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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前夫还想拿走岳丈的赠房…… | 法官札记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房屋承载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最初的梦想。广厦万千,它们见证了每个家庭的悲欢离合。当房子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背后的故事不加掩饰地呈现在我眼前。我是法官,也是倾听者,我是纠纷的裁判者,更是矛盾的化解者。


张 分


ZHANGFEN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青浦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周 诗


ZHOUSHI



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助理


1

索要房子的前夫


1995年,陈军与赵英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女陈晓晓,日子平淡而幸福,后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赵英的父亲赵老伯为了维系夫妻俩的感情,亲笔写下了《赠与书》,将自己享有份额的幸福花园小区的一栋房屋赠与给女婿陈军与外孙女陈晓晓,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陈晓晓在上面签字确认“同意陈军名字加上”。因《赠与书》中提到的房屋登记在赵老伯和陈晓晓名下,故在2019年,陈军与赵英协议离婚的时候,两人并未对该房屋的处分进行协商。


2020年年末,陈军将赵英、陈晓晓及赵老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于该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


2

写下赠与的父亲


开庭时,我并未见到80岁高龄的赵老伯,赵英作为案件的被告并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在庭上,面对曾经的丈夫,赵英显得有些激动。赵英认为,虽然陈军户口登记在宅基地房屋内,但并非宅基地房屋建造申请人,故不享有动迁利益。《赠与书》虽然是赵老伯本人所写,但目的是为了让女儿的婚姻更牢固,不让女儿女婿离婚。现在,陈军和赵英还是离婚了,所以赵老伯提出撤销赠与。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赵老伯写下《赠与书》的初衷是希望女儿女婿能重归于好,自己百年之后女儿能有依靠。谁知,这份承诺非但没有挽回女儿的婚姻,反而还让自己成了案件的被告。


3

对簿公堂的“一家人”


庭审中,赵英十分气愤,认为陈军根本没有权利来和自己争这套房子。而他们的女儿陈晓晓表现得出奇的冷静,可能是看惯了父母吵架的场面,也有可能是对父亲的心灰意冷。她指出,房屋在自己与外祖父赵老伯名下,各占50%,即使赠与有效,那么也只是赵老伯把自己的50%赠与给陈晓晓和陈军两人,故即便法院认定陈军有所有权,那么也只是25%,而不是50%的所有权。


不同于母亲受到情绪的影响,陈晓晓的清醒让陈军大吃一惊,对于自己50%份额的主张也无法自圆其说。当昔日的一家三口,以对立的方式分坐于法庭两侧,也许在离婚这场拉锯战中,赵英和陈军往日的情份已经消耗殆尽,但与之不同的,陈晓晓与父母之间的血缘亲情却是无法割裂的,女儿的内心煎熬,有谁能够看得到?


4

无法撤销的赠与


经过法庭调查,陈军作为被拆迁房屋户内成员,其对于被动迁的宅基地房屋享有安置利益,结合《赠与书》签订时间和内容、离婚时间和离婚协议来看,该赠与书虽然名为赠与,但实际上是赵老伯、陈军以及陈晓晓一致确认由赵老伯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陈军及陈晓晓,作为其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的对价。


即便该《赠与书》属于赵老伯对陈军的赠与,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家庭利益的分割,无可避免的包含了情感因素,但对于负有社会道德义务的赠予,若任意撤销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本案中,赵老伯的这份《赠与书》是属于不可撤销的,最后判决确认陈军对于幸福花园房屋享有25%的所有权。


法官心语

父母子女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基本的,是血缘关系在我们身上最原始的体现。有人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也有人说,法律是理性且冰冷的。在审理涉房地产案件的这些年,我见过市值超千万的别墅,也见过逼仄狭小的格子间,我清楚地感受到,有了房子并不一定有了幸福,只有生活的柴米油盐、酸甜苦辣才是真实的,才是踏实的。


如何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将缓和家庭矛盾、修复家庭情感、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考验着法官智慧。法断曲直,情暖人心。在民事审判中,我善于将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努力提升民事审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坚持以家庭为本位,充分平衡法律与人情,彰显司法温情。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 | 张 分 周 诗

编辑、摄影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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