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右史学 | 刘劲松:民国初年朱元善《图书馆管理法》来源考
来源:《国家图书馆学刊》2019年第3期
作者:刘劲松(江西师范大学教授)
作者介绍
刘劲松,江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在《近代史研究》《大学图书馆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40多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等各类项目多项,主要论著有《民初议会政治研究(1911-1913)》《抗战时期中国图书馆界研究》等。
民国初年朱元善《图书馆管理法》来源考
摘要:1917年出版的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一书在我国有着广泛影响,但该书与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存在大面积的雷同。经笔者考证,该书抄袭了王懋镕的同名译文,是掠美之作。当然,该书在传播现代图书馆学理念和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方面,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图书馆管理法 朱元善 王懋镕
1917年,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一书出版。该书在我国图书馆学学术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笔者发现,该书实为抄袭之作。不过,朱元善的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至今不为人知,或知而不言,以致于以讹传讹,流传甚广。本文不揣浅陋,就该书略事考证,以厘清事实。
1、日文本的《图书馆管理法》
1917年以前,日本出版的名为《图书馆管理法》的书籍,共有4种:
一是西村竹间所著、1892年由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出版的《图书馆管理法》[1]。该书共8章,主要有阅览室及书库、图书选择、目录编纂法、图书排列法及书函构造、曝书及点检、阅览室之准备及图书贷出之顺序、学校图书馆管理者注意事项等。这是日本第一本《图书馆管理法》著作,学术价值较高,在日本图书馆学学术史上影响深远。
二是日本文部省1900年编印的《图书馆管理法》[2]。该书共16章,分别为图书馆之种类、图书馆之必要、图书馆之创立、图书馆之建筑、函架之构造、馆务之顺序概要、书籍之选择、书籍之定购、总簿之记入、书籍陈列法、函架目录、目录编纂法、杂志及参考书、图书出纳法、书籍之调查及曝书、书籍之装订,书后有附录。
三是日本文部省编、1900年由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出版的《图书馆管理法》[3]。该书与文部省编印的同名著作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也分16章,每章名称皆同。惟一的区别在于,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出版的没有附录。该书实为日本著名的图书馆学家、日本首任文库协会会长、帝国图书馆首任馆长田中稻城所著。日本文部省编的《图书馆管理法》并不是对西村竹间《图书馆管理法》的修订。这两本书名称虽然相同,但内容差异甚大,非同一本书。
四是日本文部省编、1912年由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出版的《图书馆管理法》[4]。该书是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1900年版的修订版。修订版与1900年版相较,最明显的区别在目录。修订版共18章,比1900年版多出的2章内容分别为第二章“近世的图书馆之特征”和第十六章“巡回文库”[4](4-8,113-118)。有的章名也有变化,如1900年版第十章为“书籍陈列法”,包括“分类法”和“书籍记号法”两部分,而1912年版第十一章为“书籍之整顿”,由“书籍陈列法”“分类法”“分类记号法”“书籍记号法”四部分组成[4](40-66)。除此之外,两个版本在内容编排上也有不少变化。修订版的附录有二,分别为“和汉图书目录编纂概则”和“图书馆关系法规(图书馆令、图书馆令施行规则等)”。
日本文部省编、1900年由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出版的《图书馆管理法》在我国影响很大。孙毓修所著《图书馆》一文在我国近代图书馆学学术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其开篇即谓,该书“参以日本文部之成书、美国联邦图书之报告而成”[5]。这并非谦虚之辞。他确实参考了日本文部省编的《图书馆管理法》一书,尤其是图书馆建筑部分,他绘制的三张建筑示意图[6]与1900年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出版的《图书馆管理法》中“图书馆之建筑”一章的示意图一模一样[3](19-23),文字说明部分也是如此。
