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全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2%。
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 6%;存量房、自建房及二手房转让中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 6%。
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为 7%。
本公告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20日止。
特此公告。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