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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中美数字经济差距大,五大改革“杀出一条血路”
作者:周潇枭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黄奇帆表示,数字经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要方向。近年来,尽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但在部分领域与美差距不降反升,亟须以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创新潜力。
制约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主要难点如数据确权、交易、跨境流动等问题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出险必殃及全局,有必要采取先局部试点、再完善推广的改革策略。自贸区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区,有条件有责任率先开展综合集成改革试验,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杀出一条血路”。
黄奇帆指出,当前我国正面临全球数字经济的激烈竞争与规则博弈。第一梯队的中美两国数字竞争尤为激烈,从龙头企业股票市值、数字领域独角兽企业数量、底层核心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国际数字市场占有率、全球数字规则制定话语权等多项指标看,近几年我国与美国数字经济发展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正在扩大。
2019年底我国前十大数字企业市值相当于美国前十大数字企业市值的24%,2022年底该比例下降至17%。2022年美国共有独角兽企业666家,较疫情前增加463家,我国共有独角兽企业316家,较疫情前仅增加110家,中美两国独角兽企业中大部分都是数字独角兽。
黄奇帆认为当前大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突出表现在:数字技术竞争和数字规则竞争这两方面。
第一,在数字技术竞争方面,我国在数字底层技术、核心算法、关键软件等领域与美国还有不小差距。
近期,以ChatGPT为代表的美国大模型技术创新大大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我国与之差距至少在两年以上,且差距呈快速拉大趋势。大模型技术将重塑生产消费各类经济业态,创造大量新的应用场景和生态,若不能及时跟上,我国可能在新一轮数字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和被动。
第二,在数字规则竞争方面,美欧是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的主要制定者。
美式数字治理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非本地化存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欧式数字治理强调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及大量发展中国家已分别加入美国或欧盟的数字流通圈。
我国数字治理尚不能与国际高水平数字规则完全对接,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市场开放、数据本地化存储、公共数据开放、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数字安全等关键数字治理议题方面还没有完全破题。去年美欧达成《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标志着美欧两大数字流通圈正在“握手”,可能会对我国实现规则合围封锁。如果我国不能在关键数字规则方面形成突破,实现与高水平国际数字规则衔接,有被排挤出全球主要数字市场的风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另外,《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统筹开展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工作,综合集成推进改革试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发挥好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
黄奇帆表示,虽然通过自贸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创新了大量数字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数字规则创新,但我国数字企业在开展国内国际业务上还面临不少政策制度有待突破和完善。比如,由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贸试验区不具有数据出境评估权限,企业开展数字服务出口、跨境数据存储、国际数据交易、境外数据加工贸易、国际合作研发、国际技术贸易、跨境远程运维、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管理时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比如,企业访问国际数据资源受限,一些企业采用VPN等手段“翻墙”开展业务,行走于法律法规灰色地带,同时大幅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比如,我国数据交易尚未形成成熟模式,数据确权、交易定价、数据商服务等相关环节存在堵点,企业大量数据资源无法盘活形成价值,数据交易流转的生态体系尚未形成。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开展大量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
黄奇帆建议,在中美数字竞争博弈的关键阶段,面对紧迫形势,更需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通过政策制度的授权赋能,释放创新活力,摸索开放包容、安全审慎的数字治理有效路径,为我国提升数字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数字治理体系、探索数字开放、更好开展国际数字规则谈判摸索经验。建议以打造“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为突破口,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综合集成改革试验。
具体可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是与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系统性对标对表。新加坡是DEPA发起国,在数字开放等方面处于全球最高水平。有关自贸试验区与新加坡在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紧密,相关数字企业在新加坡深度布局。可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与新加坡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密切合作,支持这些自贸试验区开展DEPA条款对接试验和压力测试。支持数字经济发达的省(市)建设中国—新加坡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在中新双边合作机制下围绕贸易、数据等双向流通开展探索。
二是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高效管理方式。探索跨境数据流动试点,可进一步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跨境数据流动管理试点,将数据出境评估权限下放至省(市)。支持这些省(市)率先探索数据出境分级分类管理,结合实际场景拟定低风险数据出境目录,优先支持金融、汽车、电子商务、国际研发、国际物流、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等产业或场景数据高效跨境流动。基于国家重点实验室探索建立数据跨境的智能化动态监管系统。构建基于信用管理的数据出境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具有较强合规能力的大型数字企业、制造企业、公共数据平台等优先纳入“白名单”,实施数据跨境的便捷化事后监管。
三是探索发展离岸数据加工业务。建立离岸数据便利化出入境和交易加工的专门管理制度,形成在岸数据更加方便高效的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境外数据“来数加工”业务,发展“两头在外”的离岸数据服务外包产业。探索利用“东数西算”,建立境外数据在境内的存储、加工、贸易的数字服务全产业链。重点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拓展离岸数据服务市场,优先推动与香港、新加坡等合作开展国际数据加工服务。
四是推动中国数字支付“走出去”和开展跨境结算服务。立足我国数字支付发展优势,支持数字支付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支付结算服务,绑定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以跨境零售贸易支付为突破口,扩大国际支付结算市场份额。支持数字支付企业纳入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助推人民币国际化。用好数字人民币试点,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五是探索数据交易的成熟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数字企业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开展数据存证服务,优先推动知识产权、数字藏品等领域数据存证机制建设,探索解决数据“确权难”问题。提升有关大数据交易中心、国际数字交易中心等平台服务功能,完善数据确权存证、清洗脱敏、价值评估、溯源跟踪、交易融资等一揽子服务,引导数据服务商围绕数据交易平台集聚发展。依托联邦计算、多方安全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探索“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新型交易方式,进一步探索数据跨境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