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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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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6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中心城区的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交易价格标准已进行调整,调整标准详见汕房产[2011]70号文,请各单位在贯彻相关税收政策时按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汕房产[2011]70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的通知汕房产【2011】70号


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现就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交易价格标准调整为实际成交价格建筑面积4800元/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5760元/平方米)以下;根据有关规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区,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保税区、高新区、中心城区以外的三区一县参照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改变或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我局再另行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重新公布。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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