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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如何让人说实话?

张维迎 译者秦传安 2020-02-19

Blessed is the One Reading
讀書的人是有福的

如何让人说实话?

© 张维迎/文



  据说,20世纪初,全世界总共也就几十位经济学家,几乎是个个有名。30年代开始的凯恩斯革命大大地扩展了经济学这门产业。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目的是为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失业问题,这个目的是否达到,经济学家之间说法不一,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凯恩斯革命在经济学领域为越来越多的人创造了就业机会。现在,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大概有几十万,要出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不用说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了。也许是这个原因,自1968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每年一度的评奖结果备受关注,犹如众多手持彩票的人和看热闹的人在等待摇奖结果。当然,经济学家关注诺贝尔评奖结果,并不仅仅出于好奇。诺贝尔奖不仅是对获奖者过去的成就的肯定,更是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现状定位,同时也是向经济学局外人通报经济学家取得的成就。
  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ery),表彰他们对信息经济学——具体地说,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如何让人说实话和如何激励人努力工作的理论的开创性贡献。不幸的是,维克里教授获奖时已82岁,没有能像科斯教授(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那样经受住获奖带来的兴奋的考验,获奖消息公布仅三天,他就因心脏病突发与世长辞了。这使人们无不感到一丝悲哀。
  莫里斯教授是我在牛津大学读书时的导师,我的博士论文《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就是在他和牛津大学另一位教授唐纳德·海(DonaId Hay)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他获诺贝尔奖使我非常兴奋,不过,他获奖的消息并不使我感到意外。记得1994年,当三位博弈论专家获奖后,我曾在给莫里斯教授的一封信中说道“希望明年听到您的名字”,结果推迟了一年(1995年的诺贝尔奖给了芝加哥大学的卢卡斯教授),还是兑现了。我在北京大学的学生一定记得,我曾不止一次说过,如果诺贝尔奖要授予对信息经济学做出贡献的人的话,莫里斯教授是最有希望的人选。我对莫里斯教授获奖感到高兴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这就是,我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刚刚由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莫里斯教授因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而获奖无疑是我这本书最好的推销广告。
  詹姆斯·莫里斯这个名字对绝大多数中国经济学家还是比较陌生的,更不用说经济学圈外人了。因此,我有必要对他的生平做一简要介绍。莫里斯生于1936年,苏格兰人,与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是同乡。1957年获爱丁堡大学硕士(数学),1963年获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此后曾任教剑桥,也曾到MIT任客座教授。1969年,年仅33岁就被正式聘为牛津大学的教授。牛津授予一个教授头衔可不是很容易的事,那时牛津经济学科内总共也就两到三位教授。而这时莫里斯教授并没有什么有影响的论文发表,但牛津就授予了他教授的职位,这确实体现了牛津对选拔人才有很好的机制,能够发现人才的潜质。有人说在牛津如果你40岁以前拿不到教授,这辈子就不要再想了。从1969年起到1995年,莫里斯教授一直从教于牛津,任该校埃奇沃思讲座经济学教授,纳菲尔德学院院士(我到纳菲尔德时,他已是该学院最资深的院士)。他还曾担任过国际计量经济学会会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是英国科学院院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此外,他还兼任过卡拉奇巴基斯坦经济开发研究所顾问、英国财政部政策最优委员会成员等职。1994年,由于感情甚笃的夫人去世,莫里斯教授为换个环境,决定离开他工作过26年的牛津大学,于1995年4月到剑桥大学任教。不过,在牛津大学时,他获奖已经是众望所归了。学过信息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的学生,不可能不知道他的名字。
