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搞清楚《论自由》《论出版自由》,约翰和约翰,密尔和穆勒
作者 | 白也
内容编辑 | 暖酱
排版编辑 | Aishah
关于“自由”这一哲学命题的讨论在哲学史上已经持续了相当之久。在曾对这一议题发表过意见的哲学家中,有三位名叫“约翰”,有两本中文译名相同的著作,还有一对姓氏被音译得错杂不清的父子,着实令人头大!今天我们带大家好好盘一盘~
这些思想家的著作虽然听起来混乱,但从某种程度上说,提纲挈领地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言论出版自由,体现了不同的时代背景、社会特征和理论思想,为西方言论出版自由思想史搭建了一个基本框架。与此同时,这些著作都对西方新闻自由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最终形成了“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宪法第一修正案——政治自由”的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了西方言论自由学界新说迭出的百家争鸣景象。
01
《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1644
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
(图片来源:微博 英国文学bot)
在17世纪40年代早期,英国仍沿用天主教的世俗教规,其中包括对婚姻的神圣化以及对离婚的禁止(只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离婚,并且离婚也只是分床睡和不在一起吃饭而已,根本就不用谈及离婚后还可以“再婚”)。弥尔顿从自己的婚姻中看到了当时英国婚姻制度的不合理,匿名发行了一本《论离婚的道德和纪律》的小册子,首创性地提出了“性格不合”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但弥尔顿还是无法解决自己“离婚”的诉求。从1641年到1643年,英国掀起一阵印刷出版的狂潮,新教的各种派别纷纷利用各种小册子宣传自己的宗教思想。1643年,长老派所控制的议会最终忍无可忍,出台《出版许可法》(Licensing Order)恢复了出版审查,思想领域生机勃勃的局面迅速消失。1644年,因为这些“离婚手册”,弥尔顿来到国会,直指议会成员,怒不可遏,慷慨陈辞,由此诞生了言论出版史上里程碑式的文献——《论出版自由》。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本书作为新闻自由讨论的先驱性著作,充满了宗教性与神学色彩。弥尔顿作为一位诗人,大胆地使用各种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的修辞,非常感性地强调了“寻找真理”这一过程——他将外在自律与内心“良知”进行比较,强调真理要“知其所以然”。值得强调的是,弥尔顿反对“出版许可(Licensing)”,但并不反对“出版控制(Cencership)”。弥尔顿认为,应当由读者来判断一本书是否应当出版,而不是由十几个文化水平并不相当高的所谓书籍检察官来草率地决定。
02
《论出版自由》(Liberty of the Press),1811
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
(图片来源:笑说网)
有两个Mill(⚠被译作“穆勒”或“密尔”,都是同一个人!)曾在哲学史上留下比较长远的意义,他们是一对父子,被称为“老穆勒”和“小穆勒”。穆勒父子对“功利主义”的提出做出了突出贡献。
詹姆斯·穆勒(1773-1836)是苏格兰政治哲学家、历史学家、心理学家、教育理论家、经济学家、法律、政治和刑法学家改革者。穆勒现在的名声主要源于两件事:
●第一,他的第一个儿子是约翰·斯图尔特·穆勒,这个儿子比他更出名(我们将在后文继续讲到);
●其次,老穆勒是杰里米·边沁的好伙伴,而边沁的名声也让老穆勒黯然失色。而我们希望把穆勒拉出儿子和好友的巨大的阴影,重新以“思想家”的身份来认识他。
穆勒的兴趣范围非常广泛,从他两卷本的《人类思维现象分析》(1829)中的教育和心理学,到政治经济学、监狱学和监狱改革,再到法律历史,尤其是政治哲学,他总共写了五本书,一千多篇论文和评论。
(图片来源:豆瓣)
有人认为詹姆斯·穆勒的《论出版自由》是新闻自由研究种最容易被忽略的承上启下的一本书。与弥尔顿的演讲辞不同,弥尔顿注重讨论真理的获得方式(即自由讨论),而詹姆斯·穆勒的这本书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出版物的侵害问题,将种种权力划定在具体的、法律可以操作的范畴,在一种更现代的社会背景下讨论公民、政府与出版行业的问题。詹姆斯·穆勒将侵害问题分为个人侵害和政府侵害两种,认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道德信仰两种方式进行防止。詹姆斯·穆勒在这本小册子中的许多言论比较具有首创性。詹姆斯·穆勒从国家经济的角度强调了新闻出版物的政治功能,首创性地提出了“名誉权”的侵害问题,也同样强调言论自由的边界,提出了用法律来规定“自由”的限度。
詹姆斯·穆勒的《论出版自由》将之前的“真理论”带入了政治与法律的讨论范畴,具有开创意义地在强调自由重要性的同时提出了对自由的限制。
03
《论自由》(On Liberty),1859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图片来源:“影像中的生死学”阅读资料(十))
到了小穆勒这一时期,宪政国家不再担心政府会控制言论,先进国家已经把思想和言论自由视为理所当然。因此,约翰·穆勒的目的在于扩大这类自由的保障和对言论自由进行道德证成。
(图片来源:京东网)
《论自由》最初被翻译到中国时,严复选择的译名“群己权界论”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在作为“个人”状态而脱离“群体”时,政府便无权管控。同父亲和边沁一样,约翰·穆勒也是一位功利主义者,本书也以一种“结果论”的方式将行为结果推演出来,进而判断这一做法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按照约翰·穆勒的行文逻辑,个性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行为化,而后续则探讨这些自由的限度问题。约翰·穆勒也强调对真理掌握的方式,认为不理智的真理 “只不过是偶然附着在真理上的迷信”这些观点和我们上面提到过的弥尔顿的表述非常类似。
《论自由》为功利主义文献注入了一种崭新的诠释。老穆勒与边沁那一代的功利主义者之所以追求自由政制,并不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是因为他们以为它是一种有效的政治制度。然而对于穆勒来说,思想和研究的自由、讨论的自由以及自我控制道德判断和行动的自由,其本身就具有值得追求的意义。
●小结
《论自由》一书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从《论出版自由》至此,自由主义的特质已经充分显现,在此做一总结。
个体性——即“个性”,约翰·穆勒甚至认为个性是社会福祉的来源。个性是“人成为高贵而美丽的沉思之客体”的原因,也是社会得以充满动力继续发展的原因。
政治中立——自由主义认为,政府不应当成为某一群体的统治工具,不应偏袒任何价值、任何一种生活方式、任何一种价值理想,只要在不违反公共规范的原则下,都具有平等实践的机会。
肯定个人自由——反对以“大我”侵犯个人基本权利。
容忍歧见——从最初“宗教宽容”到言论自由,再到约翰·穆勒的个性自由,所谓“歧见”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伏尔泰的名言“我不赞成你的意见,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就是这个意思。
建立立宪政府——自由主义预设人性本恶,“权利使人腐化,绝对权力使人绝对腐化”,认为政府需要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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