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1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劣势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改组字[2007]54号)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经营性资产房产、土地移交无偿划转的通知》要求,无偿承受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房产,现将其产权转移过程中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的房产,不征收契税。
(二)产权承受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应携带相关房屋权属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不征契税手续。
(三)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市局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已统一进行审核。各局在接到产权承受单位申请及相关房屋权属资料后,应对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房屋项目,直接开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可不再进行程序性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京地税地[2009]134号)第二条规定,此种情况可不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附件: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明细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