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5]第24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5]第24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问题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不清者,我省规定,增值额未超过《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均作为普通标准住宅。
三、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工,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点击蓝字查看】

●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2020年7月版)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房企完成销售,就应该进行土增清算吗?●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系列(七)综合运用●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 合作开发分配房产,收入如何确认?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