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数字法学”硕士毕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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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数字法学”(原“互联网与法学”)硕士论文答辩于5月27日在之江校区举办。参加本次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围绕着跨境B2B数字交易、大数据杀熟、帮信罪口袋化问题、虚拟货币洗钱、企业数据权益等互联网法学前沿问题进行了答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担任本次答辩委员会主席,副教授高艳东、周淳,实务导师阿里巴巴法务总监连斌、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晶晶(线上参加)担任答辩委员。在答辩中,每位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介绍了论文的结构、内容与主要创新点,答辩委员对每位研究生的论文做出了评价并提出问题,各位研究生认真进行了回答。
答辩的硕士生与部分答辩委员合影
答辩委员会主席余军教授宣读结果
答辩现场
以下为毕业论文简介
姜佳怡
《数字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金融隐私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方式更加隐蔽,维权也出现了种种困境,本文提出我国数字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路径。具体为在事前完善 “内嵌”制度设计,应当注重金融敏感信息的“单独同意”以及“严格禁止目的外利用”,此外还应当增设隐私风险评估制度和“通过设计”架构模式。对于事中行政监管,应当常态化监管,完善备案制度。此外,应当加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结合,强化金融机构的主体义务。最后,对于事后救济路径,应当完善法定赔偿额度,在相当性因果关系证明中,采用条件关系“合理盖然性”标准。
李易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事保护》
网络和数字时代,新技术的异化会让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陷入困境。本文以“深度伪造”为例,提出滥用该技术不仅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还会因伪造作品的逼真性导致侵犯不同的法益。为了规制深度伪造黑灰产业,应加强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并基于全周期保护的思路,从司法角度论证了“获取信息——深度伪造——利用伪造作品”全产业链的的刑事规制路径,并就犯罪竞合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应翔宇
《虚拟货币洗钱规制研究》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需要多举措并行,应当进一步梳理虚拟货币语境下洗钱犯罪的认定问题,认识到虚拟货币是洗钱的新型载体,犯罪具有金额来源模糊性强,犯罪者身份隐匿性强,交易数据跨境且链路复杂等问题。针对其法律性质存在模糊性的特点,可以尝试出台关于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专门司法解释,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的规制进路;针对其匿名性的特点,可以选择强化虚拟货币平台的洗钱风险评估、监测等事前预防机制,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合作互通机制的规制进路;针对其跨境性的特点,可以选择将其纳入普遍管辖的范围,加强反洗钱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加入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制进路。
卓博文
《辅助定位下的行政自动裁量及其规范》
“互联网+政务”背景下,裁量自动化为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执法程序,降低行政成本带了至高的价值。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立法者赋予行政机关裁量的权力系因行政机关较立法者更能发挥裁量的能动性,以满足实现个案正义的需要。然而自动裁量的出现也使得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本应行使的裁量权的问题凸显——非但没有实现个案正义,反而有损个案正义。本文从“何案”这一典型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案例入手,探讨了在当前技术发展的背景之下,参考自动化行政的分级标准,行政自动裁量的分类问题;借助现有的裁量理论、学说,阐述了行政自动裁量受到的理论供给问题,即自动裁量的合法性问题:全自动行政裁量必然落入裁量怠惰等违法境地;剖析自动裁量的技术原理,探究实现自动裁量的核心技术即裁量基准算法,并对裁量基准算法化的风险展开详细的论证。
裴城佳
《论UGC平台内容推广服务的广告属性及其规制》
本文认为,内容推广本质就是一种带有广告属性的服务,UGC 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理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广告标识、审查等义务。但其与传统广告的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因此内容推广法律规制应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海量且时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基于审查成本与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综合考量,服务商审查的具体推广内容应具有合理性限度。同样,内容推广是服务商的重要盈利来源,一味的禁止可能会影响平台经济的发展,基于公益和私益的均衡,服务商人工干预内容分发也有程度要求,只有在超越“度”的限制时才会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尹诺彤
《电子商务中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面对频繁发生的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依照法理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无法一致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正是基于这个问题,从商标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地域性原则、权利穷竭原则以及默示许可原则各自的合理之处与缺陷,试图找出最适合我国目前现状的理论基础。再者笔者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当今我国电子商务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保护的困境。笔者再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处理相同问题时的方法进行对比,取其精华,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试图归纳总结出一条适合我国处理电子商务中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的道路,平衡电子商务平行进口中各方主体的利益,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张竞文
