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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道德重建与制度安排

孙立平 译者秦传安 2019-08-16

Cogito, ergo sum.
我思,故我在。

道德重建与制度安排

© 孙立平/文

孙立平


  道德滑坡,原因何在 

  近些年来,关于“道德滑坡”的问题不断引起热烈的讨论和争论。有人认为,近些年来道德的滑坡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其中一些人将这种道德滑坡现象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认为是市场经济造成了道德的倒退。另外一些人则坚决否认有所谓“道德滑坡”现象的存在。他们认为,那些慨叹世风不古的人是在用旧眼光来看等待问题。在他们看来之所以会提出“道德滑坡”的问题,是因为这些人在旧标准衡量新事物。 
  我认为,在目前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在人们的道德伦理上,是确有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的。这个问题很难用道德的时代性和历史性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任诃一个社会中,道德都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是具有时代性道徳,二是超越时代的道德。比如,“偷盗是不道德的”,这样的道德价值标准,在任何时代都是可以通用的。因此,对于这样的一种事实,我们首先应当正视它,然后再讨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制止道德的滑坡,或实现人们所说的道德重建。 
  对于目前严重存在的道德滑坡现象,有人将其归之于文化大革命对道德观念的破坏,有人将其说成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必然结果。我认为,当务之急并不在于为这种现象追踪到一个根本的原因,而是需要分析一下造成道德滑坡的那些具体的因素或机制是什么。 
  为了说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首先应当做出两个最基本的假定。一,应当承认,绝大多数的人在选择自己的行为的时候,是要对这种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计算的,只有在他认为收益可能会高于代价的时候,才可能选择这种行为。二,同时也应当承认,就绝大多数人而言,由于对于社会中的某些占支配地位的价值观念的内化,在不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情况下,是愿意做一些对他人有益的事情的。这既可能是出于一种自我需求的满足,也可能是出于某种已经内化的做人标准。这两个基本的假设尽管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人,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应当是适用的。 
  从这样的两个最基本的假设出发,我认为,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中的种种制度安排或不安排使得遵从道德的行为成本过高,而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这样就加大了人们不遵从道德的可能性。 
  让我们先举一个乘车排队的例子。在乘坐公共汽车时不排队而乱挤,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常见的景观。按照经济学家的话来说,这至少会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它不公平,晚来的身强力壮者先挤上了车,而先来的老弱病残者则成为牺牲者。二是它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因为蜂拥而上往往不如有秩序地排队上车上得快。因此可以说,乘车的时候不排队而乱挤的现象,是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的。 
  既然如此,许多人为什么不排队而乱挤?为什么那么多的人选择了这种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的行为?这里我们所关心的还不是那些缺少公德,或有挤车嗜好的那些人。任何社会中都会有这样的一些人,也许也们的天性就是如此,让人感兴趣是那些本来不愿挤车,甚至反感挤车,而最后自已也不得不挤车的人。他们为什么一面反感挤车,另一面自己也在挤车?是什么原因在推动着他们这样做? 
  我们可以假设下述的情形:一个不想挤车的人去上班,当他走到车站的时候,公共汽车来了,人们正在往上挤。这时他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盘算:我要不要也挤上去?他进行盘算的最基本的根据是什么?不外乎是,下一班车要多长时间才能来,这期间又会有多少人等车,我下次能否上得去?一句话,我要用多长时间才能用不挤的方式坐上车。我们完全可以推论,如果他盘算的结果是五分仲或十分钟之后就能乘上车,他也许会等下去。如果他盘算的结果是还要等上一两个小时,那他就很可能会加入挤车队伍。当然,这样的推论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人,但至少可以适用于大部分的人。 
  如果我们用理论的语言来概括上述过程,就可以说,反感挤车的人之所以最后也加入挤车的行列,是因为排队的成本或代价太高。换言之,挤车的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并不是因为多数人有挤车的偏好,而是排队的成本太大。 
  实际上,不仅挤车是如此。 
  由此推之,一件符合社会公德的事情,或一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成本如果太大,就会鼓励与之相背离的行为。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社会在为缺少见义勇为的英雄,在为世风日下而痛心疾首,然而却很少有人去探究其背后的原因。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对道德的遵守,都不是没有成本的。而当人们付出这样的成本的时候,他实际上面对着这样一种窘境:当他付出成本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生产着一种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就是坏人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社会秩序好转这种公共物品是可以使每个人受惠的,即每个人都是这种公共物品消费者,而且其他的消费者都不用为此支付成本。为这种公共物品的生产支付成本的,只是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以及那些自觉地遵守道德的人们。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对于这个见义勇为的英雄来说,对于那些自觉地遵守道德的人们来说,其成本与收益是怎样的?如果在代价与收益的理性选择中找不到这样做的根据,这样的情形就必然出现:几乎每个人都愿意社会秩序处于良好的状态,但却很少有人愿意为此而付出较大的代价。 
  然而,人并不是一个完全以利益进行计算的理性主义者。“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说明人除了理性的利益的计算之外,还有人性的冲动在发挥着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即使是在人们疾呼世风日下的今天,我们还是可以看到相当一些愿意向人们提供帮助的人。一个老人会为给一个陌生人指路而付出劳动,一个青年人也可能会为一个老人让座位而宁愿自己站着。但所有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在绝大多数这样做的人们当中,其帮助别人的行为是以不能付出太大的代价为前提的。如果愿意帮助别人的人,每当在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也要常常面临生死的考验,我想他们也许就会放弃对人的这种帮助。你可以说,这样的人是好人但却没有像舍身救人的英雄那样的高尚,但就大多数的人来说,他们就是这样的状态。 
  这就提出一个间题,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如何让那些愿意帮助别人的人,那些愿意遵守 
  社会公德的人,那些有见义勇为冲动的人,不至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太大的代价。而这个条件是需要社会来创造的。如果社会不能提供这样的一种条件,即使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会出现几个足以感动人的英雄,但它无法使大多数人都能够这样做。其实,现在之所以出现冷漠的现象,之所以缺少见义勇为的英雄,也是经历了许多教训的结果。如果缺少基本的秩序保证,一个人因为揭露了一个小偷的盗窃行为就可能受到小偷的殴打,就可能意味着生命的危险的话,最后甚至连医药费都无处报销,这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在经历了许多这样的事情后,再面临类似的事情的时候,人们就必然会形成一种预期,即如果自己出面干预,是要承受很大的代价的。 

