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健:从省高院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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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健
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梁健,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原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曾获“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法学专家”“2019年度全国法院十大亮点人物”“浙江省担当作为好干部”“浙江省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合著多部,在《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八十余篇,其中四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二个省部级课题,参与多个国家社科基金及省部级课题。撰写的“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13号指导案例,撰写的“王斌余故意杀人案”被评为人民法院十大优秀案例。审理“杭州三堡杀妻案”“杭州保姆纵火案”“温岭杀医案”等一批有全国性影响的大要案,相关事迹受到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专题报道。
(本文根据梁健老师采访时的口述内容整理而成。)
01 省高院记忆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我办理了一批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比如“杭州三堡杀妻案”“杭州保姆纵火案”“温岭杀医案”等等。这些案件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群众都很关注,加上案情相对离奇,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说理及回应社会关切等方面比一般案件的要求更高,因此我和合议庭成员在办案时坚持高站位、高要求、高质量,认真仔细反复阅卷,在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审查案件中每一个细节,做足做好庭前各项工作、各种预案,确保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庭审规范高效顺畅,确保裁判文书说理充分,确保回应社会关切到位,为此合议庭成员付出的心力确实要比办理一般案件更多一些。现在回想这些办案经历,仍然历历在目、难以忘怀。
“杭州三堡杀妻案”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因此目前不便多论,仅谈一点二审的审理思路。该案在案证据中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完整尸体。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对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被告人二审上诉否认其实施了杀人行为。“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在没有找到被害人尸体且被告人否认作案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是否已确实、充分?是否需要补充完善证据链条?为此,二审的审理思路围绕被害人到底有没有离开案发小区,被告人有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有没有死亡,提取在案的一些人体组织、牙齿、血迹等能不能认定为来自被害人等问题展开。
二审庭审使用3D技术展示案发小区监控的覆盖范围不存在死角,监控没有拍摄到被害人走出案发小区的画面,证明被害人没有走出案发小区;进一步补强线粒体DNA检测科学性方面的证据,证明在案人体组织、血迹、牙齿系与被害人同一母系人员所留,而在案发时段前后到过被害人家中的与被害人同一母系的人员均健在,证明在案人体组织、血迹、牙齿系来自被害人;用迂回的审问方式让被告人不设防地交代出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及作案后对尸体的处理细节。这些工作的目标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链条,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当然,我们审理的思路是否周密,所做的工作成效是否显著,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进一步检验。
再说到“保姆纵火案”,当时纵火造成一家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惨烈后果,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恐慌,很多人担心自家的保姆也会出问题。不仅社会舆论和民众关注,各级领导也高度重视,再三强调这个案子务必高质量审结。当时李占国院长亲自选定我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件,应该说是李院长对我的充分信任。我也自我下达任务,一定不辜负李院长对我的信任。该案一审庭审时曾因辩护人擅自退庭而导致庭审被迫中断,二审能否顺利开庭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此,浙江高院党组专门为该案的审理召开了一次党组会,召集刑一庭、办公室、审判管理处、新闻宣传处、法警大队、司法行政装备处等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各部门如何共同协作确保该案顺利开庭,如何将该案的庭审展现出浙江法院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如何通过实质化庭审让事实和证据来解答民众心中的疑问。实践证明,党组会的效果非常好,该案的规范高效顺畅开庭与党组的高度重视分不开。
