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利 | 数字经济中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75届会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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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郭文利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助理总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法学博士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于2022年3月28日至4月1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了第75届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围绕数字经济中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日本政府、国际商会委员会和与会专家分别就相关工作做了介绍。
一、工作报告
1.日本政府代表介绍了2021年东京争议解决论坛的讨论情况,并介绍了这一专题评估项目的可能范围。提请委员会第54届会议核准评估这一专题项目,并请秘书处在本届工作组会议中专门讨论该评估项目,探讨数字经济中争议解决方面的发展时可能开展的活动范围,以及需要制定哪些标准、规则和指南,以提高数字经济中争议解决过程的质量,特别是在正当程序和公平方面。日本政府代表同时介绍了这一评估项目的范围,即仲裁中所用技术产生的平等和公平问题,处理信息泛滥问题,适当利用网上平台解决争议,网上听证审理和证人讯问以及网上调解。
2.国际商会委员会在关于使用技术的国际仲裁项目中,就如何更好地使用技术来有效推进仲裁程序方面收到了500多个反馈,绝大多数反馈者表示,不管过去实践如何,他们希望在仲裁听证阶段能够更多地使用网上的案例管理平台,使用在线形式管理所有沟通信件,同时也同意不应该仅支持实体听证或远程听证,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除此之外,国际商会委员会的调查表明,人们还不太熟悉现有技术,比如国际冲突预防与解决协会国际仲裁网络安全议定书等,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资源和基础设施不足,使得技术无法有效利用,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技术创造或加剧了对于平等对待有关问题的关切。
二、专家发言
1.关于技术发展及其所带来的挑战问题。新加坡代表认为,从2020年往前的5至10年间,国际仲裁实践领域发生了三个根本性变化:第一,争议解决影响力显著扩大;第二,争端解决中投资者的利益增加;第三,数字化应用趋势增强。同时,人们要求更大的问责制,也越来越关注合法性问题,例如透明度以及对保密性的要求等。人们对仲裁程序相关性和重叠性的质疑也越来越多。因此,仅把现有的程序模式转移到线上平台是不可行的,必须重新考虑标准化的程序模式,采用科技手段重塑程序。与之前相比,人们可以使用的仲裁方式更多了,更多的人能够参加仲裁,案件管理更容易了,听证效果更好且能更频繁安排了,人们可以利用科技带来的各种好处来重新思考程序,解决仲裁系统长期存在的压力和瓶颈。
同样就上述问题,第二工作组代表认为,虽然科技颠覆了数字经济的争议解决,但并不是要替代整个程序,或者仅支持相当一大部分的程序,人们可以找到最优的方式、最优的平台。另外,人们还可以去数据库中搜索仲裁员的信息,利用不同的案件管理工具,包括电子捆绑解决方案、在线听证等使程序更加高效。在执行环节人们还可以关注区块链裁决和自动化裁决。
2.关于疫情对争议解决的影响,以及不同辖区如何应对科技解决方案问题。第二工作组代表认为,通过调研包括非洲、亚太区域、欧洲、中东、北非、北美和南美等23个法域的情况发现,不同管辖区情况大不相同,关于是否愿意开放采用创新科技、快速适应能力、法律制度和文化的灵活性等方面均不相同。新冠肺炎疫情不仅促进了科技的加速发展,而且科技也被应用到争议解决的各个程序各个领域中。就创新角度而言,自2021年以来,这些科技包括:区块链案件管理、自动引导、文件管理自动化存档、云存储、人工智能技术、自然语言处理和可视化工具、自动决策、灵活的时间安排等等。
3.关于技术的应用问题。智利代表认为,拉丁美洲有三点经验:第一,在拉美波哥大的不同管辖区通过了一些如何应对技术使用的准则。第二,需要有后勤服务,因为在不同类型的国际仲裁中,即使是这个区域内主要的国际仲裁中,人们也很难获得相应的服务或者平台。第三,工作的核心是以公正、高效的方式裁定案件,技术虽然改变了仲裁,但技术是为了提供公平的程序,以便能够解决争议,而且是以高效的方式给当事人解决争议。
同样就上述问题,第二工作组代表认为,疫情极大加速了在线听证的发生,这种增长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国家仲裁法,世界上五个非常受欢迎仲裁地的其中三个——伦敦、巴黎和日内瓦,并没有明确要求在仲裁的时候有实体听证的权利存在。除此之外,两个最广泛使用的机构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确认了仲裁庭有充分权利在经过和当事方磋商之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实体或者远程听证。第二个是实体仲裁的听证将会产生很大程度的碳足迹。第三个是当事方意识到远程听证可以缩短时间、降低成本。伦敦玛丽女王大学的调查发现不仅仅60%的被调查者已频繁或者一直在使用网上听证,同时89%的人认为在仲裁中他们将会更多地使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另外,使用技术并不一定会导致公平公正方面的问题,因为技术可以改善成本效益和效率;通过摊销成本可以降低费用;可以租赁使用相关设备;在各方之间可以实现费用共担。
