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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深圳南山法院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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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哨按语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时作出判决,明确涉案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引起了广泛关注。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825号


  原告:王**,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盐*****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谭*、赵**到庭参加了诉论。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受理,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19年6月24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不服该裁定书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黑01民辖终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视" App上使用原告的性别、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并在服务器中彻底删除原告的全部个人信息; 2.判令被告在腾讯公司官网(www.qq.com)首页显著位置,微视官网(weishi. qq. com)首页显著位置以及“微视”App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180天;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释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个人信息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上使用原告的性别、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并在服务器中彻底删除原告的全部个人信息。事实及理由:原告近期在使用“微视”App的过程中发现,当原告使用微信账号登录时,该App会获取原告的全部微信好友信息,并向原告推送微信好友发布的视频。同样,当原告使用QQ账号登录时,该App 也会获取原告的全部QQ好友信息,并向原告推送QQ好友发布的视频。同时,在个人信息页面中,除了昵称和头像信息外,该App还会使用原告微信/QQ账号的性别、地区等信息。但原告在登录和使用“微视”的过程中,“微视"从未告知原告会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原告也从未明确授权同意过“微视”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原告认为,原告使用微信/QQ账号登录“微视”App,仅仅是授权进行登录服务,“微视”无权收集和使用原告的性别、地区,更甚至是好友关系。经查询,“微视"App的经营者为被告腾讯公司,上述情况极有可能是腾讯公司通过其微信、QQ将原告的相关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微视。“微视”App只能使用微信或Q0账号登录,不提供其他登录方式。这意味着,只要原告登录,即使原告不愿意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微视,或者之后不想再让微视继续使用,原告也毫无办法。众所周知,腾讯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其微信、QQ有几亿的用户,掌握着大量的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腾讯公司为了推广旗下的新产品微视,罔顾对用户个人信 息的保护,公然提供给其他产品使用,完全视用户利益和国家法律于不顾!综上,原告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并未侵犯原告隐私权。1、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性别和地区属于公开信息,不构成隐私。2、微视APP针对原告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只有登录原告微视账号才能查看,不公开展示,第三人无法知悉,也不可能构成隐私侵权。二、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其他权益。被告使用原告地区、性别及好友关系,已通过用户协议、授权登录页面等方式获得原告明示授权,不构成侵权。三、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QQ好友关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不应得到支持。四、因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及其他权益,故其主张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诉讼费等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原告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微信显示的地区为黑龙江哈尔滨,微信绑定的电话号为1***。

