效化解担保圈风险,稳定了区域金融稳定。部分地方资产公司积极探索将破产重整作为重要业务方向。例如安徽国厚资产重整上市公司莲花健康。此外,不良资产投资机构、证券公司投行部门都在积极进入破产重整业务


破产重整市场吸引各类资金进入。《意见》加强对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预计各类资金将积极进入破产重整市场。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破产重整基金有望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等市场化资金以往通过参与不良资产包的方式进入不良资产市场,存在现金流不稳定、信息不透明等难点,若投资破产重整基金,投资主题明确、投资逻辑清晰、潜在收益较高,从而可能成为破产重整市场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随着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增多,表现优秀的本土市场化不良资产基金将能够从境外募集资金。


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可能成为机构介入企业破产重整的新渠道。2021年1月,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试点。试点范围覆盖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合格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试点机构可以通过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的方式获得目标重整企业债权,进而参与企业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专业水准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破产重整的潜在收益空间大、前期工作周期长、操作难度大、不确定性高,需要高度专业化的团队操盘。近年来,公司清算组取代律师事务所成为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业务的复杂程度加大,各类专业机构的参与增多,破产重整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更好发挥资产管理公司

在企业破产重整市场中的作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以不良资产为主业的特殊类型金融机构,具有经验、专业、团队优势,同时掌握大量的金融资源和产业资源,能够整合中介服务、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的不良资产生态圈资源,并使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财务投资等业务结合,赋能重整企业、提升企业价值。


《意见》提出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明确可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入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清算组等,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建议监管部门适当放松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在破产重整中的投资比例等方面的政策限制,更好发挥其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和其他机构一道,推动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市场进入快速和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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