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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加装增压泵,邻居缘何告上庭?

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包含哪些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

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

一起学习






典型案例



美美与小华是11层A室、B室的业主,两户相邻,共用水表间。小华认为水压过低,在水表间内墙体上打洞,通过该孔洞自B室内拉电线至水表间,自行在水表间内B室水表连接的水管处安装增压泵,并布置插板供增压泵用电。但对门邻居美美认为小华私装增压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向物业反映未果后,美美将小华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私自安装在公共区域水管井内的增压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华与美美争议的水管井,是为放置两户房屋的水表而设,且独立于小华专有房屋,无论从结构还是功能上看,应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小华自觉屋内水压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且征询相邻方的意见,擅自在公共水管井内安装增压泵及私拉电线、插座板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共用部位正常使用的规定,也违反了管理规约的约定,故法院判令小华限期拆除其安装在公共区域水管井内的增压泵。



小华为了自己方便

私自在公共区域

安装增压泵的行为

妨害了邻居美美的权益

影响了相邻关系

那么




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是指事实或称物理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有例外。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不相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处理相邻关系有哪些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注意内容


01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常生活中公民常因用水、排水产生利益冲突,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民事主体,处理此类纠纷要注意:①合理分配自然水流资源。②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02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通行实质上是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了一项辅助义务,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施后,由于土地客观位置可能必须从他方土地上通行,因此在农村生活中相邻通行关系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


03相邻土地的利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主要表现为相邻一方需要临时使用另一方土地进行施工的情形。在相邻方确有必要的情形下,需要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等财产进行临时使用,相邻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04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条规定是对相邻建筑物权利人享受通风、日照等基本权利的确认。在我国的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作了明确规定。


05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是指排放、施放污染物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者损害。需要按照侵权要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06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这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自由合法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不动产时,也负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财产安全的义务。


07行使限度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其相对方在行使相邻关系的同时,也负有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适当补偿。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 | 高 原

主审法官 | 汪宇婧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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