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旧房及建筑物(以下简称“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关于旧房的界定

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一)旧房属于购买的


1.纳税人购买房屋再转让不能取得符合本公告第三点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以下简称“旧房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没有旧房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据以确定购入价的外部证据资料,按外部证据资料所载购入价确定相应的扣除金额,但不得加计扣除。


外部证据资料是指记载有契税计税价格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等。


3.没有旧房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者购入价外部证据资料的,按照《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以下简称“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


(二)旧房属于自建的


1.纳税人应提供旧房评估价格,按照旧房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评估费用等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不能提供旧房评估价格,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征收:


(1)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转让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下称“地上建筑物”)转让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2)土地转让应纳土地增值税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与转让土地有关的税金等做为扣除项目金额进行计算征收。


(3)地上建筑物转让应纳土地增值税=地上建筑物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土地转让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转让交易计税价格,计算出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4)地上建筑物与土地的交易计税价格不能合理拆分,一律计入土地转让收入按照上述第(2)点规定计算征收。


三、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一)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必须由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评估目的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税收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完整的估价技术报告。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使用的重置成本价,是指在转让时建造与评估对象相同的新建房及建筑物所必需的成本费用,销售税费、开发(投资)利润不得计入。对评定的重置成本价高于建设部门提供的最近年度同类房屋建安造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高于交易评估价格中的建筑物建造成本费用等旧房评估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四、土地使用权连带无产权、未办证建筑物转让的扣除


土地使用权连带自建且已使用的无产权、未办证地上建筑物转让,按照本公告关于自建房转让的规定计算征收。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以前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解读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局结合征管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对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我局结合实际,曾制定了《关于做好市区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代征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地税发[2006]234号)及《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等文件予以明确。近些年,上级税务机关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同时在征管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我局研究制定了本公告,对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梳理,并在执行方面予以细化,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相应的税收征管。


二、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的规则

土地增值税政策将房地产转让区分为新建房和旧房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则。对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有购房发票加计扣除法、重置成本价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等三类。同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粤地税发 〔1995〕126号)根据税务总局的授权,规定在我省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


三、关于计算扣除使用的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计算扣除使用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有异于计税收入的评估价格,公告从评估价格的构成、评估机构的资质、委托评估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在申报审核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确认,同时对旧房评估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有权调整。


四、进一步严格核定征收

一是对购买房屋再转让没有购房发票,但房产证上记载有契税计税价格或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等能证明其购入价的外部证据资料,按其购入价做为相应扣除项目金额进行核定计算征收。二是对整幢楼房、整个厂区等自建地上建筑物与所占地块一次性转让的自建房转让行为,纳税人不能提供旧房评估价格据实计算征收的,规定了新的核定征收办法,使得核定征收的税负高于据实征收税负,引导纳税人据实计算申报。


五、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连同无产权、未办证上盖物转让的税务处理办法

对日常征管中遇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无产权、未办证地上建筑物转让等情况,鉴于这部分转让行为与有产权的房屋转让,仅仅是有无产权的差别,故公告明确土地使用权连带自建且已使用的无产权、未办证地上建筑物转让,按照整宗自建旧房转让的规定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2020年7月版)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房企完成销售,就应该进行土增清算吗?●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系列(七)综合运用●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 合作开发分配房产,收入如何确认?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