2、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
日本文部省编的《图书馆管理法》不仅受到了孙毓修的重视,也受到了国内其他图书馆学者的重视,京师图书馆馆员王懋镕即为其中之一。1913年至1914年,商务印书馆旗下的期刊《教育杂志》先后以6期篇幅,刊载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
王懋镕,也写作王懋熔,1908年至1912年在江南图书馆任职。1908年时,王懋镕编辑了《江南图书馆善本书目》一书[7],由南洋印刷厂铅印出版。有学者对该书评价很高,认为:“这部善本书目荟萃江南图书馆藏书精华,反映我国江南地区源远流长的文化典籍发展的历史,……本书目提供了一批著名的抄校者及藏书家名单,可供古籍整理者研究参考”[8]。1912年4月23日,教育总长蔡元培通过上海《民立报》致电王懋镕等,称:“本部亟须组织,请即日北来为盼”[9]。随后,王懋镕到京师图书馆任职。因其长期从事图书馆工作,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水平,因此王懋镕翻译日文本的《图书馆管理法》,具有一定优势。
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其日文本为1912年金港堂书籍株式会社出版的《图书馆管理法》。其目录分别为图书馆之种类、近世式图书馆之特征、图书馆之必要、图书馆之创立、图书馆之建筑、函架之构造、馆务之顺序概要、书籍之选择、书籍之注文、原簿之记入、书籍之整理(甲、书籍陈列法;乙、分类法;丙、分类记号法;丁、书籍记号法)、函架目录、目录编纂法(甲、牌子目录记入法;乙、字书体及分类目录之优劣;丙、牌子目录及印刷目录之优劣;丁、增加书之告示目录并图书馆报)、杂志及参考书、图书出纳法、巡回文库、书籍调查及曝书、书籍之装订。王懋镕未将修订版的附录译出。
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是对1912年日文本《图书馆管理法》逐章逐字的翻译,也是18章。但有些译文值得推敲。如日文本第九章为“书籍之注文”[4](36),译本第九章也为“书籍之注文”。“注文”二字没有任何变化。这个翻译值得讨论。日文“注文”一词译成汉语,对应“订购”“定购”或“购买”之意。汉语里“注文”一词使用较少,似乎没有这层意思。此处应为错译。再如日文第十一章“书籍之整顿”中介绍了杜威的分类法,日文为“十分分类法”[4](58-61),王懋镕也译为“十分分类法”。但作为约定俗成的用法,“十进分类法”可能更为合适。
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是我国较早引进的日本图书馆学著作,对民国初期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展开,具有积极意义。《教育杂志》是当时著名的杂志,是教育界的必读期刊之一。然而,奇怪的是,该文似乎没有引起图书馆界的注意,民国时期的学者对该文几乎一无所知。
3、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
191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教育杂志》主编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该书与1912年日本文部省编的《图书馆管理法》及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的章数相同,即18章。其目录为图书馆之种类、近世式图书馆之特征、图书馆之必要、图书馆之创立、图书馆之建筑、书架之构造、馆务之顺序概要、书籍之选择、书籍之定购、总簿之记入、书籍之整顿、书架目录、目录编纂法、杂志及参考书、图书出纳法、巡回文库、书籍调查及曝书、书籍之装订。朱元善也未翻译日文本的附录。
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与王懋镕的译本有些微差异。其一,目录差异。王懋镕译本中的“函架”一词,朱元善的著作全部换成了“书架”。“书籍之整理”换为“书籍之整顿”,“书籍之注文”换为“书籍之定购”,“原簿之记入”换为“总簿之记入”。王懋镕译本中“书籍之整理”“目录编纂法”两章的细目,朱元善的著作则无。其二,文字差异。如朱元善“编纂”本与王懋镕的译本在“图书馆之种类”一章中唯一的区别是,王懋镕说参考图书馆“主汇集高尚图书”,朱元善的则为“主搜集高尚图书”。在“近世式图书馆之特征”一章中,王懋镕说近世图书馆则“广汇有用图籍”,朱元善的为“广搜有用图籍”。如此等等,不再一一列举。