  (2019)黑哈证内民字第9417号公证书记载,经原告申请,2019年4月22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手机连接公证处无线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通过手机桌面的“应用市场”下载“微视”APP,下载成功后,点击“微视”APP并使用王**本人使用的微信号(登录的微信号码为182***, 密码位数为12位)登录,登录成功后浏览“我的”页面及“消息”中的“粉丝”和“好友”页面。进行完上述操作后,点击手机桌面上的“设置”页面,进入“设置”页面后,在此页面点击“更多设置”一“备份和重置”一“恢复出厂设置”一“恢复手机出厂设置”,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恢复出厂设置后,重新连接公证处的无线网络,进入到手机桌面的“应用市场”,通过手机桌面的“应用市场”下载“微视”APP和“微信”APP,下载成功后,再次通过王春本人使用的微信号登录“微视”APP(在此过程由公证员使用本人的手机向申请人王**的手机号码18***拨打了电话),“微视”APP登录成功后浏览“我的”页面及“消息”中的“粉丝”和“好友”页面,后又登录“微信”APP,浏览“微信” APP中的“设置”一“账号与安全”一“手机号”。进行完上述操作后,申请人王*再次浏览“微视”APP,点击设置图标,分别浏览“编辑个人资料”页面、“通用设置”页面、“拍摄发表”页面、“隐私权限”页面、“通知推送”页面、“关于”页面及“关于”页面内的“使用条款"页面、“隐私条款”页面、“检查更新”页面。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照片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附图显示: 1、 原告登录微视APP时,仅显示“微信登录”和“QQ登录”两种方式。2、原告在登录微视APP过程中,弹出以下提示“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 其中关于“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无法取消勾选;关于“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处可以选择取消勾选,原告在该次登录时对此取消了勾选。3.原告登录微视后,显示微视号为快来抢注唯一ID,昵称为亡**地区为黑龙江哈尔滨,性别男,27关注,10粉丝,0作品,1赞过。查看“消息”一“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洪*”等好友, 且好友的头像与名字下方标注了“微信好友”。4.查看微视PP的“隐私权限”页面,设置有”公开赞过的视频”。“我的视频推将给好友”“好友的视频推荐给我“接受未关注者私信”四项,均可以取消勾选。5、查看微视APP的“关于”页面,显示版本为微视V5.2.1,并设有“欢迎页”、“使用条款”、“隐私协议”、 “问题反馈”、“联系官方”、“检查更新”、“赏个好评”栏目。其中,“使用条款”栏目内有《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记载“为使用‘微视’软件(以下简称‘本软件’)及服务,您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以及《腾讯服务协议》、《QQ号码规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隐私政策》。”:“隐私协议”栏目内设有“腾讯隐私保护平台”,包含“隐私保护政策”、“价值观”、“产品指引”;“隐私保护政策”中说明了“我们收集哪些信息”、“我们如何使用收集的信息”、“你所享有的权利”。被告对(2019) 黑哈证内民字第941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认为: 1.微视APP获取用户微信的头像、昵称、地区、性别等公开信息及好友关系是获得用户明确授权的。2、原告在公证前已使用涉案账号授权微视APP获取其微信的头像、昵称、地区及性别、好友关系,故被告在获得原告明确授权下,使用其微信的头像、昵称、地区及性别、好友关系并未侵权。3、被告在微信内设置了微信好友关系的撤销按钮,原告可以在微信内将微视获取的微信好友关系撤销。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侵权行为为:被告未经许可,违法收集并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及好友关系,侵害原告的隐私权以及知悉权和选择权。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隐私的具体内容为:原告在微信APP中的性别、地区以及微信好友关系。此外,原告还明确其主张不包含QQ账号的相关信息,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二、与被告抗辩相关的事实

  (2019)深盐证字第5587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9年7月9日),公证内容为后台系统查询原告首次登录微视时间,显示:原告使用涉案微信账号首次登录“微视”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22:03:23。原告对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2019)粤广南方第034504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9年7月8日),公证内容为后台系统查询原告首次登录微视的操作记录,显示:原告使用涉案微信号首次登录微视时(2019年4月19日22:03:24)授权微视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原告对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仅是后台应用的电子数据,并不是操作画面,无法证实原告首次登录时具体操作内容。对此,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内容来源于服务器后台数据且经过了公证,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证据能够反映原告的实际操作记录。

