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管理的通知
并地税税一发[2005]4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再上新台阶,近日市局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转发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并地税税一发[2005]38号),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免税(不征税)证明》(以下统一简称《完税证明》),现就《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具条件
纳税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一)或《土地增值税免税(不征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二)(以下统一简称《完税证明申请表》),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1、转让旧房和土地使用权符合不征税条件的;
2、转让旧房和土地使用权符合免税条件且已办理免税手续的;
3、转让旧房和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增值税的;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条件,且已办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手续的;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正常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从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二、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居民身份证;
2、房地产转让合同;
3、房地产评估报告;
4、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完税凭证;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应由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分局(以下简称区局或分局)逐户归档备查。
三、开具程序
1、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所(管理科)填报《完税证明申请表》。
2、主管税务所(管理科)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税证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由税务所(管理科)长在《完税证明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同时将《完税证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区局或分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税务所(管理科)长在《完税证明申请表》上签注理由并通知纳税人。
3、区局或分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给予开具《完税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在《完税证明申请表》上签注不予开具的理由并通知纳税人。
四、开具主体
《完税证明》分上下两联,由区局或分局负责开具。上联为存根联,下联为证明联,存根联由区局或分局留存备查,证明联由纳税人提供给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用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
1、转让市区范围内旧房和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凡已在六个城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凡没有在上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向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2、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在六个城区地方税务局或市直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五、印制、领发和保管
1、印制与发放。《完税证明》由市局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统一发放。
2、领用。《完税证明》要做到专人领取、手续清楚、领发有据、责任分明。
3、保管。区局或分局要切实做好《完税证明》的保管工作,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将开具过的《完税证明》存根联保存10年,以备查验。
六、几点要求
1、为了及时掌握《完税证明》的开具情况,以便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区局或分局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季报表》(见附件三)和《土地增值税免税(不征税)证明开具情况季报表》(见附件四)纸质及电子表格。
2、《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缴纳(预缴)或免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的重要凭证,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据此判断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是否完税或免税(不征税),意义十分重大。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完税证明》,对违规开具《完税证明》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征收单位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4、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本通知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略):
1.《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土地增值税免税(不征税)证明申请表》
3.《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季报表
4.《土地增值税免税(不征税)证明》开具情况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