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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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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下称“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留用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一)蓬江、江海、新会区为5.5%;

(二)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为5%。


二、留用地的用途为非工业用地

(一)蓬江、江海、新会区为6%;

(二)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为5.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计算,核定应纳税额。按照上述方式无法核定应纳税额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


(二)根据《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的规定,江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工业用地,蓬江、江海、新会区为5.5%,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为5%;非工业用地,蓬江、江海、新会区为6%,台山、开平、恩平、鹤山市为5.5%。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在江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农村集体留用地,适用本《公告》。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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