《企业数据共享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数字经济时代,共享流通是释放企业数据价值的重要方式。但是企业数据共享的法律规范缺失,企业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亟待解决。我国企业数据共享行为尚存企业数据共享安全风险、企业数据内容标准不明晰、企业数据授权获取制度不规范、企业数据侵权救济程序单一等法律问题。企业数据兼具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企业竞争权益,具体分为原始数据及衍生数据。数据共享需要遵循合法、科学、安全的原则。为了更好地厘清企业数据共享行为的法律内容,根据共享原始数据和共享企业数据的不同类型细化企业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内容。为了更好地解决企业数据共享存在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事前规制、事中规制、事后规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规制路径。
王啸森
《“提供帮助”要件的解释路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口袋化问题检视》
我国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地回应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但随着解释的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却产生了口袋化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口袋化问题产生直接原因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提供帮助”要件不明确性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解释路径的选择,第四部分以结构式的方法来补足补充性路径下“提供帮助”要件的解释,并对有效性进行了检验。通过检验,具有明确性的“提供帮助”要件可以在各层面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产生的口袋化问题,并为本罪的适用提供更多助益。
谢红阳
《跨境B2B数字交易的增值税管辖权制度研究》
本文首先从问题出发,主要阐述跨境B2B数字交易对增值税管辖权制度带来的挑战。这些挑战是客观的、普适性的,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税收新问题。首先,围绕增值税管辖权制度的客体、主体以及管辖权的实现三部分,依次讨论跨境B2B数字交易的影响与挑战。接着,重点考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管辖权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具体分析了跨境B2B数字交易下我国现行增值税管辖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管辖权制度以应对跨境B2B数字交易的建议。在比较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税收实践,试图以“消费地原则”完善我国应对跨境B2B数字交易的管辖权实体和实施性规则。
方敏
《企业数据权益内容和保护方式研究》
本文讨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而企业数据的具体内涵以及如何对之进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空白。本文从梳理数据与信息的概念与关系为角度进行切入,厘清了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区别,定义了企业数据的内涵,并认定企业数据属于权益范畴。通过分析裁判案例和现有的立法规定,讨论了目前企业数据保护存在的局限性,进而得出应当采用权益保护模式合理保护企业数据的结论。
董明明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分析了“大数据杀熟” 在经济学和法律上的定性以及其法律关系内容,梳理了“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了“大数据杀熟“的违法可能性,最后提出了对“大数据杀熟”进行规制的建议。本文认为,“大数据杀熟”是平台经营者利用定价算法和个人数据实现对消费者差异化定价以获得更大利润的一种现象。本文主张从改进知情同意原则、以“消法”规制价格欺诈以及算法歧视和算法共谋三个方面规制“大数据杀熟”。
张永奇
《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下刑事诉讼权力制约之审视——以上海“206”系统为切入》
本文肯定了司法引入科技辅助具有公平正义的正当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蓬勃发展。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从审前、审判两个阶段,推动刑事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公检法三机关原则的应然内容,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存在紧密的联系,“206系统”存在的证据人为修饰、审判职能弱化等问题,对刑事诉讼权力的制约机制存在负面影响。本文也探讨了在人工智能的时代背景下,重构刑事诉讼权力制约机制的措施。在科技与司法尚处于低融合性境况下应明确保留权限,科技层面要强调系统对现有制约机制维护与强化的建设理念,司法层面要平衡刑事诉讼权力的配置。
王宇飞
《电子商务平台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研究》
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用于指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内容及特点的行为,是一种广义上对商标权的限制。本文研究明确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等问题,针对电商平台中的相关行为,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得出在认定个案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时,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考察行为人主观是否出于善意,客观上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合理范围等构成要件的研究结论。
END
文字整理:汪金晶
本文编辑:王星雨
本文审阅:钱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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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周莙松
副 主 编:吴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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