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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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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5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研究贯彻。


一、各地要从思想上、认识上重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放松。


二、能按增值额征收的,应按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实际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预征的地区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增值率低,预征率定得过高的,应适当降低预征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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