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制发退役军人优待证,管理办法全文来了!
12月13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正式发布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
管理办法(试行)
《优待证管理办法》
共9章、52条,分为3个部分
两种优待证
全国统一制发
优待证分为两种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
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
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
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
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
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
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持证人凭优待证
享受优待服务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
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
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
不具备透支功能
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
等方面的优待服务
持证人凭优待证
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
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
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
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
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应逐步实现
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
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优待证申请方法
原则上应向
户籍地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不在户籍地常住的
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
均符合的申请人
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
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
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
(试行)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优待证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一、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国家发放优待证写入法律。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优待证相关管理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优待证管理办法》。二、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出台《优待证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有利于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三、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优待证管理办法》共9章、52条,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第一、二章,共16条。明确了优待证制发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信息支持、职责分工、功能等。第二部分为优待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包含第三至八章,共32条。明确了申请、审核、制发、补换、收回、监督管理等全周期过程的要求。
第三部分为附则,即第九章,共4条。明确了遗属界定、施行时间等。
(本文转载自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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