  信息经济学是研究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如何制定合同(契约)及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的问题,又称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这里的信息非对称指的是,当事人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比如,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卖方知道产品的成本、质量,但不知道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而买者正相反。对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我们认为他有信息优势,另一方则没有信息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交易,如何签订合同,与对称信息条件下是不一样的。
  进一步,不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外生的信息,诸如交易当事人的能力、偏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的、外生的信息。这类信息一般出现在合同签订之前。比如一个企业在雇佣工人的时候,每个工人能力的高低雇主并不很清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设计怎样的机制,能够获得对我有用的信息,或诱使你披露真实的信息,然后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
  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约束。比如在签订雇佣合同后,你是努力工作还是偷懒;再如,购买汽车保险后,你开车是否小心等等这类行为一般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典型的激励问题:用什么样的激励机制能够诱使你采取正确的行动。像在企业中,雇主用什么样的工资制度,能让工人努力工作。在信息经济学文献里,第一类不对称信息称为隐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第二类不对称信息称为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还有一种划分,将第一类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第二类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在前一类情况,问题是如何能让有私人信息的人说实话(tell the truth);在后一类情况,问题是如何使当事人努力工作(work hard)。
  莫里斯教授在前面所讲的信息非对称的两方面都有开创性贡献,他的贡献既是思想性的,又是方法论的。首先在隐藏行动理论方面,现在流行的委托-代理的模型化方法就是莫里斯教授开创的。他1974~1976年所完成的三篇论文,奠定了委托-代理的基本的模型框架。在克瑞普斯(Kreps)的《微观经济学教程》(欧美流行的研究生教科书)中就特别强调有关委托-代理理论的许多重要贡献都是由莫里斯教授1975年做出的。有意思的是,他1975年这篇非常重要的论文却没有公开发表,甚至没有写完,他原计划写9节,但我们能看到的只有4节,而且是份打印稿。但大家都尊重他的成果。很多有关委托-代理模型的文献,都会引用到莫里斯教授的这篇论文。这也许是经济学家尊重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好例子。我曾问过莫里斯教授,1975年那篇最重要的论文为什么不发表。他说,最初想在原稿基础上做些修改,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耽误了,同时有一些年轻人在他启发下发表了一些类似的论文,他也就作罢了。莫里斯教授开创的分析框架后来又由霍姆斯特姆等人进一步发展,在委托-代理文献中,被称为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MirrIees-Holmstrom approach),从这个方法中可以推导最优激励合同的基本条件。这个条件证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你能观察到当事人活动的结果,但你不能观察到活动本身,因而对当事人支付的报酬就必须以能够观察的结果为基础。这就导出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激励与保险之间关系问题。激励与保险是有矛盾的,如果一个人害怕风险,那么最优的风险分担是让他不承担风险而拿一份固定工资。但这时又会产生多劳和少劳一个样,那么这个人就会偷懒。因而,为了让他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结论。
  这个结论可以用莫里斯教授在1974的论文中的例子来说明。设想一个由多个农民组成的经济,每个农民的产量既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外生的因素(如天气),即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样,如果每个农民只消费自己生产的粮食,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甚至面临饿死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考虑将全部的粮食放在一起分配,每个农民都得到平等的一份,这样,每个农民所承担的风险就降低了(假定每个农民面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像四川的天气与广东的天气不一样,四川有灾情,可能广东不会有,这样两省农民的风险会降低)。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为降低“成事在天”的风险,而导致人们没有谋事的积极性,因为当自己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没有多大关系时,谁会去努力工作呢?因而,为了让每个农民有谋事的积极性,就必须让他承担相当的“成事在天”的风险。
