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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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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预征率的调整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3.5%,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办公用房(写字楼)、厂房、仓库等其他生产经营用房3.5%。


(三)对符合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核定征收率的调整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调整详见《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房产分类的界定


“保障性住房”,是指符合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揭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的批复》(揭府函〔2010〕146号)规定条件,且其项目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的住房。


“别墅”,是指建设规划为“别墅”的住宅项目。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住宅、别墅和“保障性住房”以外的住宅。


生产经营用房的分类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施工图”、“房地产权证”中载明的类别划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揭市地税发[2008]24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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