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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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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3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3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通知》的规定,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做好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凡承揽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业务。


三、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必须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和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予以退回重作。拒绝重作的,税务机关有权拒收。


五、向税务机关报送鉴证业务书的同时,附报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以及鉴证报告文本样式可以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下载(http//portal.gd-n-tax.cn/zcsws/jsp/register/)。报告统一用A4纸。


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地级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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