民众最渴望了解的问题,一是保姆的作案动机,二是消防和物业对惨烈后果是否有责任。经审理查明,保姆莫焕晶因为赌博成瘾而陷入经济危机,试图以先放火再灭火的方法,想着等有了灭火的功劳就可以开口向雇主借钱。但在火势蔓延时,她因无力控制火势,最终造成了四人死亡的惨烈后果。当民众了解了被告人莫焕晶的作案动机以后,对保姆的恐慌情绪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解,毕竟有这种作案动机的保姆是极其少见的。
至于消防和物业对造成惨烈后果是否有责任,必须通过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论证。为此,二审法庭同意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六位消防物业人员出庭作证的请求,将调取的建筑消防验收材料、物业资质和重新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二审法庭上进行出示、质证、认证,让证据“开口说话”。通过庭审展示证据让民众了解真相,让民众了解消防人员从接警、出警、到达现场、开始灭火、灭火过程等前后相连的一系列操作没有失误,完全符合操作规范,物业管理虽然存在不规范之处,但物业管理瑕疵与纵火造成四人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对造成二百余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具有一定责任。
为了让该案的二审开庭成为展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窗口,合议庭坚决贯彻落实党组会议的精神,力争做好审判中的每一个细节。除了做好庭前各项预案,设想庭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制定好对策外,尽力做好不让设想的问题发生在庭审过程中。比如,被害人家属林生斌在一审开庭时违反法庭纪律曾用矿泉水泼洒被告人。为了避免类似行为发生在二审庭审中,我作为二审审判长,在开庭前对其进行严肃教育,告诉其合理诉求法庭会采纳,若有违规行为一定坚决处理。其表示二审开庭时一定遵纪守法。对于被告人莫焕晶,在开庭前合议庭曾二次对其进行讯问,了解其思想动态,责令其在二审庭审中如实供述。对于二审辩护人,合议庭主动与辩护人多次进行有效沟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均予以采纳,将保证辩护人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记得辩护人曾讲过这样的话:“浙江高院是他们见过的最温馨的法院,要是全国法院都和浙江高院一样就好了”。
二审合议庭在庭前认真了解被告人、被害人家属、辩护人、出庭的检察员等各方的诉求基础上,强调开庭纪律,确定好证人出庭的时间和顺序,庭审时严格把控各环节的时间,精心设计好庭审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用ppt辅助展示证据和辩护要点,并且把安全保障、健康保障、秩序维护、新闻报道、舆论宣传、各方退场顺序等问题都一一做好安排。所谓“功夫在庭外”,只有把各种情况都考虑周到,针对每个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做好预案,最终才能让庭审规范、高效、顺畅地完成。
庭审是动态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静态的庭审。在一个案件成功开庭后,合议庭就要将动态的庭审过程转化为静态的裁判文书。合议庭在撰写、修改二审裁定书时,将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原因、条件、介入因素等一一进行梳理,力求对消防救援、物业管理不足与该案惨烈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该案二审裁定书经承办人起草后历经十六稿,最后由李占国院长亲自审定。在定稿前李占国院长还亲自给我打电话,要求作为审判长的我必须对二审裁定书中的每一个文字负责。因此我在周末专门到办公室加班,对于裁定书中因果关系的表述是否准确到位,专门找出有关刑法理论专著予以研究,对有关用词反复斟酌,直到周一裁定书交付印刷之前还通过短信的形式请示李院长,最终由李院长把关定稿。
该案二审裁定书是合议庭成员、庭长、分管院长、院长等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份二审裁定书的说理方式、说理的深度与广度得到司法实务界、法学理论界的充分认可,有人还称之为“伟大的判决”之一。如果从研究因果关系的角度看,该裁定书也算是从法律实践出发对推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做出了一点贡献。该案二审庭审和裁判文书通过事实、证据和详实的说理方式来回应社会关切,将动态的庭审与静态的裁判文书和谐地展示在公众的面前,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二审庭审活动和二审裁定书被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法官培训的经典教材之一。
02 理论与实践
