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二[1996]43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作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问题【条款废止】
1.经与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后)
2.为简化征管手续,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时间问题
1.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含预售房收入)15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条款废止】
2.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关于合作建房办理纳税登记手续问题【条款废止】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房的,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时,将合建方的基本情况在有关栏目注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后)
四、关于预售综合楼预征比例问题【条款废止】
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楼预售价款,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