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支持AMC以轻资产方式盘活资产
来源丨DM查债通
8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到2025年,全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机制稳定高效运行,相关标准、政策进一步完善,在交通运输、农林水利设施、园区及物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盘活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其中,2022年,启动一批全省试点项目,初步建立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标准政策体系,形成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台账;2023—2024年,盘活一批存量资产,化解一批存量债务,启动实施一批新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积极争取国家试点示范。
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功能作用。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提升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经营能力,拓宽处置手段,盘活问题资产。鼓励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加大信贷抵押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力度。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委托,通过提供市场化估值定价、方案设计、顾问咨询等技术支持,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轻资产方式积极参与盘活信贷抵押资产。
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各行业领域的标准、政策以及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区2022—2025年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分年度工作要点,重点推动地方政府债务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风险,提升投资能力。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情况,精准施策,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着力解决企业单位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资产盘活进度,推进政策和项目落地见效。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一是保护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场准入,一视同仁,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回收资金管理,扩大有效投资。回收资金使用要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除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率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地区的“三保”支出外,要聚焦统筹发展和安全若干重大工程,谋划实施一批新项目,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撬动作用。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设立省级盘活存量资产重点项目清单,对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服务支持。鼓励高速公路、产业园区等领域率先开展基础设施REITs盘活试点,在全省梳理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深化投融资模式创新,依法依规谋划推动全省示范项目,积极申报国家试点示范项目。
加强财税金融支持。一是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试点项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二是鼓励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三是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引导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和贷款利率优惠。
加强各类风险防控。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金融风险等。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加强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风险防控。防范基础设施项目运行风险,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依托专业机构力量培育和建立专业服务智库机构,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和法治保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加强督导考核。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情况作为全省重大项目督查工作的一项内容,纳入省政府督查事项和重要绩效考核内容。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对列入国家试点或在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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