从我作为法官的角度来说,法学理论研究是为了指导法律实践,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法治建设。法律实践相对更直接一些,因为案件审判的结果都是看得见的,而法学理论研究是间接的,虽然不能直接看到效果,但其推动力量也很大。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容易变得盲目,理想状态是在好的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法律实践,有的放矢地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两者都是立足于公正,但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正。在我看来,合理的不平等就是公正。在立法上,合理的不平等以法条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在执法中,我们也要看到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在判决结果中要将这种合理的不平等体现出来。通过这种处理方式,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就很好地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公平公正。
目前看来,一些法学理论比较空泛,很难指导法律实践。研究者花费了大量的心血产出的所谓满意之作,来到实务部门面前时,却很难被理解和运用,令人遗憾,这就说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衔接还不够顺畅。所谓“大道至简”,真正好的法学理论应该是简明的、便于理解的,能够切实帮助实务部门解决棘手的问题。而实务部门工作者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仅能处理现实的、具体的问题,也要能研究理论的、抽象的真问题。事实上,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会为另一方提供进步的动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03 教育育人
离开省高院来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并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深思熟虑的决定。
我在法院时除了办案子,也进行了一些教学科研工作,因为我经常给公检法等机关、律协及高校讲课,加起来的课时应该不比一般的大学老师少。另外,在办案的同时也撰写了一些学术论文。加入浙大光华法学院后,打算在教书育人的同时,整合过往的案件,继续深挖,做点理论研究成果出来。回顾过往的司法职业生涯,我认为一个人的理念最为重要,理念是指导行为的底层逻辑,需要他人的引导和培养。虽然我办过很多案子,这些案子也会对人产生影响,但作用毕竟是有限的。而如果我通过写文章传播正确的理念,通过教书育人培养出未来的法治人才,那么影响的就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后者的意义,与我个人办几个案子相比,要来得更深刻和久远。
我是很小的时候就树立了要学习法律、成为法官的志向,因为觉得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表,而法官是为国家、为社会、为大多数人主持正义的人。从本科开始,我就自学了国际公法、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刑法学等课程,后来在硕士和博士阶段选择专攻刑法方向。
如果要让我给学生提建议的话,我认为确定人生的方向最为重要。在年少时就要树立梦想,让梦想牵引自己前行。当然,这个梦想要利人利己,而且要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融合在一起。然后要找出实现梦想的路径。实现梦想的过程往往需要我们不断学习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做到坚持和专注。另外,做事先做人,人品是最要紧的。“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做个好人,才能得到别人的真心帮助;如果大家都愿意帮忙,事情自然就能做好了。
04 恩师与我
我的博士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先生,之所以能获得 “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是因为他对党忠诚、信仰坚定、品德高尚、严于律己、崇尚法治、献身法治、勇于创新、成果丰硕。高老师作为我的榜样,照亮并引领我的人生之路。恩师的德行让我懂得奉献精神是取得事业成功的力量源泉,让我明白奉献的人生是美丽的人生,奉献的人生是最有价值的人生。
高老师生活简朴,但乐于奉献,捐资设立高铭暄刑法学基金会,对法律援助基金也捐资了一百万元。他从不收学生的礼物,甚至不让学生帮忙拎包,在学业方面对学生要求严格,交到他手上的论文会被逐字修改再返回来。记得我硕士毕业刚刚参加工作时遇到困惑写信向他请教时,他每次都亲自给我回信。现在他已九十多岁高龄了,仍然“开夜车”,工作常常到凌晨两三点,有时候他在凌晨两点还给我回复微信。每次到高老师家中,总是见到小小会客室摆放的书籍越来越多,地上基本都堆满了书,会客室只能容纳两位客人。高老师沉醉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开拓创新,真的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高铭暄老师的一生都是为了为了国家、社会和他人,似乎没有自己。可以说高老师是一个忘我的人,或者说已经达到无我的境界。他的初心是那么纯粹,这也对我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我在办理重大案件的时候,我就想着这个案子一定要办好,因为办理案件不仅是代表我个人,还代表了我们省高院,甚至代表了整个法院系统,这样一想就不敢心生一丝懈怠了。这就是好老师、好理念产生的作用,也是我来到光华法学院希望实现的意义。
END
本文作者:吴 芮
本文编辑:钱依晴
本文审阅: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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