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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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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修订背景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已到期,依据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已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根据2017年9月21日发布施行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为规范完善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土地增值税管理,潍坊市地税局决定重新发布《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潍坊市地税局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本着既切合我市征管实际又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保持不变: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转让除住房外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三、《公告》执行时间

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相一致,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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