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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税三[1994]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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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税三[1994]49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市税务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3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了 京税三〔1993〕862号《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以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发布贯彻前,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税收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买卖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办买卖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应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手续。


3.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凡未取得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发征手续。


4.各主管税务机关接产权过户通知单后,要严格管理进行登记,以便掌握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情况。


19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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