  (2019)深前证字第025642号公证书记载,经被告申请,2019年6月25 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被告代理人况肖肖使用公证处手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下载安装微视APP (版本为5.6.0.58更新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和微信AP (版本为7.0.4.更新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用手机号注册微信账号,再用该微信账号登录微视。被告代理人对上述过程中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摄像机对操作全程进行屏幕录像。公证书附图显示:1.微视APP仅提供微信和Q两种登录方式,用户登录使用微视APP,需要先拥有微信或QQ账号。2.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页面下方显示“点击上面的‘注册’按钮,即表示同意《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点击“注册”按钮,页面显示《微信隐私保护指引),页面下方显示“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的勾选框,勾选并点击“下一步”,进入安全验证页面,完成验证后,注册完成。3、使用上述微信账号登录微视APP,弹出以下提示“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原告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其中关于“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处无法取消勾选;关于“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处可以选择取消勾选,被告代理人在该次登录时对此取消了勾选。进入微视APP后,页面显示“关注0.粉丝0、获赞0",查看“消息”一“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为空。4、《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首部及导言用加黑字体载明:为使用腾讯微信软件(以下简称“本软件”),你应当阅读并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及《腾讯服务协议》和(《QQ号码规则》。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形式提示你注意。除非你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你无权下载,安装或使用本软件及相关服务。你的下载、安装、使用、获取微信账号、登录等行为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的约束。..7.2.2条载明: ...户选择微信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信息互通后,其他软件和硬件的提供方可以获取用户在微信主动公开或传输的相关信息。用户在选择前应充分了解其他软件或硬件的产品互通功能及信息保护策略。5、《微信隐私保护指引》。首部显示该指引更新日期和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12月21日。首部第V点载明:你可以通过本指引所列途径访问、更正、删除你的个人信息,也可以撤回同意注销账号、投诉举报以及设置隐私功能。第1点我们收集的信息中第1.1条载明:当你注册微信服务时,我们会收集你的昵称、头像、手机号号码,收集该些信息是为了帮助你完成微信注册,保护微信账号的安全。..若你不提供这类信息,你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你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填写性别、地区等信息。...1.11条载明:当你使用微信给其他软件或硬件互通功能时,其他软件和硬件的提供方在经你同意后可以获取用户在微信主动公开或传输的相关信息。你在选择前应充分了解其他软件或硬件的产品互通功能及信息保护策略。第4点我们如何使用信息部分首部用加黑字体载明:我们可能将通过某些功能所收集的信息用于我们的其他服务。....第6条你的权利首部载明:在你使用微信期间,为了你可以更加便捷地访问、更正,删除你的个人信息,同时保障你撤回对个人信息使用的同意及注销账号的权利。我们在产品设计中为你提供了相应的操作设置,你可以参考下面指引进行操作。此外,我们还设置了投诉举报渠道。你的意见将会得到及时的处理。第6.4.6条载明:撤回向其他应用的信息授权(全部)。1.进入微信后点击“我”,2.点击“设置”,3.点击“隐私”,4.点击“授权管理”,5.点击右上角“管理”,6.点击“要撤回授权条目前的减号”,7.点击要撤回授权条目后的“删除”。6.4.7条载明:撤回向其他应用的信息授权(部分)。1.进入微信后点击“我”,2、点击“设置”,3、点击“隐私”,4.点击“授权管理”,5、点击“进入具体撤回授权条目”,6.点击右侧的“开关”、 “关闭”、“要撤回授权的内容”。第10条与我们联系载明用户需投诉、建议时的具体联系方式。原告对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公证书公证时间是2019年6月25日,只能证明此时用户在注册微信账号时,需要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无法证明原告在注册微信账号时,需要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且本案涉及的是微视APP,注册微信APP是否需要阅读并同意相关协议与本案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微信隐私保护指引》显示的更新日期和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12月21日,由此可以确认该指引在原告进行公证的时间即2019 年4月22日已生效并执行于微信APP的运营中:《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第1.11条与《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2.2条为内容相同的条款,结合手机APP注册使用账号需要同意相关用户协议的通常做法,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用户注册微信账号需要同意《微信软件许可反服务协议》和《微信隐私保护指引》。

