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漏水!这次由承租方担责
暴雨导致房屋漏水渗水
似乎是常见的烦心事儿
但是,租来的厂房
因消防栓失修漏水导致的
财产损失该谁来承担呢?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消防栓漏水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年,花园公司与草原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草原公司系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花园公司系承租方,合同中约定该厂房内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由花园公司负责。
2020年6月,草原公司发现厂房区域内消防栓部位溢水,遂通知花园公司。花园公司派人前往现场,草原公司工作人员进入承租区域维修消防栓阀门,消防栓遂停止喷水。
花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草原公司赔偿因消防栓漏水给花园公司造成的损失。
庭审交锋
庭审中,花园公司与草原公司均确认,事发时,消防栓阀门的手柄系缺失状态。
花园公司诉称
草原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应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负有维护保养责任,理应尽到日常维修消防设施的义务;草原公司作为出租方,理应保证其交付的房屋及配套的消防设施完好无损,且其明知其没有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仍要求其管理,存在过错。
草原公司辩称
消防栓漏水原因是开关缺失且处于开放状态,是人为破坏导致;消防栓位于花园公司承租且上锁的密闭空间,自己无法进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租赁物内所有消防设备和责任均由花园公司负责。故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花园公司与草原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草原公司向花园公司交付承租厂房后,厂房内相关管道设施及消防安全责任即由花园公司负责,且案涉消防栓处于花园公司承租厂房的封闭区域,非花园公司许可,其他人员无法进入厂房内部,故花园公司就案涉消防栓负有相应维护保养责任。
其次,花园公司主张事发原因系消防栓阀门手柄缺失,即使花园公司主张的原因属实,花园公司亦应提供证据证明草原公司交付厂房时案涉消防栓即存在该瑕疵。
现花园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草原公司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花园公司要求草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故法院判决驳回花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提 示
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保养责任主体的问题。
// 房屋出租前:
作为出租方,当事人应在确定己方物业的性质、承租用途等多个方面结合《民法典》《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出租房屋消防责任的要求落实自己的消防义务,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注意明确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作为承租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注意出租房屋是否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 房屋出租后:
虽然出租方负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与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但租赁的房屋实际是由承租方掌控,故对屋内设施、消防安全、电路等承租方也应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对于物业方,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物业承担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
主审法官 | 张晓敏
撰稿 | 周星茹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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