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税总发〔201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 》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30日下发的《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