  (2019)深前证字第030939号公证书记载,经被告申请,219年7月5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被告代理人况肖肖使用公证处手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1、下载安装微视APP(版本为5.6.0.305,更更新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和微信APP(版本为7.0.4,更新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登录微信账号(昵称为九***),查看其通讯录,再用该微信账号登录微视,在“微视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好友关系,寻找与你共同使用此应用的好友”页面选择“拒绝”,登录微视后,查看“消息”一“好友”页面。2.删除微视APP,重新安装,使用微信账号(昵称为九***)再次登录微视,在“微视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好友关系,寻找与你共同使用此应用的好友”页面选择“同意”,登录微视后,查看“消息”-“好友”页面。被告代理人对上述过程中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摄像机对操作全程进行屏幕录像。公证书附图显示:查看微信账号(昵称为九*** )通讯录,内有大****等联系人;使用该微信账号登录微视(第一次,在“微视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好友关系,寻找与你共同使用此应用的好友”页面选择“拒绝”)后,查看“消息”一“好友”页面,显示“加入的好友”为空:使用该微信账号登录登录微视(第二次,在“微视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好友关系,寻找与你共同使用此比应用的好友”页面选择“同意”)后,查看“消息”一“好友”页面。显示“加入的好友”有况*、大*两位,头像及名字下方注明“微信好友”。被告提供该证据用以证明微视APP只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即,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按钮,微视AP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如果用户点击拒绝按钮,微视APP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原告对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首次登录微视APP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该份公证书公证时间是2019年7月5日,且该份公证书中微视APP的登录页面与被告其他公证以及原告公证中的登录页面均不一致,只能证明此时的微视APP存在“你的微信好友关系 寻找与你共同使用此应用的好友”的选项,用户有同意以及拒绝的选择权,无法证实原告初次使用和公证时存在同样的选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黑哈证内民字第9417号公证书,证实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在登录微视APP过程中会弹出以下提示“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其中关于“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处可以选择取消勾选,结合被告提交的(2019)粤广南方第034504号公证书,证实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的实际操作是有授权微视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综上,在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实微视APP只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雨关于原告初次使用和公证时不存在同样选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76 号公证书记载,经被告申请,2019年9月19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被告代理人刘广宇使用两部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使用手机1下载安装微视APP(版本为5.9.5. 577,更新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和微信APP (版本为7.0.6. 更新时间为2019年9月7日)。登录微信账号(昵称为Zhou- **查看其通讯录中好友“c*的相关信息:再用上述微信账号(昵称为Zhou-**登录微视, 登录微视后,查看“我”页面相关消息,查看“消息”一“好友”一“微信好友”页面相关信息:查看“频道”一“好友”页面相关信息;点击“c*”进入其主页查看相关信息,再点击进入“我”页面查看相关信息,点击进入“消息”-“好友”-“微信好友”页面查看相关信息,点击进入“频道”一“好友”页面查看相关信息。2、使用手机2下载安装微视APP和微信APP。登录微信账号(昵称为c*,查看其通讯录中好友“Zhou-**的相关信息;依次点击进入“我”-“设置”- “隐私”-“授权管理”页面。再点击进入“微视”页面查看相关信息:在该页面中,点击关闭“朋友关系”旁边的按钮:返回微视软件,上传视频并发布。上传过程中点击屏幕“首页”查看相关信息:视频发布完成后,查看个人主页。被告代理人对上述过程中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公证书附图显示: 1.使用手机|登录微信账号Zhou- **, 查看其通讯录显示有“c*”等好友:使用微信账号Zhou- ****登录微视APP,查看“消息”一“好友”一“微信好友” 页面显示有“c*”等3个微信好友推荐关注,此时间显示为2:43;查看频道”一“好友”页面显示推荐了“c*”发布的2个作品;查看“c*”个人主页显示其发布有2个作品;使用微信账号Zhou-**返回其微视个人主页,再次查看“消息”一“好友”-“微信好友”页面,显示已没有微信好友“c*”推荐关注,此时时间显示为2:57;再查看“频道”-“好友”页面,也没有“c*”的作品推荐。2、使用手机2登录微信账号c*,查看其通讯录显.示有“Zhou-**”;在微信中依次点击进入“我”一“设置”一“隐私”一“授权管理”页面,显示“微视”且下方标注“朋友关系”,再点击进入“微视”页面,显示“朋友关系”右边有关闭打开按钮(为打开状态),下方标注“关闭朋友关系后,用友们将不会在该应用中看到你的相关动态”,此时时间显示为2:42;使用“c*账号登录微视APP,查着其个人主页,显示发布有2个作品,此时时间显示为2:46;使用账号“c*”返回微信,将“微视”一“朋友关系”按钮点击关闭,此时时间显示为2:47;使用账号“c*”返回微视,发布一条视频作品,再查看其主页,显示发布有3个作品,此时时间显示为2:51。以上情况概括如下:微信账号Zhou-*和c*为微信好友关系,使用微信账号Zhou-*" 登录微祝APP后,可以在“消息”—“好友”一“微信好友”页面看到微信好友“c*”。被推荐关注,也可以在“频道”-“好友”页面查看到微信好友“c*”发布的相关作品;使用微信账号c*登录微信,进入“我”一设置”一“隐私” -“授权管理”页面,关闭“微视”-“朋友关系”右边的按钮后,微信账号Zhou-*在其微视页面中的“消息”一“好友”一“微信好友” 页面中便没有微信好友“c*”被推荐关注,在“频道”一“好友”页面中也没有“c*”的作品被推荐。被告提供该证据用以证明用户可以在微信-设置-隐私一授权管理中关闭“微视的朋友关系”来撒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原告对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公证书公证时间是2019年9月19日,无法证实在原告初次使用及公证时可以撤销,同时原告使用的是微视APP,相关权限设置应该在微视APP中操作,且微视APP也没有指引原告到微信中操作。原告还认为用户在微信里的授权管理中关闭朋友关系不是撤回好友关系的授权使用。对此,本院认为. (微信隐私保护指引)显示的更新日期和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12月21日.由此可以确认该指引在2018年12月21日之后便已生效并执行于微信APP的运营中:该指引的1.1条说明了用户在使用微信与其他软件成硬件互通时的注意义务:该指引的第6条说明了用户可以撒回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并注明了具体的操作方法;结合本公证书证实的情况,在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实用户可以通过在微信设置-隐私-授权管理中关闭“微视的朋友关系”来撤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2020)深前证字第018726号公证书记载,经被告申请,2020年5月12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被告代理人况肖肖使用公证处手机(vivo牌)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下载安装微视APP (版本为6.8.1. 588,更新时间为2020年5月8日)和微信APP (版本为7.0.14,更新时间为2020年5月7日),登录微信账号(呢称为A电子元器件),查看其通讯录及其好友“B”的相关信息:再用上述微信账号登录徵视,登录微视后,查看“我”页面相关消息:点击进入“设置”一“隐私权限” 页面,点击关闭“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查看“消息”页面,查看“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相关信息;点击进入“设置”-“隐私权限”页面,点击关闭“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查看“消息页面,查看“好友”-“加入的好友”页面相关信息。被告代理人对上述过程中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摄像机对操作全程进行屏幕录像。公证书附图显示:登录微信账号(昵称为A电子元器件),查看其通讯录显示有“B"等好友;查看好友B的微信页面:使用该微信账号登录微视APP(显示为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查看个人主页,发布有3个作品,此时显示的时间为11:07; 点击进入“设置”-“隐私权限”页面,点击关闭“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此时显示的时间为11:09; 查看“消息”-“好友”-“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消息”页面的“可能感兴趣的人”中推荐的人下方均标注“你的好友”,“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有好友B等(下方标注微信好友);点击进入“设置”- -“隐私权限”页面,点击关闭“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此时显示的时间为11:19;查看“消息”一“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消息”页面的“可能感兴趣的人”中推荐的人不再有好友且“加入的好友”页面为空。

