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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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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根据《 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汕地税发〔2010〕355号)的规定,现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问题

(1)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企业提供测算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附表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及市局税政科审核确定,按不低于2%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8%。


本文生效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管理,按本文规定执行。原汕地税发〔2006〕135号第一点第(一)、(二)、(三)、(七)项,第三点、第四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06〕187号第二点,汕地税发〔2009〕92号第二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10〕26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汕地税发〔2010〕355号)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汕地税发〔2010〕355号【部分条款失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征率问题

(1)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企业提供测算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附表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及市局税政科审核确定,按不低于2%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条款失效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8%。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经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四、各县(市、区)税务局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开发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由县级局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二)送市局管理部门报备。


五、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订清算方案,有序开展清算审核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汇总表》(附表三)报市局管理部门。


六、本文生效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管理,按本文规定执行。原汕地税发〔2006〕135号第一点第(一)、(二)、(三)、(七)项,第三点、第四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06〕187号第二点,汕地税发〔2009〕92号第二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10〕26号全文废止。


附表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

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汇总表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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