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资料清单...)
《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决议同意,选聘乙方对 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 XX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座落位置: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三)。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为 包干制 方式,小区公共能耗费与物业费实行捆绑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物业类型 | 收费标准 |
高层住宅 | 2元/㎡·月(含公共能耗0.4元/㎡·月) |
商业用房 | 2.5元/㎡·月 |
地下泊位 | 50元/个·月 |
住宅业主若分割出租(合租形式),经甲方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乙方可对业主按户能耗费双倍收取(0.80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 二 种方式结算:
(一)按实际消耗向业主分摊,乙方代收代缴;
(二)公共能耗费与物业服务费实行捆绑(标准核定为0.4元/月·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实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收。
物业已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包括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
已交付但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 年度 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个计费周期开始之日 前交纳。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上涨,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并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保修金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应每年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由建设单位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保修的,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工作;
(二)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工作,并协助做好保修质量的检查、验收;
(三)其他: / 。
建设单位委托乙方保修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开展相应的保修工作,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届满前1个月内,应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对保修项目进行查验,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经建设单位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一)由乙方制定查验方案、组织甲方、建设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各方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二)其他: / 。
第十六条 保修金拟退还公示等相关保修金事项公示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二)将已掌握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三)组织开展业主、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四)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销相关异议;
(五)其他: / 。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帐,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位于 ;经营用房 平方米。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
第八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双方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具体收费及管理费约定如下:
(一)规划内的停车场(库)
1.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车库(位)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业主所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由所有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
3.新能源电动车共用充电桩服务收费标准: / 。
(二)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等由业主大会制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停车管理方案及收费标准以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为准;依据小区停车系统及设施设备运行现状,为有效地实施停车管理,经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对小区停车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以满足小区停车管理需要。
(三)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及其他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金额由乙方不低于市场行情价设定。
(四)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小区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其他经营活动,甲方同意经营总收益的 用于购买小区公众责任意外财产保险。同时提取小区物业经营总收益(不含物业经营性用房)的 作为乙方实现经营性收益的管理费。甲方对乙方日常管理服务品质的激励考核(详见附件6),由甲方在年底前考核兑现;
(五)乙方开展相关经营时,如涉及第三方合同签订须及时向甲方报备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
(六)按照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体场地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如暂无法确定的也可在投入使用前确定后公示):
(一) ;
(二) 。
第二十二条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税费、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 甲方自行管理 并单独列帐,可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等事项,但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除外。
乙方负责做好房屋及各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巡查记录,属于小修范围的日常维修(单项金额2000元含以内),由乙方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乙方及时编制维修及更新改造计划、资金预算等报请甲方审议通过。乙方根据甲方批复意见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从其所属经营性收益中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九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行选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
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任为止。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计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 (¥10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据考核细则对于乙方进行日常服务考核。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若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测评,低于 65% 满意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移交相关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伍万元整 (¥5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未能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 5 的违约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在多收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 5 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三)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甲方、业主方责任。
具体的考评细则等作为合同补充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五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
略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 幢 数 | 套(单元)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高层住宅 | |||
小高层住宅 | / | / | / |
多层住宅 | / | / | / |
排屋 | / | / | / |
别墅 | / | / | / |
商铺 | / | ||
工业用房 | / | / | / |
办公楼 | / | / | / |
自行车库 | / | / | / |
机动车车库 | / | ||
会 所 | / | / | / |
学 校 | / | / | / |
社区配套用房 | / | / | |
物业管理用房 | / | / | |
配电房 | / | / | |
其他 | / | / | |
合 计 | |||
备 注 |
附件三:
附件四: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承接查验内容
三、承接查验标准
四、承接查验时间、方法、程序及交接工作
五、资料移交问题以及不合格项目的解决方法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保修条款
附件五:
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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