  (2020)深前证字第018727号公证书记载,经被告申请,2020年5月12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被告代理人况肖肖使用公证处手机(OPPO牌)及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下载安装微视APP (版本为6.8. 1588更新时间为2020年5月8日)和微信APP(版本为7.0.14. 更新时间为2020年5月7日),登录微信账号(呢称为B),查看其通讯录及其好友“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呢称为A电子元器件)"的相关信息;再用上述微信账号(昵称为B)登录微视,登录微视后,查看“我”页面相关消息;点击进入“设置”一“隐私权限”页面:查看“消息”页面,查看“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个人页面,查看“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相关信息;退出登录后重新登录,查看“消息”页面,查看“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相关信息。被告代理人对上述过程中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摄像机对操作全程进行屏幕录像。公证书附图显示:登录微信账号(昵称为B),查看其通讯录显示有“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等好友;查看好友“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的微信页面,显示昵称为A电子元器件;使用该微信账号登录微视APP(显示为B),查看“设置”一“隐私权限”页面,显示“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和“给我推荐Q0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均为开启状态:查看“消息”页面,显示“可能感兴趣的人”中有“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等(下方标注你的好友也在这儿):查看“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个人页面,显示发布有3个作品:查看“消息”一“好友”-“ 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有“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下方标注微信好友)等好友,此时显示的时间为11:09: 使用微信账号B重新登录后,查看“消息”页面,显示“可能感兴趣的人”中不再包含有“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此时显示的时间为11: 12;查看“消息”一“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的加入的好友中不再有“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此时显示的时间为11:17。