从总体上看,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和王懋镕的译本无论在目录或文字上,均有大面积的雷同,雷同率高达99%以上,许多章节的内容只字不差,朱元善的著作只是在遣词造句方面有所完善。不过,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时间问题。王懋镕的译本发表于1913年至1914年,而朱元善的著作出版于1917年。前者不可能借鉴后者。二是版权问题。王懋镕的译文标注了“日本文部省著”六字,而朱元善的著作版权页上明确标为“编纂”。既然是编纂,他应该有一得之见,而非只修改几个字词。实际上,朱元善仅是修改了几个字词而已。
朱元善是否具有撰写《图书馆管理法》的学术能力呢?朱元善,生卒年月不详,浙江人,长期供职于商务印书馆。根据商务印书馆老人章锡琛的说法:《教育杂志》原主编陆费逵于1912年初离开商务印书馆后,“有两人抢当主编,相持不下,因此主编人虚悬了很久,暂由原来担任校对杂务的朱赤民(元善)办理集稿发印等事务。他是菊老(张元济———作者注)的同乡,位置本来很低,自己又不会动笔。两个抢当主编的人各自撰文交他,他又临时设法向别人拉稿,凑满篇幅”[10]。朱元善原来在杂志社只是从事校对杂务,因和商务印书馆老板张元济有同乡关系而上位。《教育杂志》从第六卷第一号(1914年)开始署名主编为朱元善。茅盾在商务印书馆时曾做过朱元善的助手。他晚年说:“朱元善编《教育杂志》,主要依靠许多日本文的教育杂志。这些五花八门从教育理论到教学方法,从大学到中学的日本文杂志约有十来种。朱本人并不懂日文,他只看日文中的汉字猜想问题,认为可用,便圈出来,请馆外人翻译。……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杂志中有讲同一问题的,例如介绍英美教育新思潮的,都翻译出来了,他就据以重新编写,成为一篇文章,不注出处。”[11]或许,朱元善把王懋镕译本中“书籍之注文”改为“书籍之定购”,即为茅盾所说的办法。
综上所述,朱元善没有受过系统的图书馆学教育,日文水平有限,他的文章主要依靠改写而成,资料大多来自日文的教育杂志。更重要的是,王懋镕的译文在《教育杂志》连载时,朱元善是《教育杂志》的实际主编,不可能不知道王懋镕的译文。如果知情,两文又高度重复,那只能说明朱元善有抄袭之嫌。当然,朱元善对王懋镕的译本有所完善,这或许表明他真的看过日本文部省的《图书馆管理法》,而且也知道王懋镕译本的瑕疵。如果这样,他只需写一篇文章,指出王懋镕译本的瑕疵即可,没有必要以“编纂”之名,出版《图书馆管理法》。要知道,从“编译”变成“编纂”,这不是一字之差,而是法权变更,影响太大。
还有一种情况:朱元善的著作直接来自文部省的《图书馆管理法》,和王懋镕的译本全无关系。这几乎不可能。因为朱元善的著作如果直接来自日文本,无法解释他的著作与王懋镕译本为何存在大面积的雷同。日文的字词和汉字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如果存在,朱元善的“编纂”应该与王懋镕的译本完全一致。关键在于,朱元善著作的措词竟和王懋镕的几乎完全一致。两个不同的人,在译文的措词选择上竟然几乎完全相同,实在不可思议。即使朱元善没有参考过王懋镕的译本,那也是直接抄袭日本文部省的《图书馆管理法》。不管何种情况,朱元善抄袭,完全可以坐实。除了《图书馆管理法》外,朱元善没有其他任何图书馆学论著。若能写出《图书馆管理法》这样博大精深的著作,他怎么可能没有其他论著呢?而事实是,除了该书,朱元善在图书馆学领域一无所有。
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的抄袭问题是否未被人注意到呢?那也不是。柳和城撰写的《孙毓修评传》说:“孙毓修的《图书馆》一书未连载完,更未结集出版,原因不详。商务印书馆1917年6月出版了朱元善的《图书馆管理法》,作为《教育丛书》第3集第11编。朱元善也是商务编译所成员,与孙毓修合作编写过地理教科书。这部《图书馆管理法》共分十八章……,规模比孙著稍大且完整。不过两者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朱著显然参考过孙著,有关建筑图式直接引用孙著。”[12]
4、朱元善《图书馆管理法》的影响
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在我国有着广泛影响。邹华享等说,1917年“朱元善著《图书馆管理法》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3]。王惠君等表示:“商务印书馆也出版了许多学术著作,其中有大量图书馆学著作。从1917年出版第一本图书馆著作《图书馆管理法》,到1949年止,共出版图书馆学著作66种,代办发行3种。它成为了图书馆学专业书籍出版的主力军,为我国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进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14]王慨等与王惠君的看法完全一致,认为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许多图书馆学著作:“从1917年出版第一本图书馆著作《图书馆管理法》,到1949年止,共出版图书馆学著作66种”[15]。甚至有学者毫无保留地认为:“朱元善在1917年编写的《图书馆管理法》是我国第一部图书馆管理著作。”[16]我国台湾地区“国立中央图书馆”编辑的《中华民国图书馆年鉴》对该书评价也很高,认为:“朱元善:图书馆管理法,民国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179页,为图书馆行政专著嚆失”。可笑的是,这行文字上面赫然写着:“王懋镕:图书馆管理法,教育杂志5卷2、4、5、8、10、12,民国2年至3年”[17]。两个完全相同的书名,竟没人去核对内容。
