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业委会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公示业委会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亿城嘉园全体业主:
根据石桥街道、华中社区工作指示,现拟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如下:《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重大事项党组织先议制度》、《日常接待制度》、《财务制度》。以上制度(试行)已经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决议,现予以公示七日。
公示期满,未有20%业主表示书面反对。即行实施。
特此通知!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2019/10/10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案并公告;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公告;
(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十四)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街道、社区报告工作;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工作;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六)审核和签订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财务收支等;
(七)拟定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八)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各项事务的决策;
(二)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
(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
(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情况;
(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明确各委员的职责分工,各委员工作中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具体职责分工由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并于确定后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报社区备案。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
重大事项党组织先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规范议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
第二条 研究下列重大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并邀请社区党组织派员列席,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订或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
(四)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经营方案及其收益的分配使用制度;
(八)动用5万以上物业经营性收益或实施预算5万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的临时停车位和业主共有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应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党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并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对外散布不同意见。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并保管,会议记录应做到规范、完整。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应以党组织名义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同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
日常接待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每月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时间暂定为每月最后一个周四晚6:30——8:30。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设意见箱两只:主出入口一只,物业前台一只,便于业主投放信件。业主委员会每半月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七条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并积极吸收采纳。
下城区亿城嘉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
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以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账户必须做到钱、帐、批分别由不同委员分管,财务章、公章由非主任委员保管,业委会主任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任。
第三条 严格财务纪律,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账外账以及“小金库”。严格实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限额及时存入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一律以电汇或支票方式支付,禁止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支出,均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具体经办用款的分管委员申请并签字,审核人审核,财务付款,做到手续齐全。大额资金的支出应遵循《管理规约》或有关会议决定等,报销时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资料。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应拒绝报销。
付款流程为:分管委员申请签字→财务复核单据→主任签字→付款。如主任申请付款,由其他委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 经营性收益的列支,须符合小区《议事规则》:经营性收益列支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经业委会决议使用;总金额1万元至5万元的,经业委会决议后,进行小区事前公示,无超过20%业主书面反对即行实施;总金额在5万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后方可实施。法定可列支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收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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