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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终局裁决工作综述,这些地方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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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终局裁决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可以说,这项新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区别于诉讼制度的最为耀眼的特征。从制度设计上看,终局裁决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使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劳动争议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相关争议终结在仲裁程序,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幅度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为此,近年来,各地纷纷采取措施,狠抓落实,逐步加大终局裁决力度,确保制度落地。


出台专项文件,细化适用范围


天津市2015年10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相关问题的通知》,将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报酬”明确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因未休带薪年休假产生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重庆市2016年10月起施行的《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适用终局裁决的“经济补偿”明确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北京市2016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将适用终局裁决的“赔偿金”明确为“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湖南省2016年11月印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将适用终局裁决的“社会保险”争议明确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浙江省2016年1月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将“工伤保险赔付纳入终局裁决范围。


利用信息化手段

建立案件预警提示机制


黑龙江省和上海市是全国终局裁决比例最高的地区,两个地区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督促终局裁决制度的执行。


黑龙江省通过办案系统对案件情况实时监测,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全部纳入终局裁决范围;上海市对终局裁决案件在办案系统内独立标识,对接近办案期限的案件,系统自动预警提醒。


加强裁审衔接

确保适用范围的一致性


2016年6月,吉林省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按集体劳动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上海市、山东省淄博市等地在细化终局裁决适用范围时,注重与当地人民法院的沟通,就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裁审程序的顺畅衔接。



提高公信力

严把终局裁决质量


一些地区对终局裁决案件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实行庭长、院长二次审核制,重大疑难的终局裁决案件组成合议庭处理,必要时提交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认真研究被撤销的终局裁决案件,分析被撤销的原因,进一步改进工作。


加大终局裁决适用力度,提高终局裁决比例,不仅是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需要,也是发挥仲裁制度在“一裁两审”制度体系中重要作用的需要。一些地区将终局裁决率纳入年度业务考核指标,建立终局裁决案件通报制度,对终局裁决落实情况定期通报。


下一步工作重点


1

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细化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将竞业限制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纳入终局裁决范围。

2

要求针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案件,仲裁机构要分别出具裁决书。

3

加强对终局裁决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4

加强终局裁决制度理论研究,为促进单方终局、有限终局向双方终局、真正意义上的终局转变进行理论储备。



文  |  调仲轩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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