  以上两份公证书反映的相关情况概括如下: 1. 微信账号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昵称为A电子元器件)和B为微信好友关系,使用微信账号B登录微视APP后(“允许将我推荐给QQ 微信好友”和“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均为开启状态),在“消息”页面可看到微信好友“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在“消息”页面“可能感兴趣的人”和“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均被推荐关注; 2、使用微信账号A电子元器件登录微视APP,进入“设置”-“隐私权限”页面,关闭“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后,微信账号B在其微视页面中的“消息”页面的“可能感兴趣的人”和“消息”-“好友”-“加入的好友”相关页面中便无法看到好友“出售电脑元器件线路板”被推荐关注:3、使用微信账号A电子元器件登录微视APP,进入“设置”一“隐私权限”页面,关闭“给我推荐Q9/微信好友”右边的按钮,其微视“消息"页面的“可能感兴趣的人”中不再有好友被推荐且“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为空。被告提供上述两份公证书用以证明用户可以在微视APP中的“设置”一“隐私权限”中关闭“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和“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来撤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原告对该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公证时间是2020年5月12日,且此时微视APP中隐私权限设置页面与原告公证时的设置页面明显不同,被告公证书只能证明其公证时用户可以在微视APP中对“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的进行选择,无法证实该操作可以撤销微视APP对原告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黑哈证内民字第9417号公证书,微视V5.2.1中设置的“隐私权限”页面为“公开赞过的视频”、“我的视频推荐给好友”、“好友的视频推荐给我”、“接受未关注者私信”四项,而微视APP6.8.1.588版本中设置的“隐私权限”页面为“公开赞过的视频”、“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接受未关注者私信”四项,两者存在不同,仅从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两个版本的不同的隐私设置按钮所能产生的效果应当是不同的。根据被告提交的上述两份公证书,可以证实在微视APP 6.8. 1.588版本中,用户可以通过在微视APP中的“设置”一“隐私权限”中关闭“允许将我推荐给99/微信好友”和“给我推荐00微信好友”来撒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

  被告还提交了微信软件和相关服务获得隐私及信息安全认证等证书和报道,以证明微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获得了国内有关部门和国际知名认证机构的认可。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所指并非本案涉及的微视软件,与本案无关。

  三、其他

  微视APP是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用户可以在微视APP上浏览各种短视频,同时还可以通过创作短视来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其与微信APP是两个独立的软件,实际运营主体都是被告。在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微视APP时,页面显示的“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的选项不可勾选,被告陈述其原因在于用户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和性别)是微信授权登录服务所必备的信息,微视APP通过微信账号进行登录,无论是识别用户身份,还是给用户提供微视AP最基本的服务,都需要使用上述公开信息。如果用户不同意微视APP获取上述公开信息,可以选择不使用微信授权登录。

  综合原、被告举证及庭审情况,概括如下事实:

  1、微视APP仅提供微信和QQ两种登录方式,用户登录使用微视APP,需要先拥有微信或QQ账号。用户注册微信账,需要同意《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其中《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第1.11条与《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2.2条为内容相同的条款,均说明了用户在使用微信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互通时的注意义务。

  2、微视APP中设有“欢迎页”、“使用条款”“隐私协议”“问题反馈”、“联系官方”、“检查更新”、“赏个好评”栏目。其中,“使用条款”栏目内有《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记载“为使用‘微视’软件(以下简称‘本软件’)及服务,您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及《腾讯服务协议》、《QQ号码规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隐私政策》。";“隐私协议”栏目内设有“腾讯隐私保护平台”,包含“隐私保护政策”、“价值观”、“产品指引”;“隐私保护政策”中说明了“我们收集哪些信息"、“我们如何使用收集的信息”、“你所享有的权利”。

  3、微视APP中对微信用户好友关系的使用方式为: (1)将微信用户及其发布的视频推荐给其同样使用微视APP的微信好友关注; (2)给该微信用户推荐同样使用微视APP的微信好友及其发布的视频。

  4、原告使用涉案微信账号首次登录“微视" APP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22:03:23,并在此次登录时授权微视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

  5、2019年4月22日,原告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微视PP,此时微视APP的版本为V5.2.1。在登录微视APP过程中,弹出“微视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其中“获得你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处无法取消勾选;“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处可以选择取消勾选,原告在该次登录时对此取消了勾选;登录微视后,显示呢称为亡羊补牢,地区为黑龙江哈尔滨,性别男;查看“消息”一“好友”一“加入的好友”页面,显示“Q”、“洪毅”等微信好友的头像与名字,且好友的头像与名字下方标注了“微信好友”:上述显示的性别、地区及微信好友的相关信息与其微信账号内的相关信息一致。

  6、用户可以通过在微信设置隐私-授权管理中关闭“微视的朋友关系”来撤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

  7、微视APPV5.2.1版本的“隐私权限”页面,设置有“公开赞过的视频”、“我的视频推荐给好友”、“好友的视频推荐给我、“接受未关注者私信”四项,均可以取消勾选。

  8、微视APP6.8.1. 588版本的“隐私权限”页面,设置有“公开赞过的视频”、“允许将我推荐给0/微信好友”、“ 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接受未关注者私信”四项,均可以取消勾选;用户可以通过关闭“允许将我推荐给QQ/微信好友”和“给我推荐QQ/微信好友”来撤销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微视APP中收集并使用原告在微信APP中的性别、地区以及微信好友关系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以及知悉权和选择权。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辩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焦点问题有三:一、被告在微视APP中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二、被告在微视APP中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三、若构成侵权,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刺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主要是种消极防御的权利,即禁止他人侵害,排斥他人干涉。就私人生活安宁而言,主要考量个人所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发展个性所必要的安宁和清静是否被非法侵扰;就私人信息秘密而言,主要考量个人具有私密性的信息是否被非法刺探、泄露、公开等而导致个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其中信息的“私密性"既强调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主观意愿,也应当符合社会的一般合理认知。基于此,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对该两类信息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两类信息不属于原告的隐私: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本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其次,微视APP是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其在用户使用微信或QQ账号登录时设置了授权同意页面,其中对性别、地区等信息的收集使用为强制性,但其收集、使用用户的上述信息是为了实现该软件的基本功能,具有一定合理性。授权同意页还设置有收集使用户微信好友关系的选项,可见微视APP对用户微信好友关系的收集、使用需基于用户的明确授权。本案中,原告使用涉案微信账号首次登录微视APP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22:03:23,并在此次登录时授权微视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微视APP中对微信用户好友关系的使用方式为将微信用户及其发布的视频推荐给其同样使用微视APP的微信好友关注,同时给该微信用户推荐同样使用微视APP的微信好友及其发布的视频。此外,用户还可以在微信APP和微视APP(升级后的版本)中撤销软件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从微视APP收集、使用上述信息的方式,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该软件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也不会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非法侵扰。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被告侵犯其隐私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对于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在于“识别性”,而个人信息对识别性的关注是客观上能否将特定个人“认出来”。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被告作为软件运营商已知悉,上述信息均与原告相关联,而微信APP也是大多数网络用户所常用的社交软件,上述信息在特定场景下结合其他数据可以还原用户的具体身份信息。从微视APP对微信好友关系的实际使用场景来看,微视APP准确向用户展示了共同使用应用的微信好友的昵称、头像,实际上也达到了识别性的标准。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三类信息可能与其他的信息结合识别出原告的具体身份信息,从而构成个人信息。此外,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其中敏感信息是与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等密切相关的信息,是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其受保护的程度高于非敏感信息。如前文所述,原告所主张的信息均不属于其隐私,而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所主张的信息也不属于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权益的主要内容是指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与自主决定,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积极权能。个人信息权益侵权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用户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使用范围限于必要范围,且应当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同时应当取得用户同意。基于此,对于被告的收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微视APP是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其与微信APP 的实际运营主体都是被告。被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开发、运营微信APP所积累的用户关系信息在其关联产品中合理利用。微视APP收集、使用户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信息主要是用于增加其社交分享的产品属性,符合其产品定位,故本院认为被告在微视APP中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不违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必要性原则。