  值得警惕的“蹂躏道德现象” 

  与一般的“道德滑坡”现象相比,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更为值得重视的垗象,这就是远非个别的“蹂躏道德”现象。 
  我这里所说的“蹂躏道德”是指这样一种现象:某些人故意将社会中的某些道徳规范加以违反、嘲笑和奚落:将违反道德的言语和举动故意做得张扬,以引人注目;对符合道德的现象故意加以嘲弄和羞辱,以表明自己与道德势不两立;在不少文学作品中,充满着对道德的挑战,高雅的文人与街头的痞子一样表现出对道德的不屑,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在将道德作为种有力的武器加以使用,最终一定是将你自己弄得荒唐可笑;而违反或蹂躏道德,似乎成为一种潇酒的生活方式和人生境界。 
  不可否认,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这种对道德的违反、嘲笑和奚落视为一种精神的享受和快乐的源泉。 
  一般地说,这种现象具有一种道德反叛的含义,是对一种已经过了时的道德的反叛。许多西方国家在经历急剧的社会变迁的时候,都曾发生过类似的现象。嬉皮士、性解放、吸毒,都是伴随着这样的一个时代而来的。因此,如果用这个思路来解释目前我们生活中存在的“蹂躏道德”现象,似乎也说得通,因为中国也在走着朝向现代化的道路。但如果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这种解释未免失之简单。因为目前我国的情况毕竟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类似的现象发生的背景有着截然的区别。 
  毫无疑问,价值的多元化,急剧变迁时期的“道德失范”,是非标准的模糊失衡的心态;拜金主义、物质崇拜,两极分化,更是难辞其咎。但问题是,一部分人缺少道德好了,为什么非得把道徳蹂躏一番?好像不把道德戏弄一番,心里就不痛快。 
  其实,道德是一种很奇怪的东西,有时它很硬、很强,似乎比法律还起作用,还有力量。正因为如此,赫胥黎说过这样的一句有名的话:人们所真正害怕的不是法律,而是别人的议论。但要有的时候,道德又很弱,像一个孤独无助的存在。有时我们通过社会中的一些痼疾看看塑造着这些痼疾人的时候,就可看到这时候道德是多么地不起作用。但不管怎样说,我还是不相信人们和道德结下了几辈子的冤仇,必欲羞辱之而后快,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我也不相信今天的人心已经坏到了如此的地步,以至于不但要违反道德,而且还要消灭道德。其实,有时候,道德也许只是一个无辜的被蹂躏的对象,是种种的历史与现实的因素赋予了它以悲剧性的命运。 
  “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其中往往有些虚假的成分在里边,甚至有些色厉内荏。一部分道徳蹂躏者,表面上理直气壮,但内心里也许充满了焦虑和紧张,充满了软弱和空虚。他们知道自己的不利地位,知道自己不堪一击,于是,只能是主动出击,“我是个坏蛋”,“别把我当人”。自己将自己骂够了,你如果再用道徳谴责我,不但有些荒唐可笑,还可能抬举了我;要么是大家一起下水,罪名共同分享,谴责大家分摊,既然法不责众,道德也无法把大家怎样。在这种情况下,被蹂躏的道德绐蹂躏者提供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 
  说道德是无辜的,还有一层含义,就是它有时实际上是一个“替罪羊”。道德的悲剧性的命运也许就在这里。 
  稍微分析一下,人们就可以看到,对道德的羞辱,有时更多地是来自小人物。他们往往是社会中最无权无势的一群,他们在社会中占不到便宜,往往只是扮演吃亏的角色。大人物们一般是用不着同道徳作对的,因为道德约束不了他们,道德更很少对他们不利;甚至,有时候他们比小人物还需要道德,当然是需要别人遵守道德。因为他们平静而高质量的生活更怕非道德行为的打扰。 
  而小人物们的情况则不然。当社会中的公平与正义被破坏的时候,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当道德无力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时候,它在小人物面前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就像一个把饭做糊了的小媳妇一样;而小人物将它拿来作为替代性的发泄对象,又相当方便而容易,因为它很弱。于是,人们就看到了这样的一种情形:没有力量的人们就找到了同样没有力量的发泄对象。相反,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 
  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社会秩序的支撑。道德本身是不能单打独斗的。这是我们在重建道德的时候务必要谨记的。 