4.关于如何在数字环境中确保争议解决的公平问题。韩国代表认为,需要统一的准则和指南促进人们推出和采用这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人们有必要把纯粹的或者重要的程序正义问题与现实挑战分开,因为在虚拟环境中肯定会面临一些虚拟现实的挑战,比如后勤、口译、设施、技术、时区问题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与程序正义有一定的相关性,还有一些问题来源于虚拟数据,网上会议或者录像会议的内在结构,所以人们要解决的是,把现实的内置于虚拟听证平台所带来的挑战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内在的挑战,与程序正义问题分开。同时,人们还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分配有限的时间和资源,例如人们可以聚焦于客户、专家、证人的培训问题,让他们了解在虚拟环境中如何做;还有保密和安全问题,如何录音录像,混合会议产生的效果或影响过大的问题;还有采用不同方式来处理不同争议解决程序所产生的影响,例如商业仲裁和投资仲裁不同、调解如何处理等等。加速便捷的仲裁是否要有特定的标准,人们需要考虑所有这些不同的情况来通盘处理虚拟环境中的程序正义问题,人们也可以考虑新的模式,比如仲裁条款,其中包括虚拟的形式以及怎么处理一些关键问题,例如摄像或者分会场,或者怎么处理短信的格式等。
5.关于上述问题所涉及的远程听证部分。第二工作组代表认为,在一些司法传统中,人们认为评估证言的唯一恰当的方式就是盯着证人眼睛看,行使仲裁员对人的判断的能力。如果听证是线上的,那么就很难行使第六感来很好地阅读证人可能发出的各种信号。因此,远程听证需要调整听证的总程序,例如推出更多的书面材料、书面证言让仲裁庭在筹备阶段更积极地参与,以及其他可能的手段来补充没有实体听证或者没有眼神交流所带来的局限。如果在这个方面制定一些指南的话,可以在促进维持程序的公正性的同时又允许人们增强对技术的应用。
6.关于新加坡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而在数字工具、混合听证会、文件交换和其他方面的改变情况。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认为,首先,仲裁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或者可能通过在线备案系统上传并以电子方式发送给被申请人,但须符合被申请人住所内的任何实际服务要求。被申请人也将上传或以电子方式发送其答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虽有一个电子案件管理系统,但仲裁庭任命不受限于时间、地域,相关的仲裁庭费用极少或为零,可以任命世界上最好的仲裁员。仲裁几乎总是以虚拟方式举行,即使没有物理障碍,申请书等文件也将以电子方式交换。各方可以约定整个听证会将通过虚拟方式进行,仲裁庭有广泛的权力来决定听证会的形式。
7.关于从理论上仲裁受技术影响的方式问题。常设仲裁法院代表认为,第一,他们会部署技术来支持传统的仲裁程序;第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完成特定工作时特定步骤是自动化的,但在实际仲裁程序中,决策过程要素的自动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虚构的;第三,程序步骤的数字化和自动化可能会导致争议解决机制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从而越来越多的与州法院的监督脱钩。
8.关于数字证据的处理问题。第二工作组代表认为,他们正在考虑将未来的听证中心作为国际仲裁的主要场所,与合作机构一起呈现数字化证据。人们必须确保在使用云存储和提供文件证据的电子捆绑包时获得平等公平待遇。疫情必然会影响争议解决,加速技术的适应性、灵活性和使用性。数字证据的关键问题仍然是敏感性、透明度和披露。关于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人们可以在听证会之前共享证据的保密协议,对有权访问此类共享证据保密协议的受众进行限制。
9.关于跨国仲裁研究所就物理听证展开的调查情况。跨国仲裁研究所代表认为,根据来自不同调查者的41份报告和来自民主国家的40份报告,以及从15个非洲辖区、18个司法辖区和10个人口少于1000万的州抽取样本发现,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国家仲裁中进行物理听证的明确权利。事实上,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调查显示,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取决于远程听证会是否存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
10.关于虚拟听证的地区实践发展情况。韩国代表认为,不应将虚拟听证会视为与公共政策相冲突。制定虚拟听证协议时应考虑截止日期、时差、对面对面环境参与者的限制,以及物理环境中的虚拟分组讨论室等。
11.关于非洲区域中技术在纠纷解决中应用的发展。尼日利亚代表认为,非洲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很快,人们都认识到了技术的重要性,引进网上纠纷解决并辅以技术,实际都促进了纠纷的解决。非洲大陆现在非常欢迎在仲裁中使用技术。在法律技术的应用方面,非洲支持电子披露的使用和电子备案的办法。
12.关于证人举证规则问题。日本代表认为,尽管网上开庭证人举证存在各种挑战——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增加仲裁裁决可持续性问题,但因其廉价、快速、绿色,用户反应总体都是积极的。在亚洲的调研显示,80%的用户觉得在2020年后可以继续网上证人举证;2021年的联合王国调查显示,66%的用户都觉得网上开庭较为完美。
END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作者:郭文利
本文编辑:史学会
本文审阅:李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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