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答疑】分立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地产权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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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十七:分立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地产权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Q:
A五金配件公司有两个分厂,一个生产家用五金建材,另一个生产工业用五金配件。改革开放以来五金配件行业发展迅猛,公司准备将五金建材分厂分立,设立独立的五金建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要把部分土地、房产过户给五金建材公司。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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