  莫里斯教授对“隐藏知识”理论的贡献主要包含在他1971年发表在《经济研究评论》的《最优所得税探讨》一文中。这篇文章是研究最优收入税的。我们知道,政府征税时如果了解纳税人的能力差别,就可以根据能力对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税,这样既保证了社会公平又保证了政府所需要的收入,也不损害效率。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谁有能力、谁没有能力是不太清楚的。当能力不可观察时,只能根据收入征税。但如果对高收入的人征高税,有能力的人就会假装能力很低,使政府征不到税。比如,甲、乙两个人,甲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1个单位的产品,乙工作1小时可以生产2个单位的产品,如果政府这时正好要1个单位的收入,那么政府应该向乙征收1个单位的税来保证收支和公平。但政府并不知道甲和乙的能力高低,如果要在生产量多的人那里征税的话,比如向生产2单位的人征税的话,乙就会只工作半小时,这时他的产量就不会被征税,而且得到与工作1小时时相同的收入,但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从而提高自己的福利。因此,由于信息不完全,政府的税收行为就会受到很大制约。而莫里斯教授想探讨的就是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最优税收体制,这个体制必须诱使有能力的人说实话。
  有意思的是,最初在研究最优收入税的时候,莫里斯教授想证明对有能力的人应该多征税。这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是应该的。但在现实中,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一个人假装低能力比假装高能力要容易得多,所以政府就可能征不到一部分税。因此,莫里斯教授经过证明得到的结果与最初的设想恰恰相反,证明结果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也就是对最高能力的人的边际收入应该不征税。这个结果对后来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以后的研究认为,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如果不让他享有信息租金,他就会逆向选择使整个社会的福利都降低。就是说,让人说实话的办法是保证说实话时的收益不小于说假话时的收益。
  如何让人说实话的问题可以用另一位诺奖得主维克里的拍卖机制来说明。设想你有一件古董要卖,但不知道谁愿意出最高的价格(即古董对他的实际价值)。如果你去问每个人愿意出多少,他们一般会撒谎,比如说,实际愿意出的最高价格是10000,但只告诉你愿意出8000。但考虑如下的拍卖制度:让每个人把愿意出的价格写在纸上装人信封交给你,所有信封打开后,出价最高的人得到那件古董,但实际付的价格是出价次高者的出价(故称为二级密封价格拍卖,second-price sealed auction)。在这个制度下,每个人都会如实地报告自己对古董的评价,因为出价多少只影响自己是否得到古董,而不影响得到古董的情况下付多少钱。比如说,设想有一个人的实际评价是10000,如果他出价10000,第二高的出价是9900,他得到100的净剩余;相反,如果他出价9800,他的净剩余是0;或者,如果他出价11000,如果有另一个人出价10100,他就要损失100。所以说实话比不说实话好。这里,真实评价与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对说实话的奖励。维克里证明,这样的拍卖机制不仅可以保证把被拍卖物卖给评价最高的人(因而是最有效率的),而且是在所有拍卖机制中卖者能得到最高收入的拍卖机制。
  信息经济学中有关逆向选择信号传递模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被称为斯宾塞-莫里斯条件(Spence-Mirrlees condition)。这个条件主要是要解释这样的问题:在一个由很多人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能力(或其他特征)不一样,那么是否有相应的条件可以把不同的人区分开,也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分离均衡(separating equilibrium)是否存在?比如,当一个企业雇佣工人的时候,业主并不知道工人的能力。但业主可以看求职人员的学历,这是一个信号。而学历如何能显示能力呢?根据斯宾塞-莫里斯条件,不同能力的人在收入和教育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是不同的,因为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时候所付的成本不一样。一个聪明人上学时可能很快学会知识,也能经常得到老师同学的夸奖,所以上学对他可能很愉快。而一个智力偏下的人,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甚至很痛苦,成本很高。所以,有能力的人愿意接受教育,因为这能使他们被区分出来。也就是说,学历会显示你的能力,即使并不提高你的能力。像中国过去的科举制度,先不管学的东西是否有用,但也许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筛选人才的制度。比如一些智力不高的人可能不会花太多的时间去读书,聪明的人就愿意花这个时间去读哪怕是没用的书。在废除科举制的时候,慈禧就讲过,废了科举制,用什么办法来选人才呢?