  其次,关于被告在微视APP中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正当性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有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用户使用微信和微视APP需同意并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隐私保护指引)、《隐私政策》等规则,被告通过《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第1.11条与《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2.2条已告知用户在使用微信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互通时的注意义务。微视APP中的“隐私协议”栏目内设有“腾讯隐私保护平台”,其中的“隐私保护政策”中说明了“我们收集哪些信息”、“我们如何使用收集的信息”。“你所享有的权利”。在使用微信账户登录时,微视APP设置有收集使用户性别、地区等基本信息和微信好友关系的授权同意页面,可见被告对原合所主张三美信息的收集使用是要获得用户明示授权的。需要说明的是,微视APP对用户微信好友关系的收集使用为可选择选项,对用户的性别、地区等基本信息的收集使用为强制性选项,用户若不同意,只能选择不使用该应用或者另行注册账号进行登录,这是被告对微视APP运管模式的选择,符合该软件社交类应用的产品定位,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微视APP并不属于大多数网络用户必不可少的应用,市场上存在多款同类型产品,用户也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符合其需求的产品。此外,用户还可以在微信APP和微视APP(升级后的版本)中撤销软件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虽然在原告公证时所使用的微视V5.2.1版本中还无法撤销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但是原告在公证时可以通过微信APP中的相关设置来实现,而在之后的微视6.8. 1. 588版本中也可以实现上述功能,这是被告为优化用户体验所做出的改进,本院予以肯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已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被告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如前所述,被告在微视APP中的相关收,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灵均

  人民陪审员 谭召骥

  人民陪审员 郑锦瑶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文珠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腾讯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原审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纠纷系因网络合同引发的侵权,故本案应依网络服务合同的性质确定本案管辖;二、本案双方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王**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称,其在使用“微视”App的过程中发现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同意收集并使用其微信好友、QQ好友信息以及其微信/QQ账号的性别、地区、地区等信息相关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微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即本案系因腾讯公司未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保密义务而侵权,故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违约方无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合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王**提起的诉讼系侵权诉讼为由,认定原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腾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约定管辖的问题,腾讯公司上诉称,其《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均有约定管辖条款,本案应按照该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是格式合同,在登陆“微视”App的过程中,上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系申请注册时的默认选项,按照“微视”App的注册程序,用户无需点击该协议即可进入“微视”App,即腾讯公司在用户登陆时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故其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且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的情形,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腾讯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腾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南山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广东省××南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腾讯公司的住所地及履行地均位于广东省××南山区,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腾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腾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俐娟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王伟臣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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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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