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跨境金融纠纷的准据法适用
大湾区
林锋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陈希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内
最终,横琴法院以判决形式对该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依据澳门法律判决周某向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手续费、延迟利息。2022年6月,该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周某的住所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因最高院指定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横琴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确定准据法
本案中,双方已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为此,作者团队向横琴法院提交了由澳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引用了澳门《民法典》、澳门《商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9/2006号行政命令的条文,澳门律师亦对上述条文作出理解与适用供横琴法院参考。
经办法官在澳门印物局官网链接查询上述原文,认定澳门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准确无误。另外,为进一步佐证意见书,作者团队也提交了原告在澳门法院已转为确定判决的、与本案相类似的通常宣告案件的判决,其法律理据同样印证前述意见书的所闸明意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故横琴法院采纳《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实体法方面的法律意见,判决周某向澳门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手续费、延迟利息。
由于周某当时贷款目的是为了偿还其在内地银行的房贷,而该房屋为其与妻子共有,因此为维护该澳门银行的最大权益,在起诉周某的同时要求其妻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本案主要法律关系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的规定,由于周某及其妻子没有选择适用何处法律,而其住所均位于中国内地,因此适用内地法律处理两人的财产关系。
由于该澳门银行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周某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横琴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在办理涉澳案件时,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来判定案件所涉的各类法律关系是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或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准据法。
两地交流互动步伐的加快,势必导致涉澳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增多,而两地法律制度并不相同,此时如何解决准据法冲突是判案的关键。本案采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律适用上顺利解决准据法冲突问题的典范。在保障跨境金融交易秩序的同时,也警示内地居民不应抱有境外借款无须偿还的侥幸心理。
作者 |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锋、陈希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3年5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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