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未公示,单个业主能否起诉物业公司?
电梯、小区广场、院内空地等从事经营活动,却不向业主公示相关的经营收益,该小区一位女业主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业主胜诉。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记者获悉,二审已审理完毕,法院维持原判。
事件简介
据了解,维权的业主武女士于2007年9月2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对武女士所在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但是,武女士在居住期间发现,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了广告,于是认为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进行了有偿经营。
去年4月13日,武女士向物业公司致函,要求其向全体业主公开说明是否利用了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了有偿经营或者收取了费用,如有收费,需一并公布收费明细和资金处置信息,而物业公司未予答复。
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武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但是,该物业公司只在小区内公示了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对于武女士要求公开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并未进行公开。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所以,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
提起上诉
一审后,物业公司提起了上诉。理由是一审是在武女士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进行的,另外,武女士在一审中未出示其他业主对其授权的委托书,不能代表小区全体业主。
维持原判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应该对上述相关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
武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理所当然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所以,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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