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发[2010]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2005年制定的《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和2009年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通知”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而开征的一个税种,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既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的迫切要求,也是我省税务部门践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促进“三个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省局提出的 “保收入、强管理、重服务、优作风、促发展”工作目标的具体体现,其意义重大,目的明确。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要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配合;三是加强与发改委、国土资源、城建、房管、规划、设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征收局面。
(二)加强领导,同力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税政、征管、稽查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地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实施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强化征管手段,对本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摸清税源分布状况。各县(区)局要有针对性选择3-5户定价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清算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征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必须在取得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登记的项目应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税款预征、税款清算等项目开发和销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开发项目的电子档案资料。
(二)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各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征率最低限度及时调整本地区的预征率,确保预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做好开发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发项目的日常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强预征税款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比对工作,发现有少缴未交税款的应及时补征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嫌疑和偷税现象的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
(一)清算时间要求。本通知下发前已符合清算条件正在进行清算的项目或税务机关已下发清算通知要求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须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可自行清算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从2010年9月1日起逾期仍未完成清算的项目,应依法进行处罚;新的清算项目必须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
(二)清算审核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料是否齐全;二是有无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进行核定征收的;三是中介机构参与鉴证时是否以法律、规章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鉴证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审核、计算,是否有没有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四是清算审核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当地房地产的平均售价和建造成本相比差异是否较大;五是税款的清算入库是否准确及时。在复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更正,形成最终复核意见附清算资料中。从今年9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制定具体的清算审核质量和进度要求,成立专门的清算审核组,严格划定核定征收的条件和界限,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款清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要依照新的核定征收率进行税款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市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并上报省局备案。
(三)建立清算审核问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对应下发清算通知的不得无故拖延,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的不得放任不予处罚,对没有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受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不加分析和审核直接采纳,不得无故拖延清算审核的时间期限。要认真落实总局、省局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两权”监督检查,对执法过错行为,实行问责追究。
各市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并于6月22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上报省局,于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清算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各征收单位要将清算审核进度和考核问责机制目标化,省局将在四季度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年底前将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