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4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96〕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6〕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京政发[1996]7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开征的税种。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区(地区)税务局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切实有效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措施。
二、各级房屋土地管理局相关部门应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控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税源资料。本通知发布后,凡转让土地和房地产的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及完税(或免税)手续,未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及发证手续。
【修改为“二、各级房屋土地管理局相关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控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税源资料。本通知发布后,凡转让土地和房地产的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及完税(或免税)手续,未取得税务机关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及发证手续。”】
三、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受理土地增值税评估资格。
四、开展受理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市房地局《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据实评估交易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须由持证上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合签署。
五、凡是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计税的,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如实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修改为“五、凡是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计税的,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如实报送税务部门确认。”】
六、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零散税源征收管理,对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地方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委托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交易部门代征,并签订代征协议书,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土地增值税基本程序见附件)。
七、市、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紧密配合,相互合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促进本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努力。【修改为:市、区税务部门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紧密配合,相互合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促进本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6]35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4、代征土地增值税基本程序
5、受理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待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6、办理征收土地增值税区、县地方税务局专业税务所和涉外税务分局专业税务所名单
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8、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9、税收缴款书
10、免税证明⑥
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1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