  除信息经济学外,莫里斯教授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重要建树。最著名的是他对公共财政理论(public finance)的贡献。前面提到的他1971年的文章是所得税方面最经典的文献,莫里斯教授在1971年还和美国经济学家戴蒙德(P. Diamond)合作在《美国经济评论》连续两期发表了《最优税制和公营生产:1.生产效率和2.税收条例》一文。这篇文章扩展了20世纪20年代剑桥的一位经济学家拉姆塞(Frank Plumpton Ramsey)的最优税理论(这里不妨插一句,拉姆塞是位非常有天赋的人,他只活了27岁,是个大学生,只发了三四篇文章,但都已经是经典文献。凯恩斯的许多理论是他给以数学检验的。凯恩斯对拉姆塞1928年的论文的评价是:“有史以来对数理经济学的最卓越贡献之一。”),提出了“Ramsey-Diamond-Mirrlees税收法则”。此外,莫里斯教授在福利经济学、增长理论、项目评估方面都有贡献。比如,他与牛津大学的另一位福利经济学家利特尔(D. LittIe)合作写了《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评估和计划》,其中发展的许多方法至今还是很经典的。
  这里很值得一提的是,莫里斯教授的很多贡献本来是从规范经济学研究出发而非实证的,但得出的结论却都是基础性的。这一点他和维克里教授很相似。比如,1974年的那篇重要论文的题目就是《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文中开始就假定国家要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但由于莫里斯教授研究了政府面临并不了解企业、家庭等的具体信息的情况,得出了对信息经济学的开创性贡献。再如他1971年有关最优收入税的研究,以及后来他研究税收与家庭规模的关系,税收与人口的关系,扭曲经济下的政策问题,等等。如果单看他的研究领域,会发现很多是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但莫里斯教授得出的结果的确完全是理论性的,直接触及了问题的最深层,而且很深奥,没有一定的功夫难以读懂。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他说成是一位“应用理论经济学家”(applied theorist)。他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可以说是他研究公共财政和福利经济学的副产品。再有,莫里斯教授发表的论文并不很多,但所发表的每一篇论文都可以说是经典性的、高质量的。我1990年初到牛津大学时曾与一位经济学教授聊天,他就对我说,牛津大学最有希望得诺贝尔奖的就是莫里斯教授。当时我并不理解,因为莫里斯教授并没有发表多少东西,这与科斯相仿,但细读莫里斯教授的文章确实感到他的行文中的大师风范,虽然字面上看很随便,但很多有价值的思想已经包含在其中了。我想,这是他的文章所以被称为经典的原因所在。
  对莫里斯教授来说,获得诺贝尔奖或许可以说是他几十年学术生涯的一个完美句号,但对中国经济学家来说,1996年诺贝尔奖或许是引入信息经济学的最好推动力。中国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变时期,信息经济学的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中国的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制度为什么重要?就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很多制度都是等价的,包括计划和市场都将是等价的:市场制度下能达到的目标,在计划制度下也能达到。公有制和私有制也是等价的:私有制下能实现的效率,公有制下同样可以实现。当然,解决不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需要的制度可能是不一样的,有的情况靠价格能够解决,而有的情况则要靠企业、政府或其他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我的感觉是,分析我们现在制度问题最有效的一些方法应该来自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现在我们经常讨论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激励机制问题、产权问题,都是信息经济学关注的问题。
  我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就是对信息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在这本书里,我首先用一个隐藏行动模型证明,为什么经营者应该是剩余索取者;又用一个隐藏知识模型证明,为什么资本可以成为传递企业家能力的信号(从而为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简单地说,让经营者拥有索取剩余权,是为了让经营者不偷懒,因为经营者的行为最难监督;让资本所有者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是为了保证把最有企业家才能的人选拔在经营者岗位,因为当一个人要拿自己的财产从事冒险的事业的时候,他最有积极性说实话(自己是否有能力)。
  我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看法都是建立在这两个模型的基础上的。至目前为止,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思路仍然是想模仿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我曾说过,这是企图通过在马背上划白道道的办法制造出斑马的思路。这个思路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并不能解决谁当经营者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对保证企业的有效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国有控股公司的官员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但并不对他们选择的后果承担经营责任,因此,他们不可能有真正的积极性把最有经营才能的人放在经营者岗位。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者要把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使两部分人满意,一是买东西的人,二是出资的人。其实,这个道理对任何体制都是适用的。不同的是,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买东西的人和出资的人都是政府官员,他们是拿别人的钱买东西、拿别人的钱进行投资,他们真正关心的并不是价廉物美,不是资本的风险和收益,而是个人的直接利益。我们都知道经营者市场的重要性,但经营者市场的前提是资本市场,没有真正的资本市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营者市场。经营者市场的本质是经营才能的买卖,问题是谁来买?当政府官员作为买主时,经营者就只能投政府官员所好,不可能有职业化的经营者队伍的出现。第二,明确国家的股东身份并不能真正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政企不分的原因是政资不分,因而只要政资分开就可以解决政企不分。