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括|欧盟2022年《数字服务法案》:平台新治理的欧洲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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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22年《数字服务法案》:平台新治理的欧洲样板
吴沈括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博导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笔者与欧盟委员会技术总司负责人,布鲁塞尔)
一、《数字服务法案》的制颁背景
二、《数字服务法案》的规制重点
《数字服务法案》旨在建立一个确保用户安全、平台责任清晰明了的在线环境。为此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欧洲单一市场中的在线平台责任与义务的新规则,意在为跨境数字服务开辟新的机会,而用户、平台及有关公共机构的责任也将根据以公民为中心的欧洲价值观进行重新平衡。新规则谋求欧洲单一市场的创新、增长和竞争力,使规模较小的平台以及处于起步阶段的平台也能够有效运营与发展,其适用主体明确指向了“非常大的在线平台”。
由于大型在线平台在传播非法内容和社会危害方面有可能构成特殊风险,因此《数字服务法案》强调对覆盖4.5亿欧洲消费者中10%以上的在线平台适用法案规则,此外受到法案规制的主体还包括:(1)提供网络基础设施中介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提供商、域名注册商;(2)提供系统托管服务的网络托管平台;(3)将卖方和消费者聚集在一起在线市场、应用商店、协同经济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等等。
在线平台具体的义务划分与它们在数字生态中的角色、规模和影响相匹配,微型或者小型企业只需承担与其能力和规模相称的义务。同时,《数字服务法案》还特别强调了在线平台的覆盖范围,即所有在欧洲单一市场提供服务的在线平台,无论是在欧盟还是在其他地区都必须遵守法案规则。同时,法案针对在线平台规定了一些具体义务,平台方需要在日常运营中履行这些义务,以确保安全和负责任的在线环境。在商品销售及服务提供方面,规定了打击网上非法商品或服务的措施,如用户可以对其认为较为可靠的商品或服务自由进行标记,当平台方在与被用户标记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合作时,能够准确把握相应的用户需求及用户评价。
此外,《数字服务法案》还规定了在线平台具有可追溯性的新义务,能够有效帮助识别非法商品的卖家。在针对用户的有效保护方面,规定了平台内容审核决策的合理标准,并要求在线平台采取科学的算法增强内部数据运营的透明度,而在线平台有义务采取基于防范风险的行动来对其风险管理系统进行独立审计,从而有效防止系统被滥用的可能。在数字服务风险防范方面,法案特别规定了“数字服务协调员”制度,在确保投入足够的财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条件下,该协调员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其决策完全独立,不向本国政府或者其他机构负责,更不需要向在线平台寻求支持。
三、《数字服务法案》的治理启示
总体而言,《数字服务法案》的规则特点在于:其一,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线上的基本权利。针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其对在线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更加多样化,支付的价格更为低廉,并且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接触非法内容的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基本权利。其二,建立强力的透明度和明确的平台问责框架。新规则增强了在线平台承担责任的法律确定性,使平台方明确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界限,在强化在线平台内部运营透明度的同时,通过明确的责任处理机制进一步协调平台方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使平台责任问责框架能够便于启动和拓展。其三,促进欧洲单一市场的创新、增长和竞争力。法案构成了欧盟实现数字战略的重要环节,强调对生态型平台的民主控制和监督,持续缓解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如操纵或虚假信息等,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数字环境。
毋庸置疑,《数字服务法案》对于建立一个安全负责、公平开放的数字环境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开端,欧盟立法采取精确监管思路,将重点明确放在了在线平台的生态性治理上,通过建立起对数字技术和数字应用的坚实信任框架,为欧洲提供了一个在全球倡导在线平台责任的机遇。整体设计强调事先将在线平台的不公平做法的结构性有害影响降至最低,但同时也不排除欧盟通过施行现行竞争规则进行事后干预的能力,以此匹配欧洲“以公民为中心”的数字治理愿景。
关于《数字服务法案》就在线平台设定新义务的后续影响,欧盟立法者认为可以看做是对欧盟过去20年缺乏平台责任立法的积极补充,其将会大大改善针对中小型企业或者初创企业的搜索引擎排名和删除非法内容等机制的影响,同时有效保护用户线上基本权利,从而使中小型企业或者初创企业将有新的机会在数字环境中展开竞争和创新,而消费者出于获取更加公平的价格的目的,甚至可以自愿更换供应商来直接获得服务,这也将催生更多和更好的服务可供选择。可以想见,明确在线平台责任、激励平台内部监管、保障外部有序竞争将成为欧洲平台新治理的逻辑主线,针对存在社会风险的在线平台落实强有力的监管要求,同时基于多重政策需求实现透明开放、包容发展与公力干预的灵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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