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方法
对房地产转让行为,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由纳税人完整提供扣除项目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及资料,实行按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整提供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及资料等情形,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按实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依本《公告》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适用汕头市范围。
三、关于房地产的分类界定
1、 保障性住房”,是指符合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条件,且其项目建设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的住房。
2、“别墅”,是指建设规划为“别墅”的住宅项目。
3、“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的通知》(汕房产[2011]70号)以及市政府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4、“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住宅、别墅和“保障性住房”以外的住宅。
5、生产经营用房的分类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施工图”、“房地产权证”中载明的类别划分。
6、对“存量房”转让的,按其用途和价值划分为:住宅(含别墅)、工业厂房(含仓储)、商业用房(含商业、旅业、娱乐、健身、美容美发及经营性物业等)及其他(含车库车位、写字楼、综合楼等)共四个类别;其类型包括自建房转让和“二手房”转让。
四、核定征收率及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详见《汕头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附表)。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税价格)×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五、特别规定
1、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适用本《公告》,仍实行按实征收。
2、对存量房转让的,在核定征收时应参照《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系统》(基准房价)按照孰高原则计算转让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中心城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通知》(汕地税发[2009]91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头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类型 | 类别名称 | 核定征收率表(%) | |
房地产开发销售 | 普通住房、保障性住房 | 5 | |
非普通住房 | 6 | ||
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库、车位 | 7 | ||
办公用房(写字楼)、厂房、仓库等其他生产经营用房 | 6 | ||
存量房(自建房及二手房转让) | 住房 | 普通住房 | 5 |
非普通住房 | 5.5 | ||
别墅 | 6 | ||
工业用房 | 5 | ||
商业用房 | 6 | ||
其他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