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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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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扎实稳妥地抓紧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而开征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既是土地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税收征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必然触及各方利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扎实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各级地税部门应以《通知》规定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地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各市地税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三、自行清算与重点清算相结合,着重抓好重点纳税户和重点税源的清算工作。对2007年2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对2007年2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请各市局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这次清算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税政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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