这种观点只抓住了问题的表面现象。政企不分的实质是代表所有者行使控制权的政府官员并不承担资产风险,因此他们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对经营者实施最适度的干预。企业中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界定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获得最大经营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为投资者多赚钱。你赚的钱越多,他就越满意,就越不干预。但在我们这样的体制下,这个道理不适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获得最大自主权的最好办法是把企业搞得“不死不活”。你把企业搞好了,赚钱多了,别人就来摘桃子了。第三,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并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问题。股东与债权人不同,他拿的是剩余收入,而不是合同收入。经营者欠股东什么?法律上讲,什么也不欠。股东要拿到剩余,就得有办法监督经营者,知道剩余是多少。但国家对经理到底赚了多少钱根本无法弄清楚,而代表国家的政府官员事实上也没有积极性获得信息和有效地利用信息监督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很难收到剩余的,因为经营者有各种各样的办法隐瞒余。许多人认为国有企业是虚报利润,虚盈实亏。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认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情况是隐瞒利润,赚了1000万,只报500万。为什么要隐瞒利润?因为报了是国家的,而不报留下来可以自己享受。当然,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角度看,这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因为当经营者可以从利润中得到更多的享受时,他们赚钱的积极性也提高了。
  由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国家当股东是不合格的。我主张把国有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让那些真正承担风险、有积极性说实话的资产所有者当股东(所有者)。国有资产变成债权后,国家享有的是合同收益权和破产权,而不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而那些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真正的所有者不仅有积极性选择最有企业家能力的经营者,也有积极性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以上几个问题就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财产制度的改革。个人财产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让每个人对自己说什么和干什么承担责任,从而让人们有积极性说实话,不偷懒。传统体制的问题就在于,没有人为说假话负责,没有人为偷懒承担风险。让我再用信用评级制度来说明这个问题。在美国,信用评级是由诸如穆迪这样一些私人公司进行的,这些评级公司的评价结果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可信的参考。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也引人了信用评价制度。据说,目前全国共有50多家评价机构,其中20多家是“独立法人”。我们看到满大街都是“AAA级信用社”,有谁信呢?或者说,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同样是信用评级,中国和美国不一样?因为产权制度不同。在美国,我是评级机构,你要我评,你得出钱给我。那么,为什么不是你出钱多我就说你好呢?因为你不好我说你好,投资者受骗,下次就不再相信我,你也不会再找我,我就没饭吃了。所以,我必须说实话。但在中国就不同。投资者都是拿别人的钱玩,他们并不对自己的说谎承担责任。老百姓是拿自己的钱存入信用社,但他们也不承担风险,因为信用社是银行的,银行是国家的,信用社倒了,政府也得兜着,所以AAA还是BBB对他们有什么关系呢?结果是,没有人为相信假话承担责任,也就没有人会为说假话负责,所有人都在说谎。
  信用评级机构并非特例。诸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是如此。现在是谁听企业的做假账,谁就有饭吃,谁说实话谁就没饭吃。所以,大家都在竞争如何贿赂,如何说假话,因为没有人要为说假话承担责任。有些问题初看起来与所有制不沾边,但仔细分析,仍然是所有制问题。比如说,在过去十来年,中国的大学发假文凭成风,硕士博士满街都是。为什么大学不说实话?因为有权决定用人的人对使用什么样的人并不承担责任,从而大学不会因为发假文凭而破产,大学教师不会因发假文凭而失业;相反,把假文凭发给有权的人,还可以得到更多的财政资助,提高个人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是私人机构,而不是国家,发文凭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就不会有单位再招聘这样的学生,就不会有学生再来这样的学校求学,这样的学校就得关闭,教员就会失业,就没有人再敢说假话了。
  信息经济学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制度变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政策设计。如政府在征税上应该让有能力的人拿到高的收入,从公平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信息租金。否则有能力的人就没有积极性努力工作,能干的人也假装不能干。这些都需要用到激励理论。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才是可行的。“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我们中国人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面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下面的对策,不考虑下面的对策的政策是没有可行性的。如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为了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原计划额度为基数,规定额度内产量按计划价格收购,额度外产量按市场价格收购,结果是,原来种棉花的改种粮食了,而原来种粮食的改种棉花了。原因就在于这个政策没有考虑“激励相容问题”。这样的例子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本文选自《市场与政府》,张维迎/著,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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