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规范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工作,加强全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要求,结合全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现将聊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售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包括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下同)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
预售商业、办公用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3%,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5%;
预售其他房地产的,聊城市区预征率为2%,其他县市预征率为2%。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房原则上不得低于5%,商业、办公用房、别墅式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原则上不得低于6%,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低于6%,其他房地产原则上不得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2017) (略)
附件2:《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2017) (略)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