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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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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6]2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5]73号)规定确定,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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