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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转25万要不回?诉讼时效三问需了解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2012年

因财务人员操作划款疏忽

两次付款25.4万元

2018年

账户全面审查时才发现此损失

这笔钱还能要回吗?

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申泰公司是电子行业的,因生产需要向商通公司购买蓄电池,双方在2012年间发生了几笔业务,金额71.12万元。后双方未再发生业务,但这次交易亦未出现纠纷。


双方本已无交集,不料,2019年,商通公司接到申泰公司的律师函,称当年因财务操作问题误将25.4万汇入了商通公司账户,因去年查账发现问题才知道,并要商通公司返还。商通公司对此不认可,由此引发纠纷。



申泰公司诉称


2012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货款分四次付清,因财务人员不止一个,另一位财务不知已付清货款,操作划款疏忽,故又支付一笔25.4万元,当时并未发现。2018年因管理层变动,对公司账户进行审查才发现,并第一时间发函给商通公司,故自2018年发现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商通公司辩称


双方的业务发生于2012年,时隔多年,相关的业务资料并未完整保存,已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重复付款的情况。且企业应在年度结账日进行结账,在编制年度报告前应对结算款项进行全面核查,故申泰公司早应发现问题,这么多年都没提出,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申泰公司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案涉业务发生于2012年,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泰公司主张多付货款的事实在2012年年底进行企业年度核账时就应当知晓,而原告于2019年才向被告发催款函,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即便商通公司确为不当得利,申泰公司主张权利也已过诉讼时效。故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01

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具体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权利保护不是无限的,权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可能因过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02

特殊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起算点?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03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除了向法院起诉,还能采取什么措施呢?


根据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通过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催讨函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与债务人协商还款方案或其确认债务的函件、电话记录、微信等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起算。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撰稿 | 罗 越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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