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图书馆管理法》并非朱元善“编纂”,而是“编译”或“翻译”的。1996年出版的《上海图书馆事业志》认为:“民国6年(191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朱元善编译的《图书馆管理法》,这是上海最早出版的图书馆学著作。”[18]《上海社会科学志》称:“民国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朱元善译的《图书馆管理法》,这是上海最早出版的有关图书馆管理的著作。”[19]或者说:“191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朱元善编译的我国最早出版的图书馆管理著作———《图书馆管理法》。”[20]《中国图书馆学学科史》也不相信《图书馆管理法》为朱元善“编纂”。该书编写者之一范凡推测道:“1917年6月,朱元善的《图书馆管理法》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是上海最早出版的图书馆学著作,……从内容上来判断,该书应该取材于日本,因为书中列举的例子多来自日本,尤其是在‘书籍之整顿’一章中谈到的‘分类法’大部分是日本的分类法,如:大阪图书馆、京都图书馆、帝国图书馆分类法等,也介绍了‘德依氏之十分分类法’‘卡达氏之开展分类法’和‘布罗尔氏之主体分类法’,唯独没有中国的分类法,所以说它很有可能是编译自日本图书学著作”[21](120)。该书另一编写者吴稌年干脆说:“直接在书名中出现‘管理’一词的中国图书馆界的著作,大致是朱元善,他曾任《教育杂志》和《学生杂志》主编,1917年编译《图书管理法》”[21](152)。或许因为不知道朱元善的著作为抄袭之作,该书经常被出版社整理或影印出版,如2014年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由陈源蒸、李万健、宋安莉主编的《20世纪中国图书馆学文库》第一册即收录了该书,而非使用王懋镕的译本,殊为可惜。
与现代学者的高度评价相比,民国时期的学者则平静很多。1926年刘国钧发表的《现时中文图书馆学书籍评》[22]一文中,对朱元善的《图书馆管理法》只字未提。金敏甫对中国图书馆学术史颇有研究,然而,他提出:“民国六年,北京通俗教育研究会,以日本图书馆协会之《图书馆小识》,译示国人,是为中国图书馆学术书籍之滥觞”[23],完全没注意到朱元善的《图书馆管理法》。按照金敏甫的性格,如果发现问题,他定会指出。1920年,山西的郑韫三编成《图书馆管理法》一书。金敏甫即指出:郑“摘录《图书馆小识》而编成《图书馆管理法》,内容完全与《图书馆小识》相同,惟仅录其大纲,而删其繁节,故篇幅甚少,影响亦属甚微耳”[23]。是不是民国时期的学者对该书一无所知呢?那也不是。1925年,黄维廉编的《研究图书馆学应备的书籍》一文收录了该书[24];1925年,《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第3期刊载的《图书馆学书目举要》也收录了该书[25];1928年,孔敏中编《中国图书馆学术文字索引》中同样列有朱元善的《图书馆管理法》[26]。如此等等,不再一一列举。既然众多学者知道该书,却又不加评价,原因何在呢?或许知道该书为抄袭之作而不言,亦未可知。
5、结语
1912年日本文部省所编《图书馆管理法》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影响,王懋镕把该书翻译为中文。朱元善“编纂”的《图书馆管理法》,几乎完全录自王懋镕翻译的《图书馆管理法》,该书实为抄袭之作。现代学者应把对朱元善的赞誉之词赋予王懋镕。王懋镕为我国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不应被湮没。不过,朱元善的著作虽为抄袭之作,但毕竟传播了现代图书馆学理念,促进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尽管方法不当,其积极意义仍是客观存在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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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晓楠 责任编辑:杨文珊
编审:周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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