  道德重建与制度安排 

  在建设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需要重建道德,这已在相当多的人们中间形成了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实现道德的重建。近些年来,对重建道德已经有了许多的提倡,但往往效果不彰。原因就在于并没有解决重建道德中的一些具体而又具有关键性的问题。 
  1.道德秩序与多元结构。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社会结构应该是多元化的,多元的结构所承担的功能又是有所不同的,并在功能上有所互补。一般地说,在一个结构多元社会中,至少应当有如下的三种力量在起作用: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和文化的力量。在西方,文化的力量又包括舆论与教会。在一个相对复杂的社会中,分化的结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同时又能够在功能上互相配合,是一个社会有序的基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生活的紊乱。比如,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社会分配上起的是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导致的,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要起的作用则与此不同,政府的作用是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大的收入差距。而文化则需要具有相当的超越性,它不仅要维护正义和公平,而且要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整体的和谐。但在我们的社会中,往往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能的变形和扭曲。市场拉不开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于是,就造成了个人收入分配的全面混乱。 
  在道德的问题上,也是如此,有相当一部分人将道德的重建托于一种想象中的“完善的市场”,在他们看来,目前的道德滑坡是一种必须的代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关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解决。不错,发育完善的市场,有一种造就规则的作用,但市场本身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也会导致对规则和道德行为的不断违反和破坏。特别是应当看到,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完普,因此,对市场维护和促进道徳的作用,决不能随意高估。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道德的重建,迫切需要两个因素的作用。在这两个因素中,一个是硬的,即由政府和法律所代表的硬性的机制。这种机制的作用不在于说教,而在于行动。其作用具体表现在,对于超过一定限度的道德行为进行惩罚,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至于带来吸引人的利益,使遵守和维护道德的行为不至于付出太大的代价。另一个则是软性的,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包括宗教。也可以将这后一种机制称之为超越型的机制。超越型机制的力量在于它的神圣性,不需要计算和衡量,更不是仅仅以功利为标准。这种机制看起来是很软的,但其作用是绝不能低估的。可以说,在一个人的心目中有没有“上帝”是大不一样的。 
  2.道德秩序与制度安排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个社会中人们的道德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社会为此而做的制度安排。因此重建道德,最重要的不在于宣传和号召。而在于制度建设。 
  这里所说制度安排,大体上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说,整个社会要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安排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些人可以通过种种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可观的利益,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因为社会不公正恰恰是引发不道德甚至故意反道德的原因:那些大发不义之财的人受不到制裁和谴责,你有什么资格谴责我的不道德行为?实际上,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些不道德行为和故意反道德行为就是由这样的不平引发的。而在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道德本身是不能单打独斗的。 
  第二层含义是说,要通过安排保证具体的不道德行为要付代价,不能使违反道德的行为成为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从和弘扬道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在一个社会中,当违反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比如在商业活动中,守信,信守契约,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要使守信能够成为人们愿意遵守的道德信条,仅仅靠说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法律化的制度安排,以使得坑蒙拐骗行为要为此付出代价。否则,谁欺骗谁得益,谁守信谁吃亏,谁能成为永远吃亏的道德遵守者?再比如,对于官员来说,诚实和公正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但如果没的相应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务员守则和公务员道德准则(这在许多社会中都是存在并且有效发挥作用的),对违反这些道德要求的官员进行有效的惩我,对违反这类道德行为的制止就很可能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必的示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前些年有一个口号,叫做“从我做起”。作为一种自律,这是不错的,但如果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这个口号又是不够的。 
  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从上做起”要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这意味着,首先,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国际上应按道德和正义的原则行事,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道德形象如何,对国民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其次,是应当重视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官员道德形象。在我国目前特有的情况下,这种“从上做起”无疑应当是道德重建的现实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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