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重大现实危险的生产作业可能犯罪? 萧山区一起危险作业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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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21年9月16日,杨某某危险作业案一审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4月,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陆续收购的油漆、固化剂等物品存放在租赁的杭州市原钱塘新区河庄街道某公司厂房仓库内。同年4月2日,经杭州市原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检查,该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西北侧距离民用建筑11米左右,并当场查获立邦稀释剂、立邦白底漆、欧涂漆等物品共计6907公斤。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存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等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2021年8月27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事实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举证与充分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并进行法庭教育。
被告人杨某某最后陈述:我自愿认罪认罚,感谢你们让我及时纠正错误,使企业以后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庭审结束,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为进一步深化“平安杭州”创建,推动危险作业案件的防治工作,市委平安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案件”条款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近期对全市涉危险作业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全市所有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全员参与”,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预防。此次庭审旁听活动组织了萧山区、钱塘区内涉危险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共计120余人走进法院,现场旁听庭审;杭州市其他区、县(市)相关企业负责人通过微法庭或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线上旁听,深刻认识危险作业的严重性与危害性。
检察官说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这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表明我国政府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重视,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了极大法律震慑。希望生产经营单位以本案为鉴,在关注《安全生产法》新增制度、措施的同时,也需对其背后潜在的刑事风险加以关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